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位当事人问,丈夫和弟弟分别因涉嫌开设赌场获利数十万,不清楚可能面临多久的刑期。这个问题其实挺有代表性的。很多人一听到“开设赌场”四个字,就感觉天塌下来了,觉得案子没救了。但根据我多年的办案经验,这个罪名虽然重,但辩护空间往往比当事人想象的要大。
先说说基本量刑。根据刑法第303条,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通常包括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数万元、赌资数额累计达到数十万元、参赌人数众多等情形。那位当事人的丈夫和弟弟获利金额分别为数十万,如果被认定为主犯,“情节严重”的可能性确实不小。但这里面有一个关键变量:他究竟在案件里扮演了多核心的角色?
上个月我们团队刚处理过一个类似案子。当事人是一个网络赌博平台的代理,名义上挂着代理的头衔,但我们深入分析后发现:他只是负责发展会员,并没有接受他人投注、没有收取赌资、也没有从中抽头渔利。也就是说,他实质上并没有直接参与“开设”这个赌场的核心运营。我们把这条证据线整理清楚后提交给检察官,最终检察官认同了我们的观点,认定其行为不符合代理型开设赌场罪的主要特征。这个案子最终以存疑不起诉结案。这个案例想说明一个道理:罪名认定本身就有很大的辩护空间,当事人和家属千万不要一上来就自己把罪名“坐实”了。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辩护路径:尝试将“开设赌场罪”变更为“聚众赌博罪”。这两个罪名虽然都跟赌博有关。但量刑天差地别。开设赌场最高能到十年以上,而聚众赌博最高就只有三年有期徒刑。从辩护策略上看,如果能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更接近“组织他人赌博”而非“经营一个持续性的赌博场所或平台”,那争取变更罪名的可能性就存在。怎么区分呢?关键看两点:第一,有没有一个相对固定的赌博场所或线上平台。第二,有没有持续性地从赌博活动中抽头渔利。如果只是临时组织了几场赌博,或者虽然发展了会员但没有接受投注,那辩护方向就值得往聚众赌博上靠。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我想给家属一句话:不要因为涉案金额看起来不小就放弃了。刑事案件的起点是什么?不是金额,不是罪名本身——而是证据。有没有自赌资金被重复计算了?有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只是帮人打广告、根本不知道这是一个赌博平台?有没有可能违法所得里混入了合法收入?这些细节才是决定案子走向的关键。很多家属第一次来找我时,连涉案的基本情况都说不清楚,这很正常。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以下为叶斌律师简介,与正文无关)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