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储博刚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毒品犯罪辩护部副主任,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校外导师
前言:很多人认为“只要存在欺骗,就是诈骗罪”,这其实是重大的误解。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之间的界限,不仅直接决定案件走向,还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及时、准确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一、法律规定的不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里的民事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决定,只要欺骗行为导致对方签订了对自己不利的合同或进行了不情愿的财产处分,受害方就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但并不必然涉及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罪的核心构造可以归纳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 被害人陷入错误 → 基于错误交付财物 → 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并且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各地可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可见,入罪门槛很低,但数量标准只是“门槛”之一,真正决定罪与非罪的,是隐藏于行为背后的主观目的。
二、核心要件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民事欺诈中的“骗”,通常是为了促成交易、争取更好的合同条件、延缓履行等,行为人仍有履行义务的意愿或可能性,并不是想无偿地、终局性地占有对方财物,而诈骗罪的“骗”,行为人从开始就没有打算履行任何对价义务,其唯一意图就是永久性地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自己根本不具备履行的真实意愿和能力。
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往往不会直接表露,司法实践中通过客观行为进行推定。尽管刑法本身未对此详尽列举,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金融诈骗罪认定的“非法占有目的”情形,对普通诈骗罪的认定具有重要的参照意义,如果出现以下行为,通常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仍大量骗取资金的;
(二)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失联、拒不返还的;
(三)肆意挥霍骗取资金,导致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的;
(七)其他非法占有、拒不返还的行为。
把这些标准落到具体案情中,界限就会清晰许多,例如,一个人借款时虚构了资金用途,但他确实将大部分借款投入实际经营,只是因市场风险导致亏损后无法偿还,这更倾向于民事欺诈或违约;而如果他将借款直接用于赌博、奢侈品消费,甚至立即变更联系方式逃走,则诈骗罪的特征就极为明显。
三、实务案例
(一)借贷型诈骗
张某对外声称自己承接了某大型工程项目,急需资金周转,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多名朋友借款数百万元,钱到手后,张某并未将资金投入任何项目,而是用于偿还个人赌债、购买豪车和出境旅游,后来直接更换手机号码并逃往外地,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诈骗罪。裁判理由为虚构核心事实、无任何履约行为、资金用于挥霍且逃匿,非法占有目的明确。
而在另一起案件中,李某确实经营一家加工厂,借款时有意夸大了订单量和利润率,但借款全部投入了工厂租金和原料采购,后因上游客户拖欠货款导致资金链断裂,未能按时还款。虽然李某有虚假陈述,但在整个过程中有真实经营,无逃匿、转移财产行为,法院最终认定该案属于民事纠纷,可通过撤销合同或违约之诉解决。可见,有没有真实的履行意愿和经营基础,是区分二者的关键。
(二)交易型欺诈
房产市场中常见的“一房二卖”也可能跨越民法与刑法界限,如房主王某将同一套房屋先卖给甲并收取定金,转头又迅速以更高价格卖给乙,并办理过户,将全部购房款转移后立即失联,且无其他财产可供退赔。这种行为往往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的特别条款),如果王某只是因价格变化违约另售,但积极退还甲的定金并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则只是民事违约甚至民事欺诈,但不宜启动刑事追诉。
四、法律后果
选民事还是刑事途径,结果天差地别,民事欺诈中,受欺诈方可行使撤销权,要求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整个过程主要围绕填平损失。而刑事诈骗一旦成立,行为人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甚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通过刑事追缴、责令退赔程序,被害人有望追回损失,但无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刑事程序未能完全填补损失,被害人仍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严禁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最高司法机关多次发文要求公安机关不得插手合同纠纷、债务纠纷等民事争议,因此,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仅仅是使用了部分不实手段的民事行为,应当回归民事法律调整,不能随意作犯罪处理。
五、律师建议
首先,如果遭遇欺骗,需要冷静判断对方是“不想履约”还是“根本不能履约”,是否有逃匿、挥霍、转移财产等行为,及时收集合同、转账记录、通讯记录等证据;
第二,若发现对方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不是等待漫长的民事诉讼,如果仅属于民事纠纷,则应尽快行使合同解除权或寻求违约赔偿,避免超过法定期间而丧失权利;
第三,无论处于何种境地,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把握程序选择的最佳时机。
综上,准确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既关乎被害人的切实保护,也关乎防止错误追诉对公民权利的侵害,理解这一界限,就是理解法律如何在保护诚信与维护交易安全之间找到平衡,让欺骗止于法律,让纠纷止于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