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险拒赔君审律师快速获赔10万:甲状腺癌1期,不属于保险范围拒赔重疾险

2026/05/25 11:11:59 查看4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一、案情回顾:甲状腺癌1期,保险公司称“不属于保险范围”

北京市的某先生多年前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对“恶性肿瘤”的定义采用了当时的通用标准,未明确排除甲状腺癌1期。后某先生在体检中发现甲状腺结节,经穿刺活检和手术后病理确诊为“甲状腺乳 头状癌I期(T1N0M0)”。医生告知,该类型甲状腺癌预后极好,手术后一般无需放化疗,定期复查即可。但某先生仍然接受了甲状腺全切除手术,术后需要终身服用甲状腺素。

某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希望获得保险金用于术后康复和终身用药。然而,保险公司的审核结果让他大失所望:保险公司认为,根据行业最新规范和该公司内部标准,TNM分期为I期的甲状腺癌不属于“重度恶性肿瘤”,不符合合同中“重大疾病”的理赔条件,因此拒绝赔付。保险公司仅愿意退还保单现金价值,而非赔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虽然合同签订时未明确排除甲状腺癌1期,但合同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引用了国际疾病分类(ICD)标准,且在后来的行业规范调整中,早期甲状腺癌被排除在“重度”之外。某先生所患的I期甲状腺癌治疗简单、预后良好,不符合“重大疾病”的严重程度,故不予赔付。

某先生难以接受:合同明明写着“恶性肿瘤”应当赔付,保险公司凭什么事后用一套新的标准来否定自己的疾病?在朋友推荐下,他决定委托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权益。

二、律师介入:聚焦合同约定与格式条款解释规则

君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了以李鹏主任律师为核心,赵晶晶律师为主要承办人的办案团队。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法律论证:

以合同约定为准,不得事后单方改变标准: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约定。某先生投保时,合同中关于“恶性肿瘤”的定义并未排除任何类型的甲状腺癌,也没有将“I期”或“轻度”作为免责或限赔的条件。保险公司在承保后单方面引用行业新规或内部标准来缩小保障范围,是对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未经投保人同意,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律师团队强调,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新规不能约束老保单。

格式条款不利解释原则:即便保险合同中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存在一定模糊性(例如引用了ICD编码但未明确排除早期癌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恶性肿瘤”的通常理解自然包括所有病理确诊的癌症,无论分期。保险公司将其限缩解释为“重度恶性肿瘤”,不应当得到支持。

明确说明义务:如果保险公司主张其已将早期甲状腺癌排除在重疾赔付范围之外,该排除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时对该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进行明确说明。某先生明确表示,投保时没有任何业务员向他提及“I期甲状腺癌可能不赔”。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供某先生签字确认已了解该条款的证据。因此,该排除条款对某先生不产生效力。

医学发展与保险责任的平衡:甲状腺癌1期虽然预后较好,但仍然是恶性肿瘤,具有侵袭和转移的潜在风险。患者需要接受手术、长期随访,且存在复发的可能性。保险公司以“治疗费用低、预后好”为由拒绝赔付,不仅违背了合同约定,也忽视了患者所承受的手术创伤、心理压力和经济负担。

参考司法实践: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在类似案件中普遍倾向于保护投保人利益,认定保险公司不得在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排除早期甲状腺癌的重疾赔付。律师团队收集了北京本地及全国多份同类胜诉判决作为参考,增强了论证的说服力。

三、案件结果:成功获赔10万元

在律师团队的充分论证和有力代理下,法院最终采纳了君审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保险合同并未将甲状腺癌1期排除在“恶性肿瘤”之外,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缺乏合同依据。判决保险公司向某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

某先生拿到赔款后,用于术后复查和终身服药,他对律师团队的专业帮助表示由衷感谢。他感慨道:“如果当初没有找律师,可能就真的被保险公司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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