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件——违法减资的股东应当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6/05/28 15:09:18 查看72次 来源:杨子兴律师

近期,我团队赵律师在冠县人民法院办理了一件公司违规减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律师带你看懂公司减资的“红线”与股东责任的“底线”。

基本案情:2020年3月9日,B公司经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 注册资本 200万元。甲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认缴出资102万元,乙为公司监事,认缴出资98万元;二人出资期限均为2060年12月31日前。

2023年,重庆市XX人民法院作出(2023)渝0106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限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A公司票据款5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A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发现B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

2023年6月28日,B公司作出股东会议决议,减少注册资本190万元,减资后注册资本变更为10万元。减资后的资金由股东认缴出资9万元、乙认缴出资1万元,二人出资期限均为2060年12月31日前以货币及实物方式缴清,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告。

2025年A公司以股东甲、乙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起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B公司又将注册资本由10万元变更为200万元。

裁判结果:被告甲、乙分别在93万元、97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B公司在(2023)渝0106 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中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办理案件心得:本案中,B公司在案涉债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未按照《公司法》相应规定通知已知的债权人,违反法定程序减资造成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两股东认缴出资金额应恢复至公司减资前的认缴金额。B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在此情形下,B公司的股东甲、乙不再对其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A公司有权要求股东甲、乙提前缴纳出资,在未出资范围内对B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特别提醒:

1、2026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项下涉及出资责任的诉求,统一归入新增细化的“股东出资纠纷”及其下设的第四级案由:‌(1)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纠纷‌‌(2)股东抽逃出资纠纷‌‌(3)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

2、管辖法院为公司住所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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