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刑事律师辛鑫:诈骗罪怎么争取不起诉或缓刑?十个亲办案例的完整辩护路径(2026年辛鑫律师办案手记)

2026/05/10 14:47:16 查看45次 来源:辛鑫律师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几年了。

诈骗罪,是老百姓既熟悉又容易误解的罪名。很多人以为只有电话骗子那种才叫诈骗,实际上诈骗罪的门槛比想象中低得多——编个理由借钱不还、夸大宣传卖货、虚报材料领补贴,都可能构成诈骗罪。一旦涉案金额较大,起步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就是十年以上甚至无期。

但诈骗罪有一个其他罪名没有的特点——罪与非罪的边界非常模糊。很多看似是诈骗的行为,其实只是民事违约或经济纠纷。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你是从借钱的那一刻就没打算还,还是借了之后因为客观原因还不上。这个主观目的的证明或反驳,是诈骗罪辩护的核心战场。

我做刑事辩护这些年,代理过的诈骗案子不下几十起。有人因为合同诈骗被立案最终不起诉,有人被指控数百万元诈骗最后核减为数十万元,有人因为资金去向清晰成功打掉了非法占有目的。今天我用十个亲办案例,把这个罪名的辩护路径完整呈现。这十个案例全部不同于我以往写过的案子,每一个都有独特的辩护难点和应对策略。

【案例一】辽阳某企业主合同诈骗案——论证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获法定不起诉

案件类型:合同诈骗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法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方是辽阳本地一家小型门窗加工厂的老板,在这个行业干了十几年。某年他和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铝合金门窗供货合同,总价将近两百万。合同履行过程中,老方遭遇了上游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铝材成本比签约时涨了近三成。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继续供货,老方这一单要亏几十万。

老方在最后一批货中更换了比合同约定稍薄一个规格的铝材,想着能省一点成本,把之前的亏损弥补一部分。开发商验收时发现了这个问题,认为老方是以次充好、诈骗工程款,随即报警。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老方刑事拘留。

老方的妻子找到我时,拿着一摞老方这些年做生意的合同和单据,说老方辛辛苦苦干了十几年,从没骗过人。这批货确实有问题,但他不是故意要骗开发商,换材之前跟开发商的人提过成本超支的事,只是没正式签变更协议。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违约。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如果老方只是在履约过程中因成本上涨不得已调整了材料规格,主观上没有骗取钱财的故意,那就只是民事违约,不是刑事诈骗。

我做了以下几件事。

第一,审查老方的经营背景。老方的工厂在辽阳经营了十几年,有固定的厂房、设备、工人,从没出过质量问题,在本地有一定的口碑。如果他是一个“捞一票就跑”的骗子,不会在这个行业深耕十几年,也不会在明知铝材涨价后仍然继续供货。我调取了老方工厂近三年的纳税记录、工人工资发放记录和供应商付款记录,证明其经营活动是持续、真实的。这些材料证明了一个关键事实——老方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基础。诈骗犯拿了钱就跑,绝不会用真实身份在一个行业做十几年生意。

第二,证明老方在更换材料前与开发商有过沟通。我仔细翻阅了老方和开发商项目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老方在更换铝材规格之前,确实跟开发商的现场代表沟通过成本上涨的问题,对方回复“你先做着,后面再说”。虽然这句话在法律上不足以构成合同变更的同意,但能证明老方并非偷偷摸摸、暗箱操作,他有沟通的诚意。他更换材料是在资金压力下的无奈之举,而非蓄谋已久的诈骗。

第三,证明涉案资金全部用于工厂经营,没有被挥霍或转移。我调取了老方工厂的银行账户流水,所有收到的合同款项去向清晰——支付铝材采购款、工人工资、厂房租金和水电费,全部用于工厂的正常经营。老方没有将任何一笔钱转给个人或他人、没有买豪车豪宅、没有赌博挥霍。这个资金流向是反驳“非法占有目的”的最客观证据。

