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企业的刑事“避雷针”——越界开采、污染环境、安全事故、职务犯罪风险防范与合规构建

2026/05/30 09:27:10 查看3次 来源:李荣维律师


昭通地处云贵川三省交界,金沙江与牛栏江在此交汇。这片土地蕴藏着丰富的煤炭、硅矿、磷矿、硫铁矿资源。“十四五”期间,昭通年均产煤超过千万吨,规上能源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速超过7%。矿产资源撑起了地方经济的脊梁,也带来了不可回避的法律红线:越界开采、污染环境、安全事故、职务犯罪,每一个风险点都可能让企业主从办公室直接走进刑事被告席。

云南昭通李荣维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案足迹覆盖云贵川渝。他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两大领域,民商事案件胜诉率超95%(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曾为企业追回千万元损失;刑事辩护有效辩护率超90%。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李荣维律师执业记录良好,无行政处罚与行业处分。

他将“三维辩护体系”延伸至企业合规领域,在证据维度、程序维度、法理维度上形成了一套从事后辩护到事前防范的系统方案。他反复向企业主强调的理念是:最好的辩护,是让案件永远不会发生。从事后救火转向事前防火,正是企业构建刑事“避雷针”的核心逻辑。以下四个领域,是企业最需要安装避雷针的高压区。

一、越界开采:非法采矿罪的高频红线

非法采矿罪是涉矿刑事案件中最为常见的罪名。刑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越界开采的认定,在实践中往往依赖测绘数据和鉴定报告。但这些“铁证”真的无懈可击吗?

某地一家矿业企业被移送审查起诉,指控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超出许可范围大量取土,涉嫌非法采矿。企业负责人一度绝望——如果罪名成立,不仅企业面临单位犯罪的刑事风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将承担刑事责任。

李荣维律师介入后,逐项拆解指控所依赖的证据链条。他调取了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历年合规审查记录,发现被指控为“非法采矿”的取土行为,实际上是在已经获得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的场地平整作业,而非以开采矿产品为目的的采矿活动。非法采矿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而该企业的行为本质上是工程建设中的附属取土,不应被拔高为刑事犯罪。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出现偏差。自然资源部门在初步调查后直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明确要求,移送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行政认定。本案中,自然资源部门未就“是否属于采矿行为”作出专业认定,导致刑事侦查程序启动缺乏必要的前置环节。

李荣维将以上发现整理成法律意见书,向办案机关论证:第一,涉案行为的法律性质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采矿”,不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即使存在违规取土,也应先通过行政处罚处理,而非直接启动刑事追诉;第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程序存在瑕疵。公安机关在审查后接受了辩护意见,最终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这个案例揭示了越界开采风险防范的三个关键点:一是鉴定报告的证据资格——机构资质、采样对应性、测算方法必须经得起推敲;二是越界的主观意图——无意越界与技术疏漏不应被拔高为故意犯罪;三是行刑衔接的程序合规——行政认定不能跳过,刑事追诉不能越位。

二、污染环境: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追诉的“最后一公里”

污染环境是矿业企业面临的另一大刑事风险。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践中,从环保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下达整改通知,到正式移送公安机关启动刑事侦查,中间存在一个重要的缓冲空间。

某地一个采石场因爆破产生大量粉尘被村民投诉,现场洒水降尘车都被灰尘淹没。当地生态环境分局当场下达整改通知,并于次日启动立案调查。而这家公司并非第一次被查——几个月前,该公司就曾因未采取完善的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粉尘排放,被处以罚款。

李荣维指出,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但“严重”的认定需要专业的环境损害评估报告作为依据。企业如果能在此阶段主动采取整改措施、修复环境损害、取得周边群众谅解,就有机会将案件停留在行政处罚层面,避免进入刑事程序。

这个缓冲空间,正是企业构建环保合规防线的价值所在。李荣维为企业设计的环保合规体系包括三个层级:危废台账的完整性是第一道防线,很多企业被追诉的起点不是“恶意排污”,而是台账缺失导致无法证明处置行为的合规性;排污监测数据的异常预警是第二道防线,主动报告与被动查处的法律后果天差地别;环境损害修复的主动性是第三道防线,一旦发生污染事件,企业的第一反应应当是立即停止排放、启动应急措施、主动开展修复工作。修复行为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将成为后续是否启动刑事追诉的重要考量因素。

三、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责任划分与合规底线

安全事故是矿业企业最不愿面对、一旦发生后果最严重的刑事风险。刑法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某地一起煤矿事故是一起典型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采矿许可证逾期、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被责令停产整顿——三重约束之下,煤矿主要负责人仍然违法组织生产,最终导致多人遇难。事故调查组对多名责任人员提出了追责问责建议,其中部分公职人员被移交纪委监委处理。

李荣维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发现,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辩护核心不在于否认事故的发生,而在于合理划分责任层级。刑法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非所有与事故有关的人员。这意味着,在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班组长、一线操作人员之间,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决策权限和实际行为来确定刑事责任。

而这恰恰点出了安全生产合规的核心价值。安全投入不足、违规作业、迟报谎报,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将企业主要负责人送入刑事被告席。李荣维在安全生产合规审查中,重点排查企业是否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是否按期开展、事故报告制度是否健全。他常对矿山老板讲一句话:“矿上的安全帽只能保护身体,合规方案保护的是你的自由和家业。”

四、职务犯罪:企业内部的“隐形雷区”

除了越界、污染、安全事故这些显性风险,企业内部还可能隐藏着职务犯罪的“隐形雷区”——贪污、受贿、行贿、私分国有资产等罪名,往往在企业改制、资产处置、项目审批、物资采购等环节被引爆。这些案件的起因,不一定是企业主的“主观恶意”,而常常是制度的缺失和程序的混乱。

