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几年了。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经济犯罪中涉案人数最多、案情最复杂、案卷材料最厚的罪名之一。它的法定刑分两档: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个罪名有一个非常特殊的地方:它只处罚“组织者、领导者”,不处罚普通参与者。一个传销组织可能有几百上千人,但真正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往往只有核心层的十几个人甚至几个人。那么,谁算“组织者、领导者”?谁只是被裹挟的普通参与者?这个区分,是传销案辩护最核心的战场。
我做刑事辩护这些年,代理过的传销案子有几十起。有人因为是被公司招聘进去的普通员工最终不起诉,有人因为层级较低认定为从犯获缓刑,有人因为涉案金额被核减后量刑大幅下降。今天我用十个亲办案例,把这个罪名的辩护路径完整呈现。
【案例一】辽阳某电商平台传销案——论证系普通员工不是组织者领导者,不起诉
案件类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辩护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法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小于是辽阳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行政文员。这家公司号称做“社交电商”,实际上是一个打着电商旗号的传销组织——以高额返利为诱,要求加入者缴纳会费并发展下线,层层分佣。公司在辽阳发展了数百名会员,涉案金额数百万元。
小于是通过正规招聘网站找到这份工作的,在公司做了一年多的行政文员,负责打印文件、整理档案、接待来访客户。她每个月拿固定的三千多元工资,没有任何与业绩挂钩的提成或奖金。公司被警方查处后,包括小于在内的全部几十名员工均被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拘留。
小余的父母都是辽阳本地的退休工人,家里只有这一个女儿。她被抓后母亲天天以泪洗面,父亲到处打听找关系,差点被所谓的“能人”骗走几万块。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小余不是“组织者、领导者”,只是受雇的普通劳动者。根据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只处罚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被雇佣从事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参与传销活动决策和管理的普通员工,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证明小余在公司中的岗位性质。 小余的劳动合同上明确写着她担任的岗位是行政文员,她的日常工作由行政部门主管安排。她没有参加过公司关于如何发展会员的会议,也没有见过公司的会员发展制度和返利规则。她对公司的实际业务模式并不清楚。她的工作范围仅限于办公室内部的行政事务,不参与任何市场推广或会员招募工作。
第二,证明小余的工资结构。 小余的工资条显示她每月领取的工资是固定的,没有任何浮动提成。她把每月的工资条都保存在手机相册里,这些资料完整证明她拿的是固定工资而非业绩分成。这表明她没有从传销组织的发展中获得任何超额利益,与其他以高额返利为目的的核心成员有本质区别。
第三,证明小余对公司的传销性质不知情。 这家公司对外宣称是正规的电子商务平台,有营业执照和正规的办公场所。公司定期组织员工培训,但培训内容都是一般性的产品知识和工作技能,没有涉及发展下线和层级返利的内容。小余在接受警方调查时,她对公司的奖金分配制度和会员体系几乎一无所知,这恰恰证明她没有参与传销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小余在被涉案公司雇佣时对她所从事的工作系非法传销活动并不知情,她在其中只负责行政文员的工作,没有从事过组织、领导或发展下线的活动,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要件。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小余不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领导者,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小余被释放后重新找了份工作,再也没有参与过任何类似的电商平台。
【辩护亮点】
本案在涉案人数众多的传销案中,成功将一名被误抓的普通行政文员从组织者、领导者的名单中排除。传销案查处中经常出现“一锅端”的情况,但刑法只处罚核心人员,不处罚底层劳动者。
【案例二】辽阳某“团队计酬”传销案——论证是正常经营模式而非传销,不起诉
案件类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法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于是辽阳某日用品公司的区域代理商。他代理的这家公司采用多层级代理商模式,每个代理商招募下级代理后可以从下级代理的进货额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老于在自己的区域内发展了数十名下级代理,自己从中赚取了服务费约十余万元。
后来这家公司被认定为传销组织。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老于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是“团队计酬”式的代理商模式是否构成传销。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一,证明老于销售的是实体商品。 这家日化公司的主营产品有肥皂、洗洁精、毛巾等日用百货,全部有真实的生产线和进货发票。老于手下的下级代理商们大多数是开着实体小店的店主,商品最终确实销售到了普通消费者手里。这与没有实物商品、只靠拉人头来维持资金链的纯诈骗传销有根本区别。
第二,证明计酬方式以销售业绩为依据。 下级代理给上级贡献的服务费是按下级代理的实际进货额计算的,不是按拉了多少人头计算的。这属于典型的以销售业绩为基础的团队计酬模式,附带正常的经营性利润,不应被认定为传销犯罪。
第三,证明老于没有要求下级代理缴纳高额入门费。 下级代理商加入时只需购买展示用样品,金额不高,不是为了收取高额入门费。这与传统传销以发展下线和收取入门费为核心的运作模式有明显差异。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老于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团队计酬式经营活动,不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老于的行为属于以销售商品为目的的团队计酬,不作为犯罪处理,依法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辩护亮点】