第四,论证老方主动协商退款的诚意。老方在被开发商发现问题后,没有躲避、没有关机、没有注销工厂,而是主动约开发商协商解决方案,愿意对材料差价进行补偿。老方曾在微信中提出可以扣除部分工程款作为赔偿。这说明他的主观意图不是非法占有,而是希望通过商业协商解决合同纠纷。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附上了纳税记录、工资发放记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全部证据。我论证合同诈骗罪和民事违约的根本区别在于“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老方有真实的经营实体、有长期的履约能力、有更换材料前与对方的沟通记录、有事后主动协商退款的诚意、所有资金全部用于工厂经营。他的行为属于履约过程中的瑕疵履行,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老方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更换材料的行为是在成本剧增下的被动应对,属于民事违约而非刑事诈骗。依法对老方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老方获释后,我协助他与开发商就剩余货款的结算和材料差价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继续合作。

【辩护亮点】

本案成功将一起被刑事立案的合同纠纷还原为民事违约,核心在于通过银行流水证明资金全部用于经营、没有逃匿或挥霍,从根本上否定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诈骗罪的辩护中,资金流向是最客观、最有力的证据——钱去了哪里,就能证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老方的工厂在羁押期间停摆,工人大量流失,整个家庭陷入极大困境,我只按基础办案成本收费。

【案例二】辽阳某青年电信诈骗案——论证主观不明知上游犯罪,重罪变更为帮信罪

案件类型:诈骗罪

辩护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变更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小吴是刚毕业两年的辽阳本地青年。他在某地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做技术维护,公司对外宣称主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技术外包服务。小吴每天的工作是按照公司的任务单,对客户平台进行代码维护和数据库备份。公司给的薪酬是每月一万五,在同龄人中算是相当不错的水平。

某天小吴照常上班时,大批警察冲进公司,把包括他在内的几十名员工一起带走。他这时才知道,公司对外服务的那些网站其实是被境外网赌和电信诈骗团伙用来做资金结算的。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共犯将小吴刑事拘留。

小吴的父亲从老家赶来,急得整夜整夜睡不着。小吴是家里唯一一个上过大学的,全家都指望他在城里站稳脚跟。这回被抓,全家都觉得天塌了。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定性之争——小吴到底构成诈骗罪共犯,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甚至不构成犯罪。三者量刑差异极大。

第一,评估小吴的主观明知程度。我去看守所会见小吴,详细询问他工作的每一个细节。小吴说他根本不知道公司在搞诈骗,公司的公开宣传是北美电商业务,官方网站和工商登记都很正轨。他在公司一年多,一直以为自己在给一家正规的外包技术公司打工。他的开发工作完全是技术层面的例行任务,从来不接触客户的业务数据,也从来不知道客户是谁。

第二,收集小吴的岗位角色和职责范围证据。小吴在公司的岗位是后端技术维护,工作内容完全由技术部主管分配,自己无权选择或拒绝具体维护哪些客户的系统。他拿的是固定月薪,没有任何与业务量挂钩的提成或奖金。公司的组织架构图显示,销售部门和业务部门是完全独立于技术部的,小吴与这两个部门没有任何工作交集。

第三,比对小吴与公司主犯的区别。公司老板和业务部门的主管是诈骗团伙的共犯——他们知道境外客户在干什么,还主动帮他们设计资金流转方案。小吴则处于公司的最底层,只按指令完成技术任务,没有参与任何业务决策,没有见过任何客户,没有拿过一分钱提成。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论证小吴虽然客观上在维护犯罪分子使用的技术平台,但主观上对上游犯罪行为并不明知。他的技术工作具有中性和例行特征,其对公司的真实业务不知情、未参与、未获利。他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共犯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性。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将罪名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小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小吴当庭获释,保住了无犯罪记录证明,可以正常去找新工作。他的父亲在法庭外等他,看到他出来时父子俩抱头痛哭。

【辩护亮点】

本案成功将诈骗罪重罪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轻罪,核心在于论证当事人对上游犯罪没有主观明知。在技术外包类犯罪中,底层工程师往往对自己维护的系统用途一无所知。定性之争直接决定了量刑从几年到几十年的差异。

