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以来,特别是2020年断卡行动开展之后,案件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中适用频率最高的罪名之一。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显示该罪已跃升为刑事案件起诉排名前列的罪名。然而司法实践中该罪的适用存在扩张化趋势,特别是明知要件的认定标准过于宽松,导致部分仅提供技术支持而未实质参与犯罪的行为被纳入刑事处罚范围。本文以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为理论指导,系统分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明知要件认定、帮助行为类型化和罪数形态处理等方面的司法适用困境,提出从主观明知认定标准的严格把握、客观帮助行为的实质性限缩以及从犯与主犯关系的合理界定三个维度进行规范化限缩。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要件 限缩解释 刑法谦抑 罪数形态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呈现井喷态势。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以该罪起诉的人数持续居于高位。该罪名的扩大适用体现了司法机关从严打击网络犯罪的决心。但在司法实践中该罪的适用边界存在模糊地带,部分案件的处理引发了刑法理论界对罪名适用过度扩张的担忧。特别是在主观明知认定中,司法机关往往以行为人应当知道或者可能知道来替代明知的严格要求。本文从刑法教义学角度对该罪的核心构成要件进行体系化分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规范指引。
二、明知要件的认定困境与规范化路径
明知要件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立的主观核心。司法解释列举了可以认定明知的若干情形。实务中对于明知的认定存在将应当知道纳入明知范畴的倾向。应当知道与明知在刑法教义学上属于不同的主观状态,前者的主观恶性明显低于后者。应当严格区分明知与应当知道,对于仅在客观上提供了技术支持而未认识到帮助行为违法性的不应认定为本罪。
三、帮助行为的类型化与实质性限缩
该罪规制的帮助行为包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司法实践中对于日常经营活动中附带产生的帮助行为应当与专门为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进行区分。对于从事正当经营活动且在经营中偶然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的应当审慎认定犯罪成立。
四、罪数形态与竞合处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上游犯罪共犯之间如何界分是实务中的核心难题。该罪名最初作为堵截性罪名设置,在无法证明行为人与上游犯罪行为人存在共同犯罪故意时适用。但随着该罪量刑档次的提升,罪名的独立性显著增强。处理此罪与上游犯罪共犯的关系,应当依据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的意思联络程度、行为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以及行为的独立性等因素综合判断。
五、结语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应当警惕罪名适用的过度扩张倾向。通过对明知要件的严格把握、帮助行为的实质性限缩和罪数形态的合理界定,促进该罪名的规范适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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