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首届特约监察员到辩护律师:李荣维的职务犯罪“程序审查之道”

2026/05/30 09:11:51 查看3次 来源:李荣维律师

2020年3月4日,昭通市监察委员会发布第一届特约监察员聘请决定。李荣维名列其中,身份标注为“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政治面貌为“民建会员”。

根据《昭通市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特约监察员的主要职责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李荣维是昭通市监委按照该《办法》选聘的首届特约监察员之一,经过推荐和考察后最终确定,聘期至2022年3月。23名特约监察员分别来自不同界别和领域,李荣维是其中唯一以民建会员身份履职的专职刑辩律师。

这段经历给他带来了什么?不是所谓的“内部消息”或“特殊通道”,而是一种对监察调查程序的深度理解。他比普通律师更清楚:监委的讯问笔录是怎么形成的?同步录音录像应该在什么时间点开启和关闭?留置期间被调查人的权利边界在哪里?哪些程序瑕疵足以影响证据的可采性?

“职务犯罪案件的定罪关键,往往不在于那笔钱有没有收,而在于证据——是证据把一笔钱从‘人情往来’认定为‘受贿款’,”李荣维说,“而证据的合法性,取决于它的形成过程是否经得起程序审查。”

他将自己在刑事案件中总结的“三维辩护体系”延伸至职务犯罪领域,特别强化了程序维度的审查。这套方法在实践中被反复验证。下面的案例,正是程序审查之道的具体呈现。

一起三百八十万的贪污案,为何最终不起诉?

某市属国企启动改制程序,分管副总经理张某某在企业资产处置中,经手核销了一批账面价值三百八十余万元的生产设备。三个月后,其亲属注册的公司以较低价格收购了这批设备。侦查机关认定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隐匿国有资产并转由亲属收购,涉嫌贪污,涉案金额三百八十余万元。

移送审查起诉时,侦查机关正式建议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司法实践标准,涉案金额超过三百万元,量刑起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张某某的家属是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才辗转找到李荣维。

李荣维没有急于做无罪辩护的结论,而是先做了一件事:程序审查。他打开卷宗,顺着资产核销的时间线,一笔一笔地核对。

他发现了一个不该存在的漏洞:涉案资产的核销签字手续完成于2017年6月15日。但证明设备已经报废、具备核销条件的《技术鉴定报告》,出具的日期却是2017年6月20日——核销审批在鉴定报告出具之前五天完成。国企资产处置有“先鉴定、后核销”的法定程序要求,五天的倒置,意味着整个核销流程在程序上站不住脚。

接着往下挖。出具这份鉴定报告的机构,并未列入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国有资产评估鉴定机构名录,不具备合法鉴定资质。公司章程也规定,单笔超过五十万元的资产核销需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而本案三百八十余万元的核销流程未履行任何法定决策程序。李荣维随后调取该企业近三年的资产核销台账记录,发现超七成的核销业务都存在不同类型的程序瑕疵。

这不是某个人的“刻意犯罪”,而是企业的系统性问题——程序上的混乱,被误读为个人的贪污故意。李荣维将这些发现整理成一份法律意见书,向检察机关明确提出:本案不具备贪污罪的定罪条件,属于国企改制中的管理不规范问题,不应被拔高为刑事犯罪。

最终,检察机关经全面审议后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的核心理由是: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某某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程序审查,拆掉了一桩十年的“铁案”。

四百四十五万的受贿指控:程序审查之外的罪名辨析

程序审查不是全部。在另一起案件中,李荣维面对的是更复杂的法律定性问题。

某国家机关副司长彭某某被指控受贿四百四十五万余元。其中两笔款项与其胞弟有关。一笔一百六十二万元,检察机关指控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弟弟在交通领域获得代理权;另一笔五十万元,是弟弟代其支付的入股款。

在此之前,交通部纪委已就这五十万元对彭某某作出过违纪处理。彭某某的辩护逻辑是:既然是亲兄弟,弟弟帮哥哥代付入股款属于亲情互助;况且纪委已经处理过了,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法律逻辑上,这不成立。法院最终的认定是:纪委处理与刑事追诉并行不悖,一个行为违反纪律承担纪律责任,触犯刑法就承担刑事责任,二者并不排斥;亲兄弟之间若存在利益输送关系,亲情并不能阻却犯罪构成;彭某某本人承认,弟弟代付五十万元是为了感谢他在公司设立和业务获取中提供的帮助,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明确的权钱交易对价关系。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李荣维在分析该案时指出:亲属关系的存在不能改变权钱交易的本质。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都误以为“人情往来”不会构成犯罪,但刑法关注的是“是否有职权与被感谢的对应关系”,而非双方是否沾亲带故。这里的审查重点,从程序转向了证据链的实质关联——钱款与职权之间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对价关系。

