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被捉奸的“小三”赤裸捆绑示众,如何定性?

2026/05/29 10:13:58 查看131次 来源: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捉奸之后:捆绑赤裸示众,法律如何定性?

“捉奸”——这个充满道德愤怒的场景,在民间往往被视为“家丑不可外扬”的私事,但偶尔也会演变为一场公开的羞辱仪式。当愤怒冲破理智的堤坝,一群人将“第三者”剥光衣物、捆绑后押到街头示众,甚至拍摄视频上传网络,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究竟该如何评价? 

 一个行为触及了几条红线?

从刑法视角来看,裸体捆绑示众这一行为可能涉及三个罪名: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和强制侮辱罪(《刑法》第237条)。其中,最值得辨析的,是侮辱罪与强制侮辱罪的界线。

用绳索将他人捆绑,显然是以物理强制手段剥夺了其人身自由。根据《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捆绑这一手段本身,直接构成了非法拘禁的客观要件。

与此同时,将赤裸的身体暴露于公众视野之下,无疑是对人格尊严的公然践踏。但是也涉及到一个问题,这一行为究竟触犯的是《刑法》第246条的侮辱罪,还是《刑法》第237条的强制侮辱罪(原"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为何应当认定为侮辱罪?

强制侮辱罪与普通侮辱罪的区别,看似细微,实则关乎对一个行为实质性质的准确判断。

根据《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侮辱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则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两罪的法定刑轻重不同,准确区分至关重要。

刑事审判参考》第179号指导案例(周某萍等非法拘禁案)对此作出了权威阐释。该案中,三名被告人捉奸后,剥光被害人睡衣致其全身赤裸,用塑料绳将其捆绑于客厅,点亮灯泡让10余名村民围观,还扬言天亮后扔到公路上示众。裁判理由明确指出:侮辱妇女罪中的"侮辱",主要是指为获得性刺激,以淫秽举止或言语调戏妇女的行为;而侮辱罪的行为人则主要是基于泄愤、报复等动机,以贬损他人名誉为目的。二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主观目的不同。

"捉奸者在施暴时,脑中充斥的不是性幻想,而是道德愤怒和复仇激情。"捉奸示众的动机,并非寻求变态的性满足,而是出于泄愤、羞辱对方以宣泄愤怒,目的指向贬损他人人格和名誉。因此,这种行为应定性为侮辱罪,而非强制侮辱罪。

 牵连犯的处理:一个行为,一个罪名

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捆绑赤裸示众的行为同时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和侮辱罪,应当数罪并罚。

但第179号指导案例明确指出,这是一种"牵连犯"——被告人实施捆绑行为,是为达到侮辱目的的暴力手段,相对捆绑而言,侮辱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独立犯罪,二者属于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应当择一重罪处罚;由于两罪法定刑基本相同,应以目的行为(侮辱罪)定罪处罚。

这一裁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适用。例如,江苏丹阳曾发生一起案例:三子女因父亲的情妇到家中留宿,便强行将上身赤裸的情妇押着游街示众30余分钟,引来两村数十名村民围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法院以侮辱罪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缓刑。 

 侮辱罪的"自诉"属性

值得注意的是,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被害人需要主动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一般不能主动介入。但如果侮辱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公诉。

而游街示众这类在公共场所公开羞辱他人的行为,显然已经超出了纯粹的私人恩怨范畴——它不仅严重侵害个体权利,还会污染公共舆论空间、冲击社会公序良俗。在这种情形下,检察机关主动介入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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