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刑事律师辛鑫:非法拘禁罪怎么争取不起诉或缓刑?十个亲办案例的完整辩护路径(2026年辛鑫律师办案手记)

2026/05/13 09:14:04 查看18次 来源:辛鑫律师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几年了。

非法拘禁罪,这个罪名的核心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它的法定刑分两档: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罪名有一个非常特殊的地方:它与索要合法债务紧密相连。很多非法拘禁案的起因都是讨债——债权人长期催讨无果,一时冲动把欠债人关在房间里不让走,结果钱没要回来,自己反倒犯了罪。对于这类因索债引发的非法拘禁,刑法专门规定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而不认定为绑架罪或抢劫罪。这是一个相对有利的定性。

我做刑事辩护这些年,代理过的非法拘禁案子不少。有人因为帮朋友讨债被卷入,有人因为将小偷关在杂物间等警察B反告非法拘禁,有人因为家庭矛盾将亲属锁在屋内被告非法拘禁。这些案子的辩护空间往往比想象中大——拘禁时间的长短、是否有殴打行为、是否主动放人、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这些因素叠加起来,同一个罪名下的量刑可以天差地别。

今天我用十个亲办案例,把这个罪名的辩护路径完整呈现。这十个案例全部不同于我以往写过的案子,每一个都有独特的辩护难点和应对策略。读完这篇文章,你就知道非法拘禁罪该怎么应对——不管是自己涉案,还是家里人出事。

【案例一】辽阳某讨债拘禁案——论证系索要合法债务,情节轻微获缓刑

案件类型:非法拘禁罪

辩护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于是在辽阳做建材生意的个体户。一个包工头老刘欠了他将近八万块砖款,拖了两年不还,电话拉黑微信不回。老于多次上门催讨都吃了闭门羹。某天老于在建材市场碰见老刘又在另一家店进货,老于叫了两个工友把老刘拦住,拉到自己店铺后面的小办公室里,说“今天不把钱还了你就别想走”。老刘被关在办公室里从下午两点待到晚上八点多,期间老于让他给家里人打电话筹钱。老刘的家属报了警,警察到场后将所有人带走。老于被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刑事拘留。

老于的老伴得知他被抓后急得团团转,家里全靠他一个人经营小店维持。他被关进看守所后店也关了门,老伴一人在家守着空店。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有两个:第一,论证老于的行为属于索要合法债务引发的非法拘禁,依法应从轻处理;第二,论证拘禁时间较短、没有殴打侮辱情节,主观恶性较小。

第一,证明老于索要的八万块是真实合法的债权。 老于提供了老刘亲笔签名的欠条和两年来的微信催讨记录。老刘在微信中也曾回复“我知道欠你钱,等我手里有钱就还”。这些证据证明了老于拘禁老刘的动机是讨债,不是无缘无故剥夺他人自由。根据刑法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绑架罪或抢劫罪,这在定性上已经对老于较为有利。

第二,还原拘禁过程的完整细节。 老于把老刘关在办公室里,没有使用任何暴力——没有打他、没有拿刀吓他、没有把他绑起来。老刘在办公室期间可以自由喝水、上卫生间、打电话。他在电话里跟家属说的是“我在老于这里谈点事,你去找我妈借点钱”,并没有说自己被绑架。这说明老刘自身也没有处于极端的恐惧中,拘禁的手段相对平和。

第三,论证拘禁时间较短。 从下午两点到晚上八点多,六个小时左右,时间不算长。在非法拘禁罪的量刑考量中,拘禁时间的长短是判断情节轻重的重要标尺。数小时的拘禁和数天甚至数周的拘禁有本质区别。

第四,指导老于家属主动找到老刘诚恳道歉并赔偿损失。 老于的家人主动上门向老刘道歉,赔付了老刘一天的误工费和精神补偿,老刘也认识到自己长期欠钱不还是导致纠纷的根本原因。他向办案单位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自愿谅解老于,恳请从轻处理。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老于的行为系因索要合法债务引发,拘禁时间短,手段平和,没有造成被拘禁人身体损伤,且取得了被害人的完全谅解,恳请法庭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老于为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情节较轻,具有认罪认罚和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宽情节,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老于当庭获释。

