叶斌律师告诉你:还没到手的钱,也可能算受贿吗

2026/04/30 12:31:21 查看7次 来源:叶斌律师

上个月,一份新的司法解释正式施行。其中有一条,让我反复看了好几遍。它说,对于尚未交给受贿人、或者已经退还给行贿人的赃款赃物,仍然应当追缴。这条规定的背后,隐藏着一个很多当事人根本没有意识到的巨大风险。

这让我想起我们团队不久前接手的一个案子。当事人被指控受贿,但他态度非常坚决,说自己从来没有见过、也没有听说过这笔钱,甚至连指认他的行贿人是谁,他都说不上来。可是,办案人员找到了十几个证人,几乎所有人都说,曾听当事人提起过这件事,或见过当事人有相关的承诺。

当事人是真的不知道吗?还是他不愿意承认?这个案子的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第一种误区:钱没到手,就没事?

很多人在潜意识里有一个认知:行贿受贿,钱款必须实际交到手里才算犯罪。我要是没拿那个信封,没收那笔转账,这件事怎么也算不到我头上吧?

这个想法,在十年前或许还能说得通,但在现在的司法实务中,已经行不通了。新的司法解释明确将“约定受贿”纳入了打击范围。什么意思呢?就是哪怕这笔钱还没给到你手上,甚至只是行贿人承诺了、双方达成了某种默契,只要你利用职权为其谋取了利益,且双方对钱款有明确的约定或默认,这件事在法律上就已经构成了。

这不只是在惩治“收钱”这个动作,而是在惩治“以权换钱”这个整体。我们常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但同样的,法律也不会放过任何一个权力与金钱之间可能存在的暗箱操作。

了解了这个原理,你可能会问:那实际操作中,这种案子到底怎么认定?

第二种误区:关系好,就不会被认定?

刚才提到的那个案子,当事人之所以觉得自己冤枉,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他觉得自己和那些所谓“行贿人”关系很好,大家都是朋友,平时互相帮忙,从来没有金钱往来的意思。他可能只是觉得对方办事效率高、价格合适,所以才指定对方来做工程。

但问题恰恰就出在这里。朋友之间的帮忙,和基于职权形成的不对等利益输送,法律上有着本质区别。办案机关不会只看你们之间吃了多少顿饭、喝过几次酒。他们真正要查的,是你能不能拿出证据来证明,你给对方提供的便利,和对方未来可能给你的回报之间,没有构成“对价关系”。

简单说,就是你必须证明:你帮他,纯粹是因为你们是朋友,而不是因为你知道他将来会报答你。这个证明难度,比你想象的要大得多。很多当事人到了最后,能拿出来证明“纯粹友情”的证据,几乎没有。

这就回到了我们开头说的问题:司法解释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就是为了堵住这个口子。

第三种误区:只要我不承认,就定不了?

这是很多当事人坚持的核心逻辑。他们认为,只要自己咬死不知道、没拿过,法条就拿自己没办法。但在实务中,这种想法很容易被其他证据击穿。

当办案机关找到十几个证人,所有人都能说出你和行贿人之间的往来细节,或者能够指认你曾对某个工程说过“这个事我帮你搞定”之类的话,再加上一些银行流水、转账记录、通讯记录等间接证据,你的“不知情”就变得非常不可信了。法官更倾向于相信,你只是知道而不愿意承认,或者你是在明知风险的情况下选择了沉默。

这就是司法解释第23条逻辑链条的完整展开。它要追缴的,不一定是已经到你账上的钱,而是那个基于你职权而形成的“预期收益”。

我没办法在不了解具体细节的情况下,给任何人一个准信。但我可以说一句负责任的话:手里有一定权力、或者经常要和工程、采购、审批打交道的人,从现在开始,一定要把下面几点记在心里。

第一,不要求别人给你送钱,哪怕你觉得这是“礼尚往来”。第二,不要随便利用自己的职权替别人办事,哪怕你只是觉得这个人能力不错。第三,和你走得近的人,尤其是那些可能因为你的职权而获益的人,保持适当的距离。不要以为关系好就不会被查,有时候,关系好恰恰是风险最大的地方。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自己的处境是否安全,或者已经收到了一些风声,可以先把手头的情况理一理,看看有没有什么文字记录、转账记录,或者你和对方之间的聊天记录。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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