【案例三】辽阳某虚假投资平台诈骗案——论证业务员不构成诈骗罪共犯

案件类型:诈骗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小周是某理财公司的电话销售业务员。公司老板租用了一个虚假投资APP,由业务员打电话拉人进来投资。APP上的数字全是虚假的,所有投资者投入的钱一旦打进去,就变成了虚拟数字,根本无法取出。整个骗局持续了一年多,骗取了数百名老人的养老金。

公司被公安查处后,老板和高管被以诈骗罪立案,包括小周在内的数十名业务员也被一锅端。小周被以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她在公司干了大半年,拉了几十个客户,业绩在业务员中不算差的。

小周的丈夫在辽阳做小生意,两个年幼的孩子嗷嗷待哺。她被关进看守所后,孩子天天哭着找妈妈。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小周的主观认知状态和其在诈骗链条中的地位。

第一,论证小周主观上不全然明知这是骗局。我去看守所会见小周,详细询问她在公司到底知道什么。小周说自己打电话的内容是根据公司的统一话术,话术本上说钱投进去会有固定收益和复利增长,她以为是真的。直到自己的两个亲戚也投了钱取不出来,她才开始觉得不对。但她每天被主管要求完成打够电话量的任务,没来得及深究是怎么回事,警察就上门了。

第二,区分小周与主犯的决策地位。小周只是按部就班的话务员,没有参与APP的设计、虚假后台数据的搭建、资金转移的策划。她在整个诈骗链条中仅仅起到了最后一个环节的作用——拉入被骗者。后面的所有虚构和走账步骤全部由其他人员完成。

第三,小周自愿退还所有违法所得——她在公司领的工资和提成。她的丈夫把家里的积蓄拿出来全部退缴,并恳求检察官放她一条生路。

第四,收集小周的家庭情况证明。小周有两个未满五岁的幼儿,她的丈夫常年在外跑运输不在家,两个孩子全靠小周和年迈的婆婆照看。她若长期羁押,两个孩子的日常照管将面临巨大困难。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申请书,论证小周在诈骗链条中处于最底层,主观上对骗局全貌的知情程度低,没有参与核心策划和资金转移,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系初犯偶犯,恳请检察机关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从宽处理。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小周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小周获释后没有任何案底,可以继续正常生活和工作。她回家那天紧紧抱住两个孩子很久很久。

【辩护亮点】

本案在数十人共同诈骗的大案背景下,通过系统论证当事人的底层业务员地位、主观认知程度、退赃退赔和家庭特殊状况,成功争取到不起诉结果。

【案例四】辽阳某国企人员骗取补贴案——论证数额计算错误,重罪变轻罪

案件类型:诈骗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认定数额大幅核减,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曾是辽阳某国有控股企业负责某项目申报的经办人员。审计机关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他所在的部门近两年的生产申报材料中存在虚报数据和夸大规模的情况,套取了国家补贴资金近一百万元。老曾被以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

老曾认罪认罚,愿意全额退还补贴款。但他辩称,虚报的部分里面有好几项是单位多年以来惯例填报的“水分”数字,不是他一个人凭空捏造的,他只是没有纠正。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涉案金额的精确计算。一百万元的数额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起步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如果把虚报与真实投入区分清楚,数额将大幅下降。

第一,精细审查原始申报资料。我将该项目两年的全部申报数据和资金使用台账逐条比对,发现很多数字在原始材料上是有据可查的,只是申报人将部分材料中的预估数字填入了正式申报表格。因此,虚报部分限于未达到承诺指标的差额部分,并非全部一百万元都是虚假的。

第二,找出其他部门核算责任的依据。老曾所在的单位中,相关数据的编制和复核责任由多个部门共同承担。老曾在其中只负责汇总和填报,不是源头数据的生成者。我提交了单位内部流程的规定文件,证明老曾的职责范围有限。

