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连带债务制度赋予债权人选择任一或全体债务人主张全部或部分债权的权利。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然而现行民事执行法对债权人选择执行权的程序规制较为薄弱,实践中存在选择性执行可能导致的执行不公和债务人之间追偿困难等问题。2025年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对连带债务的执行程序作出了新规定。本文以连带债务的执行程序为研究对象,系统分析债权人选择执行权的正当性基础与行使边界,探讨被选择执行的债务人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保障机制,并就防止选择执行权被滥用和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
连带债务 选择执行 追偿权 执行程序 执行公平
一、问题的提出
连带债务是债权保障的重要制度安排。在借贷和担保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通过与多个债务人约定连带责任来增强债权的实现可能性。民法典明确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然而执行程序中债权人选择性执行的问题引起了理论和实践层面的讨论。债权人可能基于执行便利选择财产充足的个别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而该债务人在清偿后对其他债务人享有追偿权,但在追偿过程中常面临重重困难。
二、债权人选择执行的正当性基础与限制
债权人选择执行权的正当性在于连带责任的担保功能。债权人基于审判程序取得连带债务的执行依据后,对全体连带债务人享有同等的执行请求权。债权人选择其中一个或几个债务人执行是连带责任制度的固有之义。但债权人选择执行的自由并非无限制。债权人不得以损害其他连带债务人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滥用选择权。当法院发现债权人与被选择执行的债务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务人利益的行为时,应当准许其他债务人提出执行异议。
三、被选择执行人的追偿权保障
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了全部债务后,对其他未承担清偿责任的债务人享有追偿权。追偿权的实现依赖于对未清偿债务人的财产执行。被选择执行的债务人在清偿后取得债权人的执行依据并不当然具有对其他债务人的执行力。追偿诉讼进一步增加了追偿成本和时间。追偿权在实践中的实现困难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连带责任制度的整体效果。
四、选择执行的程序优化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对连带债务执行程序进行了重要完善。草案明确了申请执行人选择部分连带债务人执行的权利,同时增加了执行法院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告知义务。在程序协调方面,执行法院应当协调多个执行案件之间的关系,避免超额执行。被选择执行的债务人在清偿后,执行法院应当出具清偿证明,为其行使追偿权提供便利。对于追偿权纠纷,可以通过非诉程序简化处理,降低追偿成本。
五、结语
连带债务执行中的选择执行权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有效工具。通过强化执行法院的程序管理职能和保障未被执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促进连带债务执行程序的公平运行。草案的通过将进一步提升连带债务执行的规范化水平。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S].2024.
[2]肖建国.连带债务执行程序研究[J].法学研究2024(5).
[3]刘贵祥.强制执行立法的若干问题[J].中国法学202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