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习案例丨18岁少年免刑责:司法如何守护“犯错青春”

2026/05/21 17:34:20 查看39次 来源: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题提要



本案系一起因停车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不起诉人胡某宇在父亲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时介入,造成被害人轻伤一级。代理律师通过详细分析案件事实、证据,结合胡某宇的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成功说服检察院对胡某宇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胡某宇,男,2006年9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某县。2024年10月25日0时许,胡某宇与其父亲谢某林在佛山市南海区盐步环球水产市场顺雄水产门口运货时,谢某林与被害人黄某清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在双方激烈争吵过程中,胡某宇上前推开黄某清,并与黄某清发生相互拉扯,胡某宇用右手打了黄某清面部一拳致其倒地。经鉴定,黄某清的伤情属于轻伤一级。案发后,胡某宇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于2024年12月3日赔偿黄某清11.8万元,黄某清表示谅解。

争议焦点



1.胡某宇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2.被害人轻伤一级,胡某宇的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是否能获得不起诉?

辩护意见



一、关于胡某宇行为的定性辩护人认为,胡某宇的行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黄某清轻伤一级的后果,但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节,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主观恶性不大。首先,胡某宇并非主动挑起事端,而是在其父亲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时介入;其次,胡某宇的行为系一时冲动所致,并非蓄意伤害;最后,胡某宇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表现出深刻的悔罪态度。因此,辩护人认为胡某宇的行为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二、关于胡某宇的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胡某宇在案发后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因此,辩护人认为胡某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胡某宇及其家属积极与被害人黄某清协商赔偿事宜,并最终赔偿了黄某清11.8万元,黄某清对此表示谅解。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本案中,胡某宇不仅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还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充分表现出了其悔罪态度和对法律的尊重。因此,辩护人认为胡某宇的赔偿与谅解情节应当作为其从宽处罚的重要依据。

三、关于对胡某宇的处理建议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胡某宇虽然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辩护人恳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胡某宇的悔罪表现,依法对胡某宇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胡某宇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文书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胡某宇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宇不起诉。

案例评析




一、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体现本案的成功处理充分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刑法谦抑性原则要求在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注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大小,避免过度干预社会生活和个人自由。本案中,胡某宇虽然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且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等从宽处罚情节,检察院最终决定对其不起诉,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本案也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在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情节和悔罪表现等因素,灵活运用刑罚手段,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本案中,检察院在充分考虑胡某宇的具体情节和悔罪表现后,决定对其不起诉,既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性,又体现了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挽救性,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三、对刚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的被不起诉人胡某宇系刚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本案中,检察院在决定对胡某宇不起诉时,充分考虑了其年龄、社会经验、法律认知等因素,并给予了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了对涉世未深的刚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关怀和保护。


结语和建议




轻罪案件需注重“法定情节+社会效果”双轨辩护,善用司法政策争取最优结果。本案的成功处理不仅为胡某宇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也为社会传递了积极的法治信号。建议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能够更加注重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挽救和刚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同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