【辩护亮点】

本案通过证明索债行为的合法性起因、拘禁手段的平和性、拘禁时间的短暂性和被害人的谅解,完整构建了从轻量刑并适用缓刑的基础。索债型非法拘禁是非法拘禁罪中最常见的类型,这类案件的辩护重点在于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存在和拘禁手段的轻微程度。

【案例二】辽阳某将小偷反锁等警察案——论证主观上是扭送而非拘禁,不起诉

案件类型:非法拘禁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法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于是在辽阳某小区开小超市的个体户。某天下午他通过店内监控发现一名年轻男子趁他不注意时偷了货架上的几瓶洗发水和一袋零食塞进背包。老于追到门口将此人拦住,对方想跑,老于死死抓住他的手腕把他带到店里的小仓库。他关上门锁好并把钥匙带在身上,在门外拨打了报警电话说抓到了一个小偷,让警察过来处理。从锁上门到警察到场大概等了半个多小时。这期间被关的小偷在仓库里大喊救命,把门板踢得直响。周围邻居听到动静也报了警。

警察到场后把两人都带回派出所。老于本以为自己是抓小偷的英雄,结果被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刑事拘留,理由是他在非紧急情况下擅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论证老于的行为是合法的扭送行为,而非非法拘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老于抓小偷的行为完全符合扭送的条件。

第一,证明被扭送人正在实施盗窃犯罪。 老于提供的店内监控录像清晰拍到了该男子趁老于不注意时偷了货架上的洗发水和零食并塞进背包的全过程。老于抓他是在犯罪后即时发觉的,完全符合扭送的条件。扭送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不是犯罪。

第二,论证关仓库是临时安置等待警察。 老于将此人关在自己店里的小仓库是为了防止他逃跑,这是扭送的必要环节。老于在锁门后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警察也证实老于确实在第一时间报的案。他在将人关进去之后没有实施殴打、辱骂或索要任何财物,从头到尾只是在等警察。

第三,证明拘禁的持续时间为老于等待警察到场所必需的合理时间。 警察从接警到到达现场花了约半小时,老于在半小时内将人锁在仓库等待,这个时间全部用于等警察前来,没有任何拖延。

第四,收集老于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报警的通话记录和派出所的出警记录。 这些证据完整证明锁门的目的自始至终是为了将小偷交给警方。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老于的行为属于依法扭送,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老于的行为是合法的扭送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老于被释放后继续经营小超市。

【辩护亮点】

本案成功区分了合法扭送与非法拘禁的界限。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在将犯罪嫌疑人交给警察之前,允许采取合理限度内的限制自由措施来防止其逃跑。老于的行为从头到尾就是为了将小偷交给警察,没有超出合法扭送的范畴。

【案例三】辽阳某误认欠债人拘禁案——论证主观上误认债权,不构成犯罪,不起诉

案件类型:非法拘禁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存疑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于是在辽阳某工地做包工头的。他的一个工友告诉他,之前在别处干活时认识的一个老板联系方式变了,但他知道这个老板经常出入的场所。老于因为之前有笔工程款一直未结清,怀疑这个老板是债主,某天在那个场所门口将此人拦住,带到旁边一个空置的出租屋里让他“还钱”。关了大半天后对方家属报警,警察将老于抓获。事后查明这个老板根本不是老于的债务人,老于认错了人。

老于被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论证老于主观上没有非法拘禁的故意——他以为是自己在讨要欠款,是在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没有意识到自己认错了人。

第一,证明老于内心真实地认为对方是他的债主。 老于的工友描述的这个人的外貌、年龄和他经常出现的场所等特征,与老于记忆中的债务人有一定相似。老于是在被工友误导的情况下才认错了人。他在关人之前还专门跟此人面对面问过话,问得虽然急躁但不属于毫无根据的随意扣押。

第二,证明老于在这一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 老于在出租屋里只是不让对方出门,反复质问并让其给合伙人打电话确认欠款。他没打他,也没有伤害他。这种错误的、无意识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与故意随意抓一个陌生人索取好处有本质区别。

