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几年了。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中与网络生活关系最密切的罪名之一。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这个罪名有几个核心辩护点。第一,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法定刑是二年以下;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法定刑最高可达无期徒刑。第二,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传播的数量、被点击数、注册会员数、违法所得数额等,是判断情节严重与否的核心指标。第三,涉案内容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淫秽物品”——如果只是含有部分色情描写但整体上有艺术价值或科学价值的,不构成淫秽物品。第四,是否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从宽情节。
我做刑事辩护这些年,代理过的传播淫秽物品案子虽然数量不如帮信罪那么多,但每一起都涉及网络空间的法律边界。今天我用三个亲办案例,把这个罪名的辩护路径完整呈现出来。
【案例一】大学生在宿舍与室友分享淫秽视频链接——论证数量核减加认罪认罚获不起诉
案件类型:传播淫秽物品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张某是辽阳某高校的大三学生。他在大学宿舍里和几个室友关系很好,平时经常在宿舍群里聊天打闹。某天他在网上发现了一个淫秽视频合集,觉得有趣就转发到了只有几个人的宿舍群里。之后他又在几个同学小群里转发了这些视频链接。他没有收取任何费用,纯粹是同学之间分享。
后来公安机关在查处一起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件时,通过链接溯源查到了张某。张某被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侦查。张某被刑拘后非常害怕,他的父母都是辽阳本地的普通工人,供他上大学已经很吃力了。张某非常后悔——他说自己只是同学之间开玩笑分享,根本没有意识到这是犯罪。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审查张某传播淫秽物品的实际数量,同时充分运用认罪认罚和在校学生身份争取不起诉。
第一,审查张某传播淫秽物品的实际数量。公安机关认定张某在几个群里传播了数十个淫秽视频。我逐条核对后发现,张某转发的链接中有相当部分在被查处前已经失效,群成员实际能看到并打开的视频数量远低于公安机关认定的数量。有些链接在转发时已经被平台屏蔽,群成员根本没有看到内容。经过逐一核对,实际传播成功的数量大幅核减。
第二,论证张某不以牟利为目的。张某转发链接是为了同学之间分享,没有向任何人收取费用,没有以此为业,与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有本质区别。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法定刑是二年以下,属于轻罪。
第三,论证张某传播的范围极其有限。张某只在几个同学小群里转发,群成员总共只有十几个人,没有在公开的社交平台、大型群组中传播。传播范围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第四,收集张某在校表现良好的证明材料。张某的班主任和辅导员都为他出具了品学兼优的证明,他在校期间成绩优良,多次获得奖学金,从来没有过任何违纪行为。这次传播淫秽物品是他唯一一次犯错。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申请书,论证张某传播淫秽物品的实际数量经核减后刚达入罪标准,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范围有限,在校学生,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系初犯偶犯,情节显著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对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张某没有留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学业。他后来在学校里积极参加普法宣传,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诫同学们不要触碰网络法律红线。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区分“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法定刑是二年以下,属于轻罪,争取不起诉的空间较大。数量核减加在校学生身份加认罪认罚,是争取不起诉的关键筹码。
【案例二】公司职员在社交群组传播淫秽物品——认罪认罚加退赃获缓刑
案件类型:传播淫秽物品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当事人李某是辽阳某公司的职员。他在工作之余,在网上看到了一个淫秽视频合集,出于好奇和炫耀心理,他把这些视频链接转发到了几个社交群组里。这些群组的成员都在几百人以上。他没有向群成员收取任何费用,纯粹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
公安机关在查处一起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件时查到了李某。李某被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刑事拘留。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在社交群组转发淫秽视频链接的全部事实。他的妻子是辽阳某商场的导购员,两人有一个正在上小学的儿子。李某非常后悔——他说自己只是为了在群里显摆,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充分运用自首和认罪认罚这两个从宽情节,争取缓刑。
第一,固定李某的自首情节。李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他的到案笔录清晰记载了自首过程。
第二,论证李某不以牟利为目的。李某转发链接是为了满足虚荣心,没有向任何人收取费用,与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有本质区别。
第三,论证李某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在同类案件中不属于特别巨大。李某转发的视频总数为数十个,刚超过“情节严重”的门槛边缘。传播范围和被点击数在同类案件中属于中等水平。
第四,论证李某系初犯偶犯。李某在公司工作多年,一直表现良好,此前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不以牟利为目的,认罪认罚态度良好,系初犯偶犯,恳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传播淫秽物品案中,自首加认罪认罚是从宽处理的关键筹码。不以牟利为目的,法定刑二年以下,争取缓刑的空间较大。
【案例三】被指使在社交群组发布淫秽内容——论证从犯加自首获减轻处罚
案件类型:传播淫秽物品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王某是辽阳某公司的业务员。他在网上认识了一个网友,对方说自己在运营一个社交群组,需要人帮忙发布内容。网友让王某每天在群组里发布一些视频链接和图片,按条给王某结算报酬。王某按照网友的指示做了,他每天在几个群组里发布一些视频链接。王某知道这些内容是淫秽物品,但他觉得只是转发链接,应该没什么大事。
后来公安机关查处了这个传播淫秽物品的网络团伙。王某被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刑事拘留。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被网友指使在群组发布淫秽内容的全部事实,并提供了该网友的联系方式,为公安机关抓获主犯提供了重要帮助。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结合自首和立功争取减轻处罚。
第一,论证王某不是犯意的发起者。决定搭建传播淫秽物品群组的是那个网友,制定发布方案的是他,获取主要违法所得的也是他。王某只是按照网友的指示在群组里发布内容。他是被动的执行者,不是犯罪方案的策划者。
第二,论证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网友负责搭建群组、招募成员、收取费用、分配收益。王某只是转发链接,他的作用在整个传播链条中居于最底层。
第三,论证王某获取的报酬极少。王某按条结算,总共只赚了不到几百块钱,与主犯获取的违法所得相比微不足道。
第四,固定王某的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王某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还提供了该网友的联系方式,为公安机关抓获主犯提供了重要帮助。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恳请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王某为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从犯,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传播淫秽物品案中要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搭建群组的网友是主犯,被指使转发链接的王某是从犯。从犯加自首加立功,为争取缓刑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传播淫秽物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起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传播淫秽物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区分本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关键——后者量刑要重得多。第二,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传播数量、被点击数、注册会员数是决定入罪的核心指标。第三,在共同犯罪中要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第四,自首、认罪认罚、立功是从宽处理的关键筹码。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几年了。遇到传播淫秽物品案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核心领域:专注刑事辩护,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办案严谨细致,善于从复杂案情中精准切入;合同纠纷,在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租赁合同、装饰装修合同、股权转让等领域有丰富代理经验,诉讼与非诉并重,财产保全反应迅速
服务地域:立足辽阳地区及周边,依托A证资质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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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每一份合同都经得起考验,让每一个刑事辩护都直击要点——辛鑫,只做复杂争议解决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