本案准确区分了团队计酬式营销与传销犯罪的界限。只要有真实商品销售、按业绩而非按人头计酬、入门门槛不过高,就有争取无罪的空间。
【案例三】辽阳某保健品传销案——论证层级较低系从犯,争取缓刑
案件类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于是在辽阳某保健品公司的中级经理。他所在的传销组织以销售保健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高价产品获取会员资格,并层层发展下线提成。老于在这个组织中位于中间层级,手下有几十名会员,自己也发展了十几个直接下线,从中获利两万余元。
公司被查处后,老于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论证老于在整个传销团伙中仅处于较低的阶层,是底层管理人员而不是核心的组织者、策划者。
第一,证明老于不是犯意的发起者。 他是被上线拉进这个公司的,他自己也是被洗脑的受害者之一。他在最开始加入时缴纳了高额会费购买了产品才取得代理资格。整个组织的运作模式不是他设定的规则,他只是照搬上线教给他的那一套。
第二,证明老于的获利极低。 他名下虽有几十名会员,但大部分人只进不出没有贡献利润。他从中获利的两万余元相对于全案数百万元的涉案金额微乎其微。他虽然在组织内部有一定层级,但与顶层赚得盆满钵满的实权控制人差距极大。
第三,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老于在家人帮助下将全部两万余元退缴,并在讯问中如实交代了自己知道的组织结构和全部获利情况。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老于在传销组织中处于较低层级,其组织结构地位和收益程度均远低于本案的主犯,系从犯。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从犯辩护意见,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辩护亮点】
本案在多层级的传销组织中成功将中层管理人员认定为从犯,核心在于区分了他与顶层设计者的本质差异。
【案例四】辽阳某微信传销群案——论证参与时间短人数少不构成情节严重,争取轻判
案件类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小于是辽阳某自由职业者。她在一个月内建了一个微信群,推荐一种“排毒足贴”产品,要求群内成员购买产品后获得推广资格再推荐新成员加入。该群在短期内发展到数十人。小于从中赚取差价获利数千元。被查处后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论证小于发展的传销层级和参与人数未达严重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才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小于发展的层级刚过三级,但人数仅数十人刚刚达到立案门槛。涉案总金额不高,传销活动持续时间很短,产品虽然是高价但全部配送到消费者,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小于认罪认罚,全额退缴了违法所得。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小于从事传销时间短、层级低、人数刚好达标,涉案金额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辩护亮点】
本案在传销罪的立案红线边缘,通过参与时间短、人数刚够标准和金额较小的论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量刑较低的结果。
【案例五】辽阳某境外资金盘案——论证主观不知道是传销,不起诉
案件类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存疑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于是在辽阳某贸易公司的经理。他所在的这家公司对外宣称代理了某个海外的“互助金融”平台,实际上平台后台的资金全部被人控制的虚假数据。老于负责招商,在全国各地找了数十名投资者。最终平台跑路,投资者报警,老于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论证老于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是传销。他以为自己在代理一个真实的互助理财平台。平台跑路后他自己也投入了自己的积蓄,他的母亲、弟弟也都有投入在里面。他找来的这些客户,大部分是他从前的同事和亲戚,他从来没有在一个不熟悉的陌生人面前推销过。这说明他不是故意骗人,而是被更上层的操盘手欺骗了。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老于自己没有发展虚假项目的故意,其个人也成为受害者,不符合本罪对主观明知的要求。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认定对老于构成犯罪的主观明知证据不足,对其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辩护亮点】
本案在资金盘诈骗型传销中,通过当事人自身及亲属均大量投入的事实证明其也是被诈骗的受害人,不具有组织传销的主观故意。
【案例六】辽阳某退休老人参与传销案——论证年龄较大、主观恶性轻,不起诉
案件类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于是辽阳某厂的退休工人,六十多岁。他被老熟人拉进了一个“消费养老”的项目,只要交几千块钱门槛费,每个月就能够领一些日用品,还能靠拉人加入分红。老于拉了自己经常下棋的几个老伙伴交了钱,一共发展了几个直接下线。后来该平台被查处,老于被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过程】
老于在这个案子里属于最底层的推广人员,他发展的下线人数少、层级刚够,他自己也没有从这些推广中赚到多少钱。我调取了老于的退休金存单和他向亲友借钱交会费的记录,证明他自己是抱着能多赚点养老金的心态参与进去的,主观恶性较低。他积极退还了通过活动获得的一点点佣金。结合他年事已高,长年患有高血压等基础病,申请检察机关对高龄老人从宽处理。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申请书。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对老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辩护亮点】
本案在底层老年参与者被卷入传销案中,通过特殊年龄与极低的主观获利动机争取到不起诉。
【案例七】辽阳某传销网站技术人员案——论证系技术服务提供者不是组织者,不起诉