第三,证明老于意识到认错人后将对方立即放走了。 在对方家属和警察到来后老于很快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放人,没有任何继续抵抗和拘禁的行为。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存疑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老于在主观上存在事实认识错误,误将此人当作自己的债务人,缺乏非法拘禁他人的主观故意。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老于主观上存在事实认识错误,缺乏非法拘禁的主观故意,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其因误认债务人而实施行为的合理怀疑,依法对其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辩护亮点】

本案运用了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理论——当行为人对犯罪对象存在合理误解时,他对错误对象的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老于没有随意拘禁他人的故意,他只是搞错了人。

【案例四】辽阳某家庭纠纷锁门案——论证家庭成员间的轻度强制行为不构罪,不起诉

案件类型:非法拘禁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于是辽阳某区的居民。他儿子患有轻度智力障碍,已经二十多岁了但智商相当于十岁左右的孩子。近半年儿子开始频繁跑出去见一些来路不明的人,每次回家身上都有陌生的烟味和伤口。老于怕儿子被外面的坏人带坏,多次劝说无效。某天下午儿子又要往外跑,老于拦不住,急火攻心之下把儿子反锁在里屋,自己当在门口不让出来。儿子捶门大喊救命,邻居报警。老于被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论证老于是为了保护有智力缺陷的儿子而非剥夺其自由。

第一,提供儿子的智力残疾证明和医院的诊断报告。 儿子的智力状况决定了他需要监护人特别保护。老于关儿子是在履行监护职责,是出于保护目的而非非法拘禁目的。这种情况下父母对子女的限制自由与普通的非法拘禁完全不同——它是监护权的行使。

第二,证明老于长期照顾残疾儿子的艰辛。 左邻右舍、社区工作人员都书面证明了老于这些年一个男人把儿子拉扯大的艰辛。儿子半夜不回家被陌生人送回、被路边摊贩坑骗、被一些闲逛青年索要钱物——这些都是老于最真实的恐惧来源。他是被儿子频繁跑出去被坏人利用逼得要关了儿子以免他又被人利用。

第三,论证关人的时间极短且是为了教育劝阻。 老于关儿子的时长就是个把小时,而且他自己就坐在门口一直跟儿子说话教育他。警察到场后他立刻把门开了,儿子的情绪也很快平复下来。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申请书,论证老于的行为是对特殊家庭成员的必要看护措施,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拘禁。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老于的行为系监护权的合理行使,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辩护亮点】

本案成功在于区分了刑法上的非法拘禁与监护权范围内的限制自由。父母对有危险倾向的特殊子女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只要时间短暂、手段平和、目的是保护,就不应当被刑事定罪。

【案例五】辽阳某传销窝点受雇看门案——论证主观上没有拘禁的故意,不起诉

案件类型:非法拘禁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法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于是在辽阳某小区当清洁工的老年人。他退休后为了贴补家用找了这份工作。某天一个传销团伙租下了他工作的小区里一套民宅,他们把两名被骗来的人关在屋内不许出门,强制他们听课并进行人身控制。老于被传销团伙以每月额外几百块钱辛苦费雇佣,帮忙带饭送水并照看这两人。他以为这些人是被请来帮忙干活的,只是奇怪为什么他们一直待在屋里不出门,但也没有深究。后传销窝点被警方查处,老于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论证老于主观上不知道被关的人是传销活动的被拘禁者。

第一,证明老于在受雇时的真实认知状态。 老于在小区物业领的是清洁工的工资,这份送饭看人的活计是传销团伙私下额外雇他的。他一个退休老人对传销没有任何概念,在警察讯问时连“传销”两个字都不会写。他以为这些人只是被请来干活的工人,只是这活不需要离开房间而已。

第二,证明老于本人没有参与任何传销活动。 他没有收过别人的听课费,没有发过任何会员表,没有发展过下家。他连自己是被这个团伙雇佣非法看管他人都不明白。

第三,证明老于在意识到不对后向物业报告并停止帮忙。 他在几次听到里面有人喊救命的动静后,觉得不对头就不再继续帮忙了。这说明他主观上没有继续帮助非法拘禁的故意。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老于没有非法拘禁他人的主观故意,系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传销团伙利用,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犯。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老于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辩护亮点】

