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储博刚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毒品犯罪辩护部副主任,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校外导师
醉驾入刑十余年来,我国酒驾醉驾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步成为社会共识。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对醉驾案件的入罪标准、从重从宽情节、缓刑适用等问题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本文将结合最新司法实践,就醉驾案件辩护中的若干实务要点进行分析。
一、入罪新标准
《意见》确立了“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的入罪标准,将血液酒精含量分为80mg/100ml、150mg/100ml、180mg/100ml三条线,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是醉酒标准,但并非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一)血液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以上不满150mg/100ml,且无从重处理情节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血液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至180mg/100ml之间的,如果没有规定的恶劣情节,可以适用缓刑;
(三)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则一般不得适用缓刑,这一调整为辩护律师提供了分层辩护的空间,收到血液检测报告后,应首先判断案件情况在哪一条线上,以此确定辩护策略的主攻方向。、
二、从重处罚情节的认定
《意见》第十条规定了十五种从重处罚情节,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的;无证驾驶的;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暴力抗拒检查的;曾因酒驾、醉驾受过处罚的等。其中,以下两个情节在实务中争议较大:
(一)逃逸情节的认定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既是独立的从重处罚情节,也是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之一,实践中需注意逃逸的认定并不要求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只要客观上离开了事故现场,且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即可认定。需要区分的是,“交通肇事逃逸”与醉驾案件中的“逃逸”在刑法评价上有所不同——若醉驾行为本身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可能成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
(二)处罚前科的认定
这一情节的适用范围值得关注,广州法院在一起案件中认定,被告人曾因酒后驾驶被行政处罚,一年多后又醉酒驾驶并造成事故,依法从重处罚,且一般不适用缓刑,辩护中应重点核实行政处罚的时间是否确实在二年之内,以及违法行为与醉驾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
三、车辆自动报警能否构成自首
这是一个具有时代特色的实务问题,随着新能源汽车普及,车辆安全系统在检测到碰撞后会自动触发报警程序,由此引发一个问题:驾驶员对车辆自动报警不知情,能否被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需满足“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两个要件,“自动投案”的核心在于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动投案包括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或明知他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且无拒捕行为。
实务中主流观点认为,如果驾驶员对车辆报警不知情,其留在现场的目的是协商赔偿或其他原因,而非主动将自身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归案具有被动性,不符合自首的本质特征,即使驾驶员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也仅构成坦白,而非自首;相反,如果驾驶员明知车辆已经报警仍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前来处理的,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以下情形依法可认定为自首: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本人主动拨打110或122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的;驾驶员明知他人已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在例行询问中如实供述醉酒驾驶行为的;在侦查机关尚未对醉驾产生合理怀疑之前,主动、如实供述醉酒驾驶事实的。辩护中应注意识别上述情形,及时向司法机关提交自首认定的法律意见。
四、缓刑的争取策略
《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了十种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等。注意,即便存在上述情形,也仅是“一般不适用”而非“绝对不适用”,重大立功等特殊情形仍有可能突破缓刑限制。
在辩护策略上,以下几点至关重要:
第一,认罪认罚是缓刑的基础。自愿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能够额外获得量刑优惠,认罪认罚越早,从宽幅度越大,辩护律师应在侦查阶段即引导当事人真诚悔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二,积极赔偿取得谅解。造成交通事故的,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属于酌定从宽情节。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权威裁判要旨,与事故对方积极协商,对方放弃赔偿要求的,其效果等同于取得谅解,不能以未赔偿损失而排除适用缓刑,辩护律师应积极促成赔偿或协商,并留存书面凭证。
第三,挖掘从宽情节的组合效应。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可以叠加适用,产生累加的从宽量刑。在一起典型案例中,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172.6mg/100ml,虽造成事故且负全部责任,但因有自首、对方放弃赔偿要求(效果等同于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综合考量后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
第四,强调当事人系初犯、偶犯。 无酒驾前科是争取缓刑的重要有利因素,辩护中应着重说明当事人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低,没有再犯危险。
五、常见辩护要点
(一)程序辩护
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逮捕条件先天不足,辩护律师应在当事人被拘传或刑事拘留后24小时的关键窗口期内申请取保候审,重点论证醉驾案件不符合“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逮捕条件。
(二)有效质证
对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程序应严格审查,包括抽血过程是否符合规范、鉴定机构是否具备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等,程序瑕疵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被采信,从而从根本上动摇指控基础。
(三)紧急避险抗辩
在极端紧急情况下,如为送急救病人就医而不得已醉酒驾驶,且不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可能构成紧急避险,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免除处罚。
六、结语
醉驾案件虽属轻刑犯罪,但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能被短期剥夺人身自由,严重影响个人工作、生活及经济收入。随着实刑率的上升,辩护工作必须精细化、前置化,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每一个环节精准发力,无论案情如何,早期专业法律支持对争取最有利案件结果都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