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从外省某市的看守所会见回来,办的是一起贷款诈骗案。我的当事人王先生,角色是贷款中介的“介绍人”。他把需要资金的客户介绍给了中介,自己也拿了一笔相当可观的介绍费。
事情坏就坏在,这笔贷款最终没能还上。除了还了点利息,本金分文未动。办案机关认为,王先生从一开始就和中介、贷款人串通好了,目的就是套取银行的钱。因为他不仅劝说客户贷款,还为客户提供了一个经济状况并不好的担保人,并且事后和中介分走了贷款额里的一笔不小的数目。这让他看起来,就像是整个链条里一个关键的共犯。
行为相似,就是同案犯吗?这是最大的误区
近年来,对所谓“职业背债人”和不良中介的打击力度很大,这本身是件好事。这类犯罪的典型模式,就是中介专门寻找那些没有还款能力的人,包装材料,骗出银行贷款后,大家按比例分钱,然后就谁也不管了。
从表面上看,王先生的案子和这种模式确实很像。这也是为什么他会被刑事拘留。办案人员看到“介绍客户、提供担保、事后分钱、最终违约”这几个要素,很容易就拼凑出一个完整的犯罪故事。但作为辩护律师,我的工作恰恰是要把这个故事拆开来看,看里面的每一个环节是不是真的都严丝合缝。
在我看来,王先生和中介、贷款人之间,可能并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第一,他把客户介绍过去之后,具体的贷款方案、材料准备,他都没有再参与。第二,他虽然提供了担保人,但并没有对担保人的资质、银行流水进行任何包装美化,也就是说,他没有实施关键的欺骗行为来确保贷款一定能通过。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从头到尾,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有人明确告诉过他“这笔钱咱们拿了就不用还了”。他甚至在过程中还问过贷款项目的情况和违约的后果。
“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说到底,贷款诈骗罪和普通的贷款逾期,也就是民事纠纷,最核心的区别就在于“非法占有目的”。
用个简单的比喻:一个人找你借钱,他是真的想周转一下,但后来生意失败还不上了,这是民事纠纷。但如果他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编个理由就是为了把钱骗到手,那这就是诈骗。贷款诈骗也是一样的道理。
这个“非法占有目的”,必须是在申请贷款的时候,或者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它不能从事后的结果来倒推。不能因为一个人最后还不上钱,就反过来说他当初借钱的时候就没想还。这在逻辑上是不通的,在法律上也是不严谨的。要认定这个目的,需要有实实在在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里商量怎么分钱跑路,或者有证据证明贷款人从一开始就是个被利用的“工具人”。
从事前看,而不是从事后看
很多类似的案子,尤其是追溯到几年前的贷款,很容易陷入一种“结果导向”的思维定势。因为现在还不上钱,就认定当初办理贷款时就心怀不轨。但市场有风险,经营有起落,很多当初看起来不错的项目,几年后变得一文不值,这也很常见。我们不能用今天的眼光,去评判昨天的商业决策是否构成犯罪。
对于王先生这个案子来说,辩护的焦点就在于,把他从那个看似完整的犯罪故事里“摘”出来。证明他在整个过程中,认知是有限的,行为是独立的,他可能只是一个想赚取高额介绍费的中间人,对于中介和贷款人最终是否打算偿还贷款,他并不知情,也无法控制。如果能证明这一点,那么他就不能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的共犯。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或你的朋友也从事类似业务,对其中的法律风险感到困惑,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商业世界里,很多操作都走在法律的边缘。有时候,你以为的“资源整合”或者“金融创新”,在法律的视角下可能就是犯罪的开始。分清这两者的界限,不仅是为了避免牢狱之灾,也是为了保护自己辛苦打拼的事业。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