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于2025年2月提请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是我国首部专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草案。草案以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市场准入为核心目标之一,明确禁止在要素获取、政府资金安排等公共资源配置方面对民营经济组织实施歧视性政策。本文以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为基础,系统分析市场准入平等权的宪法基础和制度内涵,检视现行隐性壁垒对市场准入平等权的侵蚀,包括所有制歧视、规模歧视和地域歧视等。在此基础上,论证市场竞争中立原则的规范转化路径,并就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法治化完善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机制提出制度建议。
关键词
民营经济促进法 市场准入 平等权 竞争中立 负面清单
一、问题的提出
民营经济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在市场准入领域,民营经济组织仍然面临各种显性和隐性的壁垒。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将平等准入作为核心立法原则,明确规定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等各类生产要素的权利。这标志着市场准入平等权从政策宣示向法律权利的跃升。
二、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的主要表现
第一是所有制壁垒。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民营经济组织往往被排除在准入名单之外或面临不合理的资质要求。第二是规模壁垒。注册资本和业绩要求等准入门槛在客观上排除了大量中小民营企业的参与机会。第三是操作壁垒。冗长的审批程序和不确定的审批结果增加了民营企业的合规成本和时间成本。第四是退出壁垒。部分领域设置了不合理的退出限制,民营企业一旦进入后难以自由退出。
三、竞争中立原则的规范转化
竞争中立原则要求政府在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之间保持规制中立,不给任何特定类型的企业提供不当的竞争优势。我国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市场体系建设中逐步引入了竞争中立理念。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吸收了竞争中立原则的核心理念,要求各级政府在监管和资源配置中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组织一视同仁。
四、负面清单制度与公平竞争审查的协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实现准入平等的重要工具。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要求持续精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并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机制。在配套措施层面,需要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力,对违反平等准入原则的政策文件应当及时清理和纠正。
五、结语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是我国经济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事件。市场准入平等权作为该法的核心制度设计,对于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具有重要作用。未来在法律正式通过后应当尽快建立配套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S].2025.
[2]张守文.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J].中国法学2025(2).
[3]刘俊海.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度创新[J].法商研究202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