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习案例丨恋爱期间送出去的财产,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2026/06/02 09:35:05 查看23次 来源: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PART 01
案情简介


男方何某(化名,已婚人士)与女方吴某(化名,离异人士)系同学关系。2013年中旬双方在同学聚会上,两人相谈甚欢,心生好感。于是,男方何某对女方吴某发起了疯狂的追求。

一个月后,双方正式确立情人关系。在双方交往期间,男方何某为了稳固双方之间的这种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在2013年12月31日全款购买了一辆价值为人民币66万元的路虎汽车,该车辆登记在何某名下。男方何某购车后将车辆交给女方吴某使用。

当天,男方何某应女方吴某要求向其出具借条,借条约定:男方何某向女方吴某借到现金现金66万元,以路虎汽车作为抵押。若男方何某在2015年12月30日前未能归还借款本金,则该车辆过户给女方吴某,女方吴某不得再向男方何某追讨现金借款66万元。

2015年底,女方吴某从其他同学处得知男方何某已婚事实,遂向男方何某提出分手。男方何某同意分手,并要求女方吴某返还路虎汽车,却遭到女方吴某的拒绝。

之后,何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女方吴某将路虎汽车返还给男方何某。




PART 02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吴某应当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何某返还路虎汽车。




PART 03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经审理查明,涉案车辆是由何某出资购买的,并且登记在何某的名下,故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应当归何某所有。但何某为了维持与吴某之间的不正当的情人关系而自愿将涉案车辆交付给吴某使用,但是没有证据证明显示何某自愿将涉案车辆赠与给吴某,故何某要求吴某返还涉案车辆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PART 04
律师结语


在我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组织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

本案中,何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与吴某所维持的情人关系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这种情人关系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不利于家庭文明建设,也严重损害了何某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何某据此要求吴某返还车辆的诉请于法有据。

对于吴某所主张的已通过赠与或者抵押取得了车辆所有权的主张,根据本案证据无法证明何某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即使存在赠与之意思表示,也是建立在违背公序良俗之上,该赠与行为也因此无效。而所谓的抵押,仅仅是吴某虚构的借贷,双方并非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法院最终支持了何某要求吴某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

通过该案例,我们自然地联想到日常生活中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互送礼物而引发的纠纷。根据司法实践,恋爱期间或婚约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而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对于金额较大,明显超过双方交往期间正常开支范畴的部分馈赠,不同于一般的财物赠与,双方虽在成立赠与合同当时没有明示,但双方都明白大额度财物的馈赠行为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这一愿望是双方当事人成立该赠与法律关系的目的,双方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是一种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即双方的赠与合同实际上附了解除条件,自条件成就(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时赠与合同失效,受赠人应向赠与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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