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认定实践中,“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核心在于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本文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及人社部相关意见,对“下班途中因遗落物品折返单位,二次返家途中受伤”的情形进行法律分析。
一、基本案情假设
职工甲下班后,在驾驶电动车回家途中,发现工作所需的文件或工具遗落在单位,遂调头折返单位取回物品。取回后再次启程回家,行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该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
二、“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认定该类工伤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处于上下班途中;二是伤害由交通工具事故引发;三是职工不承担主要责任。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具体界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据此,认定标准包含三个要素:目的要素(以上下班为目的)、时间要素(在合理时间内)和空间要素(路线合理)。
三、折返行为是否改变“上下班途中”的性质?
实践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处理生活所需事项(如接送孩子、买菜、取快递等)而短暂偏离常规路线,是否仍属于“上下班途中”?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只要该偏离行为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且未显著改变上下班的主要目的,仍可认定为“合理路线”。
本案中,职工因遗落工作物品而折返单位取回,其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目的要素未改变:折返单位的核心目的是取回与工作相关的物品,服务于后续的工作或防止工作失误,本质上仍属于“上下班”过程中的合理附带行为。职工的主观意图始终是“从单位返回家中”,折返仅系因偶然遗忘而临时调整路径,并未改变“以回家为目的”的根本属性。
时间要素具有合理性:职工在下班后立即意识到物品遗落,随即折返,时间上具有连续性,未在途中从事其他与工作、生活无关的长时间活动。人社部意见中的“合理时间”并非僵化的最短路径时间,而是允许因合理事由适当延长。
空间要素具有合理性:折返后的路线是“单位→家→单位→家”,虽然路径出现重复,但整体仍属于工作地与居住地之间的合理区域。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指出,上下班途中绕道是否合理,需结合绕道的原因、距离、必要性综合判断。因取回工作必需品而折返,属于合理绕道。
四、与“上下班途中从事其他活动”的区分
需注意,若职工折返系处理纯个人私事(如回家取私人物品、接送家人等),而非与工作相关的必要事项,则可能因偏离“上下班目的”而被排除。但本案中,遗落物品系工作所需,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直接关联,应当给予与“工作原因”相联系的宽松解释。
五、结论
综上,职工在下班途中发现遗落工作物品而折返单位,取回后二次返家途中受伤,只要该折返行为未显著改变上下班的主要目的,且发生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内,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在满足“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该损伤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为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