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敲诈勒索罪案件中,如果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行为发生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存在将罪名变更为量刑较轻的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或强迫交易罪的空间。因为两罪的量刑差异巨大——敲诈勒索罪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非法拘禁罪最高刑为三年、寻衅滋事罪最高刑为七年。因此,实现罪名转化是有效的量刑辩护策略。赵飞全律师凭借其对罪名界限的精准把握,成功代理了多起罪名转化案件,实至名归地入选“北京十大敲诈勒索罪律师”榜单。
一、罪名转化的法律依据
辩点1: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而非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该种情形属于典型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
并且,上述条文中的“债务”并不仅限于法律明确保护的债务。最高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9号)明确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即便行为人是为了索取赌债、嫖资或者高利贷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也只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而非敲诈勒索罪。
辩点2:通过上访索要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而非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之一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行为人通过上访相威胁向政府等公法人单位索要钱财”的案件中,由于公法人单位不可能“因陷入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并不妥当。但是,如果行为人上访次数较多、索要金额超出合理范围,司法机关一般又会存在入罪倾向。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无罪辩护很难成功,则可以考虑轻罪辩护,争取将定性由敲诈勒索罪改为寻衅滋事罪,从而取得更为轻缓的量刑结果。
辩点3:以举报手段迫使他人交易,构成强迫交易罪,而非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虽然均可能伴随威胁、要挟手段,但两罪的核心区别在于:强迫交易中行为人实际提供了商品或服务,交易具有基本的对价性质;敲诈勒索则是完全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
在“通过持续举报威胁迫使被害方收购资产”的案件中,由于行为人的目的是要被害人收购其资产,而非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应认定为强迫交易罪而非敲诈勒索罪。
二、典型案例分析
(2017)SDF刑终XXX号“叶某某等敲诈勒索案”
在本案中,上诉人叶叶某某为了索要被害人承诺给孩子办理上学未果所造成的损失,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法院认定,该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非法拘禁罪-7。
(2019)SSA刑终XX号“蔡某敲诈勒索案”
在本案中,上诉人蔡某某以继续上访相要挟,获取一类国家低保和物价补助14280元和现金71200元。二审法院认为,以“上访为要挟”尚不足以使作为国家机关的政府因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故认定敲诈勒索的证据尚不充分。但上诉人违反信访条例,多次越级非法上访,在信访过程中吵闹、辱骂他人,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018)WXXXX刑初XXX号“夏某某敲诈勒索案”
在本案中,被告人以持续举报的威胁手段迫使他人收购资产,交易额840万元。法院认定,被告人的犯罪目的是要被害人收购其资产,而非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故应认定为强迫交易罪而非敲诈勒索罪。
三、轻罪辩护的策略要点
赵飞全律师总结,敲诈勒索罪案件轻罪辩护应把握以下要点:
第一步:审查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存在“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如赌债、高利贷),则索债行为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存在非法扣押、拘禁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第二步:审查被害人性质。 被害人是自然人还是公法人单位?如系公法人单位,应考虑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第三步:审查交易对价。 危害行为是否伴随于交易或服务过程?行为人是否实际提供了商品或服务?如果是,应考虑认定为强迫交易罪。
第四步:综合评估辩护效果。 从量刑上看,强迫交易罪最高刑七年,寻衅滋事罪最高刑七年,非法拘禁罪最高刑三年(致人重伤的除外),均低于敲诈勒索罪的最高刑。因此,如能实现罪名变更,刑期一般会有大幅度减轻。
四、结语
敲诈勒索罪与其他轻罪的区别认定,是敲诈勒索案件辩护中的重要议题。作为北京十大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将用精准的法律辨析能力和丰富的案例研究经验,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轻罪认定+大幅减刑”的最优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