第三,主动退缴和担保。老曾的家属在审查起诉期间将全部补贴差额垫付退还给办案单位,并出具了单位谅解书。老曾本人主动向监察部门坦白交代了全部违规事实。

法庭审理中,我详细论述了虚报数据的真实范围和老曾的从属经办人地位,请求法庭依据实际虚报数额确定构成数罪,并从轻处理。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涉案数额从近百万元核减为约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老曾当庭获释。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突破口在于对审计数据的精细化审查。通过逐笔核实原始记录,将笼统的“全额虚报”还原为精确的可核减数据,实现了量刑档次的降档。

【案例五】辽阳某老年人收藏品诈骗案——论证从犯地位与退赃退赔

案件类型:诈骗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情简介】

辽阳某收藏品公司涉嫌以虚假高价回收为诱饵,骗取大量老年人购买所谓有收藏价值的纪念币和字画。公司实际控制人卷款潜逃,包括电话销售小柯在内的多名员工被抓获归案。

小柯被以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涉案诈骗金额数十万元。小柯在老家农村的父母常年患病,他出来打工就是想攒钱给父母治病。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小柯在犯罪链条中的从犯地位。

第一,论证小柯是被动执行公司指令。小柯在公司干了一年多,每天的工作就是打电话邀约老人来公司看展,他从不接触公司所谓专家对老人进行深度洗脑的环节,不负责收货和收款。

第二,指导小柯家人将小柯所有工资奖金作为违法所得全数退缴。小柯的父亲带着借来的钱来到律所,把钱全部交到办案单位账户。

第三,收集小柯来自贫困家庭的背景证明。小柯老家村委出具了贫困证明,小柯是家中唯一劳动力,他的父母常年患病需要医疗看护。他若长期羁押,二老随时可能无人照顾。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小柯在诈骗链条中处于被动的底层执行地位,非主犯,全额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社会危险性较低。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小柯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辩护亮点】

本案在涉案金额不低的不利局面下,通过从犯论证和全额退赃的组合拳,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案例六】辽阳某骗婚彩礼案——论证不构成诈骗罪

案件类型:诈骗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法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辽阳某区小周经人介绍与姑娘小程相识。订婚时收了男方二十八万元彩礼。双方虽办了婚礼但一直未领取结婚证。共同生活半年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协议分手。男方要求小程返还全部彩礼和举办婚礼产生的各项费用,小程同意部分返还。男方声称小程在婚前隐瞒了自己负债的事实,有骗婚意图,向公安机关举报。

小程被以涉嫌诈骗罪立案。她辞掉外地工作回来打官司,一个人租房住,没有收入来源。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判断小程有无虚构婚姻骗财的主观意图。

第一,证明双方感情基础真实。双方交往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二人认识已有大片时间,互相拜访过父母,公开办过婚礼,程家父母从未有过不认婚的口头反对。

第二,彩礼实际使用方向的证明。女方提交了婚房家电和装修材料的发票清单,证明彩礼中的绝大部分已用于购建婚房。这与骗婚者拿了彩礼就跑路的行为模式完全不同。

第三,双方在解除关系前持续共同生活半年多这一客观事实,进一步证明这不是一场以诈骗为目的的虚假婚姻。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附上二人的全部聊天记录、购物凭证和共同生活照片。论证这是一起普通的婚约财产纠纷,依法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小程不构成刑事诈骗。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小程不构成诈骗罪,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女方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了彩礼的分割问题。

【辩护亮点】

本案通过聊天记录、实物凭证和持续同居三大证据成功打掉了“婚姻诈骗”的犯罪认定,将一起被刑事化的婚恋矛盾导回了民事渠道。

【案例七】辽阳某网络虚假销售口罩诈骗案——论证案发前已全部退款,主观恶性较小

案件类型:诈骗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情简介】

新冠疫情期间,辽阳某区青年小何在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十余万元。小何实际没有任何口罩货源。多名被害人报案后,小何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小何被刑拘后家属找到我。他母亲说小何当时以为在网上卖口罩能赚快钱,实际根本没有货,到处找批发商都空手而归。他后来也意识到这事靠不住,分多批将全部货款退还给了买家。但部分买家因为已经在别处购买了口罩,仍报警举报他。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退赃行为和主观故意的认定。

