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2 月 5 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法答网就执行追加股东问题作出权威解答,直接厘清了股权多次转让场景下,债权人能否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受让股东、现股东的关键规则。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股权多次转让时:只能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 / 发起人,不能追加股权受让人、现股东及其前手。执行追加必须严格法定,不允许以执代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未出资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
未依法出资的原股东
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
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股权受让人、多次转让后的现股东及前手,均不在第 19 条列明的可追加对象范围内;
执行程序只做形式审查,不审理受让是否知情、是否恶意等实体问题,防止以执代审、侵害股东程序权利。
即便《公司法解释(三)》第 18 条、2023 年《公司法》第 88 条规定:知情受让人应与未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审判程序的实体责任,不等于可在执行中直接追加。
谁该在执行里背出资债?
只追源头:当初没实缴就把股权卖掉的原股东 / 发起人。
股权转了好几手,现股东、中间股东呢?
执行阶段不能直接追加!
想让他们担责,必须另行起诉,法院开庭审理后再判。
为什么这么规定?
执行是 “快程序”,不能顺便审复杂的股权转让过错、知情与否,审判归审判、执行归执行。
作为债权人:
执行中优先申请追加未出资即转让的原股东 / 发起人;
要追究受让股东、现股东责任,另案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作为受让股东 / 现股东:
被申请追加时,可依据最高法答问及《变更追加规定》第 19 条,请求驳回追加申请。
杨马强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2016年正式执业,杨马强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诉讼案件,在各类合同等民事纠纷、公司日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等法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2022年被聘为吉林省法学会犯罪学预防研究会理事,2023年被评为长春市优秀青年律师,2024年被聘为吉林省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2024年取得实习律师指导教师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