案件类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法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小于是辽阳某网络公司的程序员。他的公司接了一个项目,为一家电商平台开发会员管理系统和返利计算模块。小于按照公司的产品需求文档开发了相关的数据库和界面,对系统背后是传销模式完全不了解。平台被查处后,小于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论证小于只是技术服务的提供者,不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他所开发的系统虽然被用于传销,但他本人从来没有参与过传销活动的组织决策、市场推广或会员招募。他只是在完成上级指派的编程任务。他拿的是固定月薪,从未从传销盈利中获得分成。传销组织的核心人员是那些设计奖金制度、招募会员、控制资金的人,而不是那些给他们写代码的底层技术人员。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小于主观上不明知,客观上没有参与传销活动的组织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小于不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领导者,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辩护亮点】
本案再次强调在平台型犯罪中,提供中立技术服务的底层技术人员不是传销组织的共犯。
【案例八】辽阳某大学生校园贷式传销案——论证因被招募被误导参与,不起诉
案件类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小于是辽阳某高校大二学生。他在兼职群中看到一个号称“只需一部手机就能月入三千”的推广项目。小于加入后按照上家教的在校园里找同学注册APP、让他们预存小额消费额作为会员,自己从中赚了极少的推广费。整个APP涉及上千名大学生。小于作为早期一点推广者被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
小于是被网络兼职诱导参与的最底层推广员,他自己也是交了钱才拿到的推广资格。他在全案中直接经手的人数极少,层级极低,是全案最底端的推广者。他在学校没有组织过集中会议,没有对同学洗脑听课,只是在朋友圈发过几条推广链接。他的主观恶性很轻,且已全额退还了所获佣金。学校也为他出具了良好表现的证明,愿意继续接纳他回校完成学业。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申请书。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对小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辩护亮点】
本案在校园传销案中为被招募、被误导的大学生争取到了不必起诉的结果。
【案例九】辽阳某乡镇传销案——论证认罪悔罪加全额退赃,争取缓刑
案件类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于是在辽阳某乡镇经营小店的个体户。他在进货时认识的上线发展他加入一个商品推广组织。老于发展了村里一群人交钱加入,自己从中赚取数万元提成。全案涉众几十人,老于被认定为传销组织的当地骨干成员。
【辩护过程】
老于在乡镇传销中是一个本地头目,层级和责任都高于普通推广者。他争取无罪的可能性很小。我引导他认罪认罚,全额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共计数万元,并主动联系被他发展的下线逐一退还他们的入会费,取得多数人谅解,有效消除不良影响。对于少数不接受退款的被害人将钱寄存在村委由其统筹处理。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老于系初犯偶犯,全额退赃消除影响,认罪态度良好,恳请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辩护亮点】
本案在承认传销重点人员的前提下,通过认罪和自行修复损害的方式争取到缓刑。
【案例十】辽阳某通过家族关系参与传销案——论证系被动卷入加年龄因素,不起诉
案件类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小于是辽阳某村的一位年轻主妇。她丈夫在外以推销某种健康仪器为名搞传销,几乎所有的下线都是丈夫拉扯聚拢的。小于偶尔帮丈夫接听几通咨询电话,告诉来访的人产品功效。后来丈夫被抓,小余也被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过程】
小余在整个传销活动中仅是一名辅助人员。她从没有主动发展过任何一名自己的下线,也没有代表丈夫去登门向客人推销。她只是在家里接了一下电话。她本身也是丈夫从事传销活动的间接受害者,丈夫为了满足传销平台返现额度把家里的积蓄早早亏了进去。小余实属被动卷入。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申请书。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对小余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辩护亮点】
本案将一个传销团伙骨干的家属从共犯名单中剥离,凸显了每个传销参与人独立的行为分析。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第一,区分组织者与普通参与者是传销案最核心的辩护方向。第二,刑法只处罚组织者、领导者。第三,团队计酬式经营模式与传销犯罪有本质区别。第四,从犯认定是重要的降格辩护路径。第五,主观不明知是重要的无罪辩护理由。第六,发展人数和层级是决定能否立案的标准之一。第七,技术服务提供者有专门的出罪空间。第八,全额退赃加取得被害人谅解对争取从轻量刑有巨大帮助。第九,涉案金额的计算和核减直接影响量刑。第十,认罪认罚加全额退赃的组合拳在传销案中同样有效。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几年了。遇到刑事上的事或者合同纠纷拿不准,可以来问我。别自己扛,别等到错过了最佳时机再后悔。私信我,看到就回。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核心领域:专注刑事辩护,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办案严谨细致,善于从复杂案情中精准切入;合同纠纷,在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租赁合同、装饰装修合同、股权转让等领域有丰富代理经验,诉讼与非诉并重,财产保全反应迅速
服务地域:立足辽阳地区及周边,依托A证资质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民事案件
法律咨询:如您或家人正面临刑事法律风险或合同纠纷,可通过私信预约当面或远程咨询。专业判断,决定案件走向
让每一份合同都经得起考验,让每一个刑事辩护都直击要点——辛鑫,只做复杂争议解决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