第一,固定案发前已全额退还的事实。小何在被举报拘传前,已将全部十几个买家的款项通过微信转账原路退还,没有拖欠一分钱。我调取了完整的退款记录并对每个退款时间进行了梳理。

第二,论证小何缺乏诈骗的主观打算。小何的聊天记录显示,他在第一次发布朋友圈后一直在焦急地找供货商,给批发市场打了数次电话,也亲自跑过多家门店,确实试图履约但未能成功。他在无法履约的情况下没有跑路或关机,而是主动联系卖家告知实情,其中数名买家在网上回复了表示理解做起了退款。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小何的主观恶性较小,他在案发前已主动全额退还全部款项,没有造成任何一名被害人的实际财物损失。考虑到他是初犯,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判处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以诈骗罪判处小何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辩护亮点】

本案的关键在于案发前已全部退款的客观事实,通过与案发时间的交叉比对证明当事人主观上的悔意和对损害的全面修复。

【案例八】辽阳某骗取贷款案——论证资金用于经营,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案件类型:贷款诈骗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法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辽阳某商贸公司经营者老郑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银行申请了一笔经营贷款五十万元。在申请贷款时,老郑提供了虚假的财务报表和购销合同,夸大了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盈利状况。银行审核后放贷。后来因公司经营不善,贷款到期无法偿还。银行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老郑被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刑事拘留。他的家属找到我。

【辩护过程】

贷款诈骗罪和骗取银行贷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获取贷款后是否将资金用于经营,以及是否肆意挥霍或转移资产。老郑虽然有欺骗行为,但他将全部资金用于公司经营。

第一,证明贷款资金全部用于公司经营。他提供的贷款账户接收的五十万贷款资金去向清晰——支付供应商货款、设备租赁费用、厂房租金等。没有一分钱被转入老郑个人账户或用于个人消费。企业账目白纸黑字记录得一清二楚。

第二,证明老郑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持续投入大量个人自有资金,从来没有想过骗一票就跑。老郑把自家的房子抵押出去换了公司周转款,这些后续投入远超过了那五十万。

第三,提供公司近三年纳税记录和社保缴费记录,证明其是一个真实经营的实体。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老郑虽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但其将全部贷款资金用于公司经营,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他的行为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老郑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法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辩护亮点】

本案通过系统证明资金全部用于正常经营、没有逃匿转移,成功推翻了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案例九】辽阳某民间借贷案——论证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

案件类型:诈骗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法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辽阳某区居民老郭因妻子重病需要手术治疗,向多个亲戚朋友借了几笔钱共计约二十万元。当时老郭许诺半年内归还,并在借条上写明还款期限。但妻子手术后恢复不佳,后续治疗费用远远超出预算,老郭不仅没能按期还款,还因为照顾妻子丢掉了工作。几名债权人多次催要无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老郭以治病为由敲诈多人钱财。

老郭被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他的妻子还在医院病床上躺着,他自己也被调查,生活彻底陷入了困境。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证明老郭在借钱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意图。

第一,证明借款时的真实意图。老郭借钱时妻子确实刚被确诊需要手术,这是客观事实,不是虚构。他借钱是为真实的事由,此前的债务材料也显示他为妻子请了最好的专家并一直在伺候全夜。这与诈骗者打着治病的幌子收钱后根本不去医院就医是两回事。

第二,证明借款去向。老郭的全部借款全部转入医院账户和药店的药费,一分没有用于个人消费。他的借款和他的支出时间、金额完全吻合。

第三,排除逃匿意图。老郭从来没有换手机或离开医院,所有的债主的微信他照常回复,从未拒绝承认还款义务。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老郭没有虚构借款事由、没有挥霍借款、没有逃避催要,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老郭不构成诈骗罪,依法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辩护亮点】

本案成功区分了民间借贷与诈骗犯罪的界限,核心是通过借款用途的真实客观证据推翻了诈骗指控。

【案例十】辽阳某保健品会议营销诈骗案——论证主观不明知产品虚假,不起诉

案件类型:诈骗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

辽阳某保健品销售公司的会议营销团队被公安机关查处。该公司宣称其某款保健品有治疗效果,被认定为虚假宣传和诈骗。多名讲师和业务员被以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其中当事人小殷是团队的讲师助理,负责会场布置和协助讲师播放PPT,不负责讲课和销售签单。

