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中院解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权利义务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顾建兵 吴振宇 宗苏烨
2025年3月8日,顾某打电话给好友王某,告知其在郊区某仓库,让王某帮忙驾驶自家车辆去该仓库接自己回家。王某表示并不熟悉顾某的车辆,不方便开车。顾某则回复“没事,车都是一样的,你放心开”。
当日15时30分左右,王某驾驶顾某的车辆与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致两车受损、蒋某死亡。后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某与蒋某对事故发生具有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时,顾某仅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未购买商业险。
因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蒋某的法定继承人将王某、顾某及顾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8万余元。庭审中,王某主张其按照顾某指示驾驶车辆,是无偿的帮工行为,故应由顾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依据顾某的指示帮助驾驶顾某的车辆接顾某回家,为顾某的帮工人,相关赔偿责任应由顾某承担。因王某与蒋某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在扣除交强险赔偿的18.2万元外,由顾某承担剩余赔偿的一半即15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顾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