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司法适用困境

2026/05/22 00:49:54 查看86次 来源:黄钊律师

摘 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基础上完善了高空抛物致害责任制度,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和公安机关调查职责等新规则。然而该条款在具体适用中仍面临加害人不明时责任分担机制不合理、物业企业责任范围不清晰以及公安调查义务履行效果不佳等困境。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裁判规则。本文系统分析民法典高空抛物条款的规范构造,探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责任的公平性改进路径,重点研究物业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认定标准和赔偿范围,并就公安机关调查职责与民事举证责任的衔接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

高空抛物 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 公安调查 公平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城市治理中的顽疾。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在原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三方面的重要修改: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的调查职责、增加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的追偿权。这些修改旨在平衡受害人救济与建筑物使用人公平负担之间的关系,然而新规则在司法适用中仍然面临诸多难题。实践中部分法院对所有二楼以上住户判决平均承担补偿责任的做法引发了对实体公平的质疑。

二、可能加害人补偿责任的公平性改进

民法典规定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规则通过集体分担的方式保障了受害人的基本救济,但补偿责任在住户平均分担时可能对部分住户显失公平。法院应当综合考量楼层高度、抛物轨迹和住户在场证明等因素,对距离侵权发生地越近和越难排除加害可能的住户由法院合理确定其承担较大比例的补偿份额。同时应当建立补偿人发现真正侵权人后的追偿机制。

三、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物业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应当以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为标准,包括安装监控摄像头覆盖公共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定期巡查建筑外立面以及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等。

四、公安调查与民事举证的衔接机制

民法典首次规定了公安机关在高空抛物案件中的调查职责。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有助于弥补受害人举证能力的不足。公安机关应当就抛物行为的实施人、抛物来源楼层和抛物原因等事实进行调查。但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地位尚需明确。在公安机关未能查明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民事法庭仍可依据优势证据标准认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

五、结语

民法典在高空抛物致害责任制度上的完善体现了对受害人权益保护与社会公平的兼顾。通过可能加害人补偿责任的公平化改进、物业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认定以及公安调查与民事举证的协调衔接,可以进一步提升该制度的适用效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S].2020.
[2]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
[3]程啸.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研究[J].法学2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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