四百万的“诈骗”指控:打掉重罪,走出数罪并罚的风险

还有一个案件,涉及程序审查与罪名辨析的结合运用。

当事人谢某有多年官方媒体及网信系统公职履历。在某企业并购整合项目中,企业方希望通过他协调地方政务资源推进项目,并约定事成后支付报酬。谢某承诺帮忙,但最终项目并未落地。

侦查机关认定的核心指控逻辑是:谢某承诺办事却未实际履职,涉嫌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企业财物,构成诈骗罪;同时还涉嫌索贿,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涉案金额四百万元,量刑起点十年以上。

家属委托李荣维介入时,当事人面临的是重罪叠加、从重情节并存的局面。常规无罪辩护路径几乎行不通——谢某确实收受了财物,也确实没有办成事,在表象上与“骗”高度相似。李荣维没有选择全面无罪抗辩,而是转向另一个方向:放弃无效无罪抗辩,全力“拆罪名、去重情节、降量刑档”。

辩护的核心逻辑是厘清受贿罪与诈骗罪的法律边界。诈骗罪的前提是行为人虚构身份或能力、无任何履职基础,纯粹以欺骗手段占有财物;受贿罪则要求行为人具备真实职权,相对方支付财物是基于对公权力的认可或畏惧,属于权钱交易对价关系。

谢某具备真实合法的公职身份,这一身份真实存在,而非虚构人设。企业方支付款项,核心动因在于认可其公职身份所附带的权力影响力——这笔钱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对价,而非诈骗款。

在此基础上,李荣维逐条剖析了“索贿”指控的证据链,向办案机关呈现出一个不同的逻辑链条。通过多次当面沟通和完整的法律意见书,说服办案机关接受了这一框架:诈骗重罪指控被彻底打掉,索贿的从重情节也被剔除。最终,当事人的刑罚从最初预期的高刑期大幅降低,走出了数罪并罚的风险。

程序审查的具体方法:从“证据三角”到全流程筛查

特约监察员的经历,让李荣维形成了一套可操作的职务犯罪程序审查方法。

首先是对同步录音录像的逐帧比对。监察法规定,讯问被调查人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实践中,录像是否完整、是否存在人为中断、笔录内容与录像是否一致,往往是辩护律师容易忽略的角落。李荣维在每一件职务犯罪案件中,都会申请调取留置期间的同步录音录像,逐帧核对讯问时间、签字时间、休息保障等细节。他曾在一个案件中发现录像中断了九分钟,而这段时间恰好对应着一份关键口供的形成——法院最终排除了该份口供。

其次是对证据形成过程的程序合规性审查。笔录是什么时候做的?鉴定报告在核销之前还是之后?审批环节的签字是谁先谁后?这些看似琐碎的时间节点,往往是程序漏洞的藏身之处。前面三百八十万贪污案中,鉴定报告日期晚于核销日期五天,正是这种审查发现的成果。

再次是对“证据三角”的交叉验证。李荣维在《从纪委监委特约监察员视角分析受贿罪证据》一文中提出:受贿案件的定罪证据,不外乎口供、钱款、职权三个要素。任何一个要素的证据链断裂,都可能导致指控逻辑的松动。辩护律师要做的是:口供是否有非法取证的嫌疑?钱款的来源、去向、金额是否确实与指控相符?职权与钱款之间是否有刑法意义上的对价关系?三个点相互印证,才能形成闭环。

给家属的行动参考

职务犯罪案件中,家属最容易犯的错误有三个:四处托人找关系,不仅可能被骗,还可能涉嫌妨害作证;盲目销毁证据或串供,给后续辩护设置不可逆的障碍;以“怕丢面子”为由对律师隐瞒事实,导致辩护策略建立在错误的前提之上。

一旦被留置,家属能做的就是在第一时间委托律师。虽然留置阶段律师无法直接会见当事人,但仍可以向监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论证解除留置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审查程序合法性——比如留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留置期限是否合规、讯问录像是否完整。等到审查起诉阶段再找律师,程序审查的黄金窗口往往已经关闭。

职务犯罪案件的定罪关键,往往不在于“有没有那笔钱”,而在于证据——是证据形成了链条,才把一笔钱从“人情往来”认定为“受贿款”。而形成证据链条的过程,如果程序本身有问题,链条的某一环就可能断裂。

懂程序的人,才会发现程序的漏洞。发现漏洞的人,才有机会依法提出异议,帮助法庭查清真相。

这就是云南昭通李荣维律师从监委特约监察员到辩护律师这条路上,一直坚持的程序审查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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