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斌律师告诉你:合同诈骗指控中,如何判断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2026/05/14 12:12:36 查看7次 来源:叶斌律师

几个月前,我翻阅一份合同诈骗案件的卷宗时,看到一段笔录:“我签合同时真没想骗他。”这句话让我停顿了几秒。许多当事人都在这样辩解,但在刑事法的视角下,关键不在“说没骗”,而在是否真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判断诈骗的第一步:看主体真实与否

合同诈骗案的出发点,往往是看签约那一方是否具备真实合法的主体身份。比如,有人会冒用大型工程企业的名义签合同,用伪造的营业执照骗取定金,这类行为一旦被核实为虚假身份,危险就来了,极易被认定为诈骗。

反之,如果签约对象是真实企业,有正常的经营活动和资金往来,那么案件性质就可能从刑事诈骗滑向民事纠纷。坦率说,在这类案件中能核实身份的真实性,往往就是辩护工作的第一道防线。

我常提醒当事人:合同签得再漂亮,如果对方身份有假,这就像地基虚假再高的楼都立不稳。

履约能力与履约意愿,是判断主观目的的核心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没履行合同就是诈骗。但法律上看,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二者缺一不可。我们通常会把履约能力分几种情况去分析:完全有能力、暂时受阻、有能力但履约中断、签约后能力变化。这些细分,决定了案件的性质。

曾有一位企业主在签合同时具备生产能力和资金,但之后由于外部原因资金被冻结导致无法履约。我们通过银行流水、财务凭证、运营资料,证实其行为并非诈骗,而是正常的经营风险。这样的案件,往往能得到有利结果。

更重要的是,看行为人的意图。如果签约后确实投入了资金、人力等履约准备,说明其主观并非要“骗”。反之,如果签合同只是为了骗取定金,钱到手后挥霍一空,没有任何履约行为,这种情况下,非法占有目的就很明晰。

合理的履约障碍,与“故意不履约”的分别

到了刑事控告阶段,几乎都有“违约”这个结果。但并非所有违约都等同诈骗。关键要说明清楚无法履约的具体原因——是客观障碍,还是主观逃避。

我曾经代理过一起工程案,当事人的资金全部用于支付原材料和人工,因上游企业拖欠款项,资金链断裂,工程陷入停滞。材料齐全、账目清晰,能证明资金使用合理,最终检察机关认为事实存在重大存疑,决定不起诉。

这种案例的转折点就在于——能否合理解释“为什么没履约”。普通的商业纠纷和合同诈骗的分水岭,就是行为人在履约过程中是否存在诚意与努力。躲避并不一定是故意诈骗,也可能是客观无法维持经营。具体情况,需要律师根据证据和程序去厘清。

给家属和当事人的一点建议

合同诈骗案中,“非法占有目的”是定罪与否的关键。它不是一句辩解能解决的,而必须依靠证据支持。从合同签订、履行过程到资金流向,任何细节都可能影响最终判断。刑事案件的早期阶段,是否能提供符合逻辑的证据链,往往比情绪表达更重要。

从刑事拘留到审查起诉的时间并不宽裕,很多案件的关键节点,很快就会过去。如果你家人正陷入此类指控,不妨先把情况整理清楚。很多家属第一次来找我,只是想弄明白“到底是不是诈骗”。这很正常,我们通常先帮他们梳理事实,再决定辩护方向。

说到底,合同诈骗的辩护核心就在于消除“非法占有”的怀疑。证明行为人有履约能力、有履约意愿、履约中存在合理障碍,这三者结合,就可能成为争取有利结果的重要支点。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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