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赔争议:救命药从院外药店购买,百万医疗险说“不认外购发票”
客户郭先生患肺癌,基因检测显示适用奥希替尼靶向药。但该医院药房因库存等原因无法提供,主治医生开具外购处方,指定院外医保定点药店购买。郭先生自费购药,每盒约1.5万元,半年花费30万元。
申请百万医疗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医疗费用须在医院内发生,院外购药的发票不属于认可范围”为由,全额拒赔。
二、泽良策略:以“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突破“院内”限制
我们接受委托后,并未被“外购”二字所困,而是从靶向药治疗的必要性及医疗实践的现实出发。
核心论点:外购靶向药是因医院药房客观上无法供药所致,系合理医疗行为的延伸。
我们向法庭阐明:郭先生所需的奥希替尼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纳入医保目录的标准靶向药,医生处方明确、患者真实用药。医院药房缺药是医院管理问题,不应由患者承担后果。如果患者因此无法获得保险赔付,相当于要求患者“无药可用”或“换家能供药的医院住院”——后者不切实际且延误治疗。
法律依据:外购药在特定条件下属于“合理医疗费用”。
我们援引多地高院关于外购药理赔的司法指导意见:当外购药品系医生处方指定、用于治疗合同约定的疾病、且该药品具有不可替代性时,保险公司不得以“非院内发票”为由拒赔。此外,《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诊疗方式为由,拒绝赔付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构建完整证据链:处方+病历+用药合理性证明。
我们指导郭先生完善证据:医生书面说明“因本院药房缺药,建议 院外指定药店购买,该药品为治疗必需”;药店出具有效发票及售药记录;医保结算单显示该药品已纳入医保但院内缺货。形成闭环证据链。
三、胜诉结果:法院认定“外购靶向药属于医疗险保障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先生外购靶向药系医疗必需,非个人选择替代方案。保险公司以“发票非院内”为由拒赔,违背了医疗险补偿合理医疗费用的根本目的。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30万元药品费用。
救命药在哪里买,不应成为保险拒赔的理由。当医院药房“掉链子”,保险更不该“掉链子”。 泽良保险法团队致力于为癌症患者打通“外购药”理赔通道,让先进疗法不再因流程瑕疵而遥不可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