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纠纷中正当使用的认定标准

2026/05/22 00:09:41 查看104次 来源:黄钊律师

商标正当使用制度是平衡商标权人专有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在商标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常常以正当使用作为抗辩理由,主张其对商标的使用属于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或比较广告等合法使用方式。如何区分正当使用与商标侵权,是商标法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从法律规范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商标正当使用制度。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正当使用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是描述性使用。生产经营者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或图形来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征。第二是指示性使用。使用他人商标来指示商品或服务的用途,特别是零配件供应商或维修服务商使用主产品商标来说明其服务的兼容性。指示性使用的关键限制是不得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为其与商标权人存在授权或关联关系。第三是比较广告中的使用。经营者在广告中对竞争商品进行比较时,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商标。比较广告中的商标使用如果内容真实且不损害商标权人的商誉,可以构成正当使用。

关于正当使用的认定标准需要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使用是否属于善意和合理的必要使用,是否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是否符合商业诚实信用原则。正当使用的核心判断标准在于使用行为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如果消费者的认知调查显示大部分消费者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则更可能被认定为正当使用。正当使用的被告无需证明其使用行为绝对不会产生任何混淆,但需要证明混淆可能性较低。

在经营活动中生产经营者应当注意商标使用的合规性。在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时应当选择与注册商标有明显区别的表述方式,避免直接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在使用他人商标进行指示性使用或比较广告时应当确保使用方式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进行对比广告时应当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如果在使用过程中收到商标权人的侵权警告应当及时审查自身使用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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