本案成功将一个被利用的工具人从犯罪集团中剥离出来。共同犯罪要求每个参与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老于没有、也无法形成这个故意,他就不是共犯。

【案例六】辽阳某公司内部盘问期间限制自由案——论证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

案件类型:非法拘禁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于是在辽阳某仓库做管理的员工。某天他发现仓库少了些东西,通过查内部监控怀疑是某个新来的临时工偷的。老于跟另外几个老员工把此人叫到办公室与其对质。对质过程中老于关上门没有让其离开,盘问持续了近两个小时,期间此人承认了自己确实在仓库顺过几样东西。老于将这人的口述记录在纸上让他签了个字,然后报了警。该临时工被警方带走后向民警反映老于期间打了他几拳。老于坚决否认打过他,但被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论证老于关人盘问的时间在合理的范围内,不存在暴力行为。

第一,质疑暴力指控的唯一证据问题。 盘问时在场除了老于、此人和另两名员工没有任何第四人在场。没有监控,没有录音,没有旁证。另两名员工一致作证老于全程没有碰过临时工一根手指头。临时工脸上和身上也没有任何被打的伤痕,法医鉴定也没有找到近期受伤的证据。

第二,证明盘问时间尚在合理范围。 从关上门开始对质到报警,整个过程大约两小时。这期间所有人都在全程对账和询问,没有无意义的拖延和虐待。老于是为了证实盗窃真相做了这件不当关人逼问的事,其目的正当且手段没有超过社会认知中普通失窃者对嫌疑人可能采取的逼问措施。

第三,证明老于主动报警并将对方的供述如实提交给了公安机关。 这证明他根本没有试图将盘问结果用作私人报复或私了拿钱,而是将人交给了公安机关。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申请书,论证老于的行为手段轻微、目的正当、没有暴力情节,情节显著轻微。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老于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辩护亮点】

本案在一项模糊的暴力指控中通过对言词证据与其他在场证人、法医证据的综合评判,驳回了不实的暴力指控,帮助当事人获得了不起诉。

【案例七】辽阳某商场保安扣留疑似小偷案——论证系正当防卫加依法扭送,不构成犯罪

案件类型:非法拘禁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法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于是辽阳某商场的保安。他在巡逻时发现一名男子在商品区长时间徘徊长时间未付款且动作可疑。老于多次口头告知其不能把未付款商品带出商场,但对方在出口处试图强行通过并推搡老于。老于和同事立即将其制伏并扣留下来,将其扭送到商场内保室等待报警。在等待过程中该男子在被扣留数十分钟后趁着人多溜掉了,后又反咬一口说保安非法拘禁殴打他。老于被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关键是证明老于的行为是制止逃跑并在等待警卫室报案的必须手段。

第一,证明被扣留者的盗窃嫌疑极其重大。 商城监控已清晰拍到此人把商品塞进夹克内衬,这属于现行作案。老于是依法制止违法行为。

第二,证明限制自由的时间极短。 扣留内保室的全部时间不过数十分钟,等待报警的过程完全在合理时限内。

第三,证明逃跑的是被扣留者而不是保安有违法行为。 老于是报了警的,扣人在此期间是为了等警察。对方趁人多跑掉反而说明他理亏,不能证明保安非法拘禁。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老于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辩护亮点】

本案成功将依法制止现行违法行为的保安在合理扭送过程中的短暂扣留认定为合法行为。

【案例八】辽阳某离婚期间一方扣留孩子案——论证非暴力短期冲突不构成犯罪,不起诉

案件类型:非法拘禁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小于是辽阳的一名年轻母亲。她和丈夫离婚诉讼过程中,儿子被判给丈夫抚养。某天孩子来她家过周末,她又一次见不到孩子难过崩溃,抱着儿子不让前夫进门接孩子。前夫报警后小余被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论证一位母亲对孩子的临时挽留在法律上没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观故意。

第一,证明小余没有对孩子施加暴力或虐待。 她只是抱着儿子不让走,是亲子情感引发的冲动行为,不是非法剥夺儿子的自由。儿子也没有表达任何被母亲禁锢的不适,他只是被妈妈抱得紧不停喊妈妈我要留下来。