小殷被以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她的父亲是一名退休教师,找到我时哭得泣不成声。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区分各层级员工的主观明知和参与程度。

第一,论证小殷不负责制定虚假宣传内容。小殷只在会场布置、投影播放和为客户端茶倒水,她从来没有给老人讲过任何一句话情虚假宣传。她没有虚假宣传的主观故意。

第二,论证小殷拿的是固定工资,没有销售提成。小殷签的劳动协议和全部工资条证明她的月薪与销售业绩无任何挂钩。她从未从诈骗老人中获取任何超额报酬。

第三,论证小殷在本案案发后主动退缴了她在该公司工作的全部工资所得。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申请书,论证小殷在诈骗链条中处于极其次要的辅助角色,主观上对产品的虚假宣传程度和真实性没有充分认知,符合从犯认定条件,犯罪情节轻微。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小殷在诈骗团伙中的地位轻微,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辩护亮点】

本案通过岗位职责的清晰界定与薪酬结构的分析,成功从共同犯罪中剥离了仅提供后勤辅助的底层人员。

诈骗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十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辩护的核心路径有规律可循。

第一,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诈骗罪辩护的第一道防线。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就没有诈骗罪。资金流向是证明主观目的最强的客观证据——钱用于生产经营、正常消费还是挥霍赌博、转移藏匿,决定了一个人是否构成诈骗罪。

第二,在共同犯罪中,从犯与主犯的区分直接决定量刑。望风者、打电话者、发传单者,与策划者、指挥者、分赃者之间有本质区别。

第三,涉案金额是需要逐笔拆解的精确数字,不是侦查机关一口咬定的整数。敢于提出重新鉴定和逐项核查的请求,是辩护律师不应放弃的工作。

第四,退赃退赔和谅解书的组合拳能将很多诈骗案件拉回民事解决的轨道。被害人真正想要的往往是追回损失,而不一定是送被告人进监狱。

第五,集资诈骗、投资类诈骗案件中,从犯的主观明知经常存在很大争议。充分挖掘当事人在团队中的角色定位和自身的被动背景,往往能找到说服检察官的突破口。

第六,认罪认罚在诈骗罪中同样适用。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中,认罪的不认罪之间从宽幅度差距可能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七,审计报告不是不可以挑战的。在很多涉案金额动辄上千万的案件中,律师需要具有挑战审计报告的勇气和意识。邀请专业财务人士参与阅卷和梳理账目,往往能发现一般法律人看不到的会计问题,将涉案数额从审计的数额压到更低。

第八,民间借贷与诈骗的界限一定要区分清楚。真实的借款事由、真实的借款用途、持续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是区分二者的关键。

第九,互联网信息技术类诈骗的共同犯罪中,技术人员并不必然构成主犯。区分技术工作与诈骗策划、决策中起的作用,有助于将底层码农从主犯名单中排除。

第十,被害人人数、金额和退赃时间的先后顺序,直接影响检察官对起诉必要性考量的权重。能明确证明被告人在事发前已自主纠正、补缴或退赔的事实,将为全案不起诉提供坚实基础。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几年了。遇到刑事上的事或者合同纠纷拿不准,可以来问我。别自己扛,别等到错过了最佳时机再后悔。私信我,看到就回。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核心领域:专注刑事辩护,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办案严谨细致,善于从复杂案情中精准切入;合同纠纷,在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租赁合同、装饰装修合同、股权转让等领域有丰富代理经验,诉讼与非诉并重,财产保全反应迅速

服务地域:立足辽阳地区及周边,依托A证资质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民事案件

法律咨询:如您或家人正面临刑事法律风险或合同纠纷,可通过私信预约当面或远程咨询。专业判断,决定案件走向

让每一份合同都经得起考验,让每一个刑事辩护都直击要点——辛鑫,只做复杂争议解决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