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撤销权的行使与限制

2026/05/22 00:09:08 查看145次 来源:黄钊律师

破产撤销权是破产法赋予管理人的重要职权,旨在纠正债务人在破产前的不当财产处分行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管理人通过撤销债务人在破产临界期内实施的偏颇性清偿和欺诈性转让行为,将不当流出的财产追回纳入破产财产。破产撤销权的合理行使对于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性至关重要。

从法律规范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管理人的撤销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五种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是行为发生在破产临界期内。对于无偿转让和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临界期为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对于个别清偿行为,临界期为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第二是债务人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或行为本身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第三是撤销的对象是债务人实施的财产处分行为。第四是管理人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而非自行宣告撤销。

关于偏颇性清偿的撤销是实务中最常见的类型。债务人在破产临界期内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使该债权人获得比其他债权人更优越的清偿地位。撤销偏颇性清偿的目的在于恢复债权人之间的平等地位。在认定个别清偿是否可撤销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清偿是否属于债务人正常经营中的付款行为,是否存在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效果,债权人接受清偿时是否具有主观善意等。对于债务人正常经营中支付的水电费、员工工资等维持企业基本运转的必要支出一般不予撤销。

在破产程序管理方面,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在破产临界期内的财产处分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对于符合撤销条件的行为应当及时提起诉讼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管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在撤销权诉讼中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临界期和破产原因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撤销权行使后追回的财产应当纳入破产财产由全体债权人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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