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中的核心交易安排。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或创始股东约定业绩目标,达标则投资方给予奖励,未达标则由融资方给予补偿或回购股权。对赌协议的履行涉及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协调适用,是商事诉讼中的热点问题。
从法律规范层面来看,对赌协议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经历了从否定到有限承认的演变。此前法院对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持谨慎态度,认为目标公司向投资方支付补偿或回购股权可能违反资本维持原则而无效。近年来司法政策有所松动。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裁判中明确,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有效。但协议的实际履行需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目标公司必须先履行减资程序后才能向投资方支付股权回购款。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利润不足以弥补投资方补偿款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
对赌协议履行的核心问题在于资本维持原则的限制。公司法禁止股东抽逃出资,目标公司向投资方支付回购款或补偿款不得实质上构成返还出资。目标公司在履行对赌义务之前必须先履行法定的减资程序,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并通知公告债权人。在减资程序完成之前投资方不能请求目标公司直接支付款项。这一规则虽然保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也增加了对赌协议实际履行的难度。
关于投资方与创始股东之间的对赌协议,由于创始股东以个人财产承担对赌义务不直接涉及公司资本维持问题,协议的效力和履行一般不受公司法限制。投资方可以请求创始股东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或回购股权。但如果创始股东通过变相关联交易等方式以公司财产履行个人对赌义务,可能涉及侵占公司财产的问题。
在对赌协议签订和执行过程中投资方应当注意以下事项。在签订前应当对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财务状况和治理机制进行尽职调查。在协议条款中应当明确对赌义务的履行方式、履行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在条件触发后应当首先与目标公司和创始股东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对于涉及目标公司履行义务的对赌安排应当关注目标公司是否具备履行的法定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