某市属国企启动改制程序,分管副总经理张某在企业资产处置中,经手核销了一批账面价值数百万元的生产设备。数月后,其亲属注册的公司以较低价格收购了这批设备。侦查机关认定张某利用职务便利隐匿国有资产并转由亲属收购,涉嫌贪污,涉案金额较大。移送审查起诉时,侦查机关正式建议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司法实践标准,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量刑起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李荣维查阅卷宗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的审查方法发现了三个程序漏洞。

第一个漏洞:时间线上的倒置。涉案资产的核销签字手续完成于某年6月15日。但证明设备已经报废、具备核销条件的《技术鉴定报告》,出具的日期却是同年的6月20日——核销审批在鉴定报告出具之前五天完成。国企资产处置有“先鉴定、后核销”的法定程序要求,五天的倒置,意味着整个核销流程在程序上站不住脚。

第二个漏洞:鉴定机构的资质。出具这份鉴定报告的机构,并未列入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国有资产评估鉴定机构名录,不具备合法鉴定资质。支撑整个指控的那份核心文件,本身在法律上无效。

第三个漏洞:决策程序的缺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单笔超过一定金额的资产核销需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本案数百万元的核销流程,未履行任何法定决策程序,张某的签字行为属于履职过程中的越权操作——但这属于企业管理失范,而非个人贪污。

李荣维随后调取该企业近三年的资产核销台账记录,发现超过七成的核销业务都存在不同类型的程序瑕疵。这不是某个人的“刻意犯罪”,而是企业的系统性问题——程序上的混乱,被误读为个人的贪污故意。

他将发现整理成法律意见书,向检察机关明确提出:本案不具备贪污罪的定罪条件,属于国企改制中的管理不规范问题,不应被拔高为刑事犯罪。最终,检察机关经全面审议后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的核心理由是: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某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

这个案例告诉企业主:很多刑事风险,本质上不是“人坏”,而是“制度烂”。预防职务犯罪的第一步,不是找关系,而是修制度。建立规范的资产处置流程、完善的内部审批权限、清晰的财务管理制度,才是阻断职务犯罪的根本之策。

从事后辩护到事前合规:四道防线的系统性构建

越界开采、污染环境、安全事故、职务犯罪——这四大风险看似独立,实则同源:它们都根植于企业的制度缺陷和管理失范。李荣维将“三维辩护体系”的框架前移到企业日常经营中,形成了四道合规防线。

证照合规是第一道防线。采矿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按期续期?环评批复与排污许可证是否齐全?很多企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往往是一纸过期许可证。李荣维在合规体检中,会对企业的全部证照进行逐项核查,列出清单并标注到期时间,设置提前预警机制。

边界合规是第二道防线。越界开采是非法采矿罪的核心指控情形,但很多越界行为并非恶意,而是测量误差或矿权边界模糊所致。李荣维建议企业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机构对矿区边界进行实测,建立越界风险动态排查机制。一旦发现边界问题,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申请调整,而非隐瞒不报。

安全与环保合规是第三道防线。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危废台账,落实排污监测,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每一项制度都不是为了应付检查,而是为了在风险来临时,企业有据可查、有章可循、有人可担。

内控与反舞弊合规是第四道防线。规范资产处置流程,完善内部审批权限,建立财务透明制度,定期开展职务犯罪风险排查。很多职务犯罪案件,只要企业内部的流程是完整、可追溯的,就能有效阻断“个人行为”与“单位意志”之间的不当连接。

早在数年前,李荣维就已经在推动企业的合规建设。他牵头开展过数百次专项法治体检,梳理出大量风险点,帮助多家企业完善合规制度。每一项合规体检结束后,他都会向企业交付一份《企业刑事合规风险报告》和一份《整改建议书》,将风险点逐一列出,整改要求逐条明确。企业如果选择进一步合作,还可以签署年度合规托管协议——每个季度上门巡查,每半年组织一次合规培训,每年更新一次风险清单。

给企业主的行动参考

实践中,企业主在面对刑事调查时容易陷入三个误区:一是收到整改通知后拖延应付,等到移送公安机关才想起找律师;二是事故发生后试图隐瞒真相、伪造现场,导致相关责任人被从重追责;三是认为“花钱就能摆平”,试图用行政处罚替代刑事追诉,结果错过最佳应对时机。

李荣维给企业主的核心建议是:合规体检越早做越好。任何涉及扩产、换证、并购、重大投资之前,都应当先做一次全面的刑事合规体检。被立案后的第一时间,要做的就是三件事——固定原始证据、立即停止违规行为、第一时间委托刑事律师介入。

被调查后的应对,与日常合规同等重要。当主管部门启动调查程序时,企业应当配合但不盲从——在接受询问前咨询律师,明确陈述边界,避免因表述不当而将行政违法升级为刑事犯罪。如果已经进入侦查阶段,更须坚持“不隐瞒、不串供、不欺骗”的原则,同时积极修复损害、主动配合调查,争取从宽处理的可能。

一位矿业企业负责人曾专程从一百多公里外的矿区赶来,把一份烫金封面的聘书递到李荣维面前,请他担任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那位负责人说:“李律师,你们做刑事辩护的人,在我们搞企业的人眼里,就是最后一道防线。”

李荣维接过聘书,笑了笑。他没有说出口的那句话是:其实最好的防线,是让案子永远不会发生。

而让案子永远不会发生,正是企业构建刑事“避雷针”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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