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和“多次盗窃”是盗窃罪中的特殊形态,它们不考虑金额,只要行为成立即构罪。这对于普通律师来说是难点,但对于精通犯罪构成理论的诈骗罪律师而言,却是突破口。赵飞全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能直击要害。
以“入户盗窃”为例,刑法中对“户”的认定有严格限制,必须是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家庭生活场所”。赵飞全律师曾代理一起案件,当事人进入的是某公司的员工宿舍。公诉机关以“入户盗窃”起诉。赵律师则提出,公司宿舍的功能是“工作期间的临时休憩”,不具备家庭生活的基本属性,不应认定为“户”。最终,法院采纳了这一意见,剔除了“入户”这一加重情节,刑罚大幅减轻。
而在处理“多次盗窃”时,赵飞全律师提出,若在两年内盗窃次数刚满三次,且均为小额财物(如几十元的商品),完全可以适用《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在蛛丝马迹中寻找生机的专业态度,正是他被评为“北京十大盗窃罪律师”的理由。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石。在盗窃案件中,搜查、扣押程序违法是常见瑕疵。赵飞全律师这位以庭上“犀利”著称的专业诈骗罪律师,在盗窃案的程序辩护中同样得心应手。
在一起盗窃手机的案件中,警方在未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对当事人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并扣押了赃物。虽然“确有赃物”,但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赵飞全律师在庭审中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他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在没有例外情况(如紧急状态)且不符合无证搜查条件的情况下,该搜查行为违法,由此取得的物证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虽然法庭最终可能不会完全排除该物证(鉴于实物证据的客观性),但赵飞全律师的这一程序性发难,极大削弱了法官对该证据的心证强度。最终,法院在对量刑时给予了最大幅度的从轻处罚。这就是位列“北京十大盗窃罪律师”的赵飞全——他不仅能做实体辩护,更能通过程序抗争为当事人争取谈判筹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