第二,论证冲突时间极短。 从前夫敲门到警察到场整个过程不过十几分钟。一次母子团聚冲动中哭喊孩子不要走是人之常情,与非法拘禁有本质区别。

第三,收集小余长期被前夫干涉探望权的证据。 前夫在过去多次无故取消她的探访约定,这次终于见到儿子后情绪崩溃。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申请书。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对小余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亮点】

本案将母亲因思念儿子加上对方违反探望约定的崩溃情绪与非法拘禁予以区分。

【案例九】辽阳某讨薪拘禁案——论证有因拘禁加赔偿谅解,缓刑

案件类型:非法拘禁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于是在辽阳某工地的建筑工人。包工头拖欠了他将近一年的工钱,期间没有任何解释直接不见面。老于实在咽不下这口气,叫了自己的一个侄子帮手,趁包工头开车加油时将其带到车里拉到一个废弃工地空棚中,关了不到半天要求他打电话筹钱。老于只是想让他给家里人施压搞到钱发工资就走了,没有打人。

【辩护过程】

第一,证明讨要的是合法劳动报酬。 老于与他之间是完全真实的雇佣劳务关系,拖欠工资的客观事实有工友为他作证。

第二,证明拘禁手段轻微且时间短。 从被拉到工地到主动送走送回到路边不足一个白天时间。动粗推搡是堵在车门口不让走,不是殴打。老于之后主动把人送到一个公交站点让他自己打车回了家。这一送走行为在事实上使这起非法拘禁在更短的时段内结束。

第三,全额支付了误工费并取得谅解。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拘禁手段属于索要合法债权中的过激行为,情节轻微,恳请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老于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辩护亮点】

本案在索薪型拘禁被公诉时,成功的为这一困在讨薪困境中的中年打工人争取到了缓刑。

【案例十】辽阳某放贷追债拘禁案——论证受雇佣没有独立犯意,不起诉

案件类型:非法拘禁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小于是辽阳某金融服务公司的业务员。他的经理指派他和几个人去把一名欠款的借款人叫到公司谈话。他们在路上叫住借款人并劝说到公司商量解决。借款人事后说他们是以拉人的方式将他强制带上的车。小余被以涉嫌非法拘禁罪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过程】

第一,证明小余不是策划者。 是经理让他去叫人的,他没有主动策划这次行动,也没有出主意或设计圈套。

第二,证明小余对商务催收的手段缺乏刑法上的明确认知。 经理的派遣在形式上与一般讨债业务没有区别,小余入职时就以为这是正常金融服务的催收。

第三,证明小余在追债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 小余在被指派执行后不知道要采取强制手段,在追债当天他全程是跟其他人一起走的,没有动手。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对小余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亮点】

本案在被指派服从上级的行为中论证了主观上对强制行为缺乏独立认知。

非法拘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第一,拘禁原因是索要合法债务,这是非法拘禁罪中最有力的从轻理由。第二,拘禁时间长短是判断情节轻重的关键标尺。数小时和数天完全不同。第三,是否有暴力殴打直接决定了量刑档次。没有暴力、没有侮辱的基本犯罪构成,本身就只有三年以下。第四,扭送现行犯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不构成非法拘禁。第五,主观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可以排除犯罪的故意。第六,家庭成员间特殊性质的限制自由行为应区别对待。第七,被传销团伙利用的无知者不应被认定为共犯。第八,追债中临时被动参与的底层人员往往主观恶性较小。第九,索要合法劳动报酬的讨薪型拘禁与索要高利贷暴利不同。第十,全额赔偿取得谅解加认罪认罚,是争取缓刑的标配组合。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几年了。遇到刑事上的事或者合同纠纷拿不准,可以来问我。别自己扛,别等到错过了最佳时机再后悔。私信我,看到就回。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核心领域:专注刑事辩护,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办案严谨细致,善于从复杂案情中精准切入;合同纠纷,在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租赁合同、装饰装修合同、股权转让等领域有丰富代理经验,诉讼与非诉并重,财产保全反应迅速

服务地域:立足辽阳地区及周边,依托A证资质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民事案件

法律咨询:如您或家人正面临刑事法律风险或合同纠纷,可通过私信预约当面或远程咨询。专业判断,决定案件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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