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储博刚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毒品犯罪辩护部副主任,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校外导师
最近接到一些AB贷诈骗案件被害人的咨询,近年来,一种被称为“AB贷”的新型金融骗局在市场上悄然蔓延,使得许多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了巨额债务,作为长期从事刑事辩护与金融犯罪研究的专业刑事律师,笔者在办案实践中深切感受到这一骗局对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信用体系造成的严重冲击,本文将从法律专业视角,系统解析AB贷骗局的运作模式、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以期提高公众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法律维权意识。
一、什么是AB贷
AB贷,在贷款中介行业中也被称为“人情世故贷”,其典型特征在于四方主体的参与,A:有贷款需求但征信不良、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获得贷款的“黑户”;B:被A拉来“帮忙”的亲友,通常征信良好、有稳定收入;贷款中介:整个骗局的操控者;金融机构:提供贷款资金。需要特别指出的是,“AB贷”并非银行的正规贷款产品,而是不法贷款中介炮制的一种合同诈骗套路。
从刑事法律视角来看,AB贷的核心特征在于:贷款中介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将债务从征信不良、无贷款资质的A方转移给征信良好的B方,并从中牟取高额服务费,正如公安部和多家司法机关所揭示的那样,这一模式本质上是以“帮资质不足者贷款”为幌子的诈骗型套路,其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
二、套路大揭秘:“五步法”蚕食你的信用
根据司法实践总结,不法贷款中介运作AB贷骗局通常遵循以下五步:
第一步:虚假宣传,精准锁定目标A。贷款中介通过电话、网络广告等方式,以“无视黑白户、百分百放款”“内部绿色通道”等违规广告精准筛选因征信问题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得贷款的“黑户”,并以“低门槛”“秒贷”等幌子诱骗A到公司面谈。如平顶山“AB贷”合同诈骗案中,犯罪团伙长期在互联网发布“无视黑白户、百分百放款”等违规广告,并高薪招聘话务员,对目标对象进行精准筛选。
第二步:伪造银行批复,骗取A的信任。A到公司面谈后,中介核查发现其征信有问题无法贷款,便声称本人征信不够、需亲友担保增信,甚至伪造银行审批通过截图或批复函,称“贷款已批,只需要找一位征信好的亲友来做信用见证人”“此人只是来配合过账、提升系统综合评分,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并借此诱导A拉来征信良好的亲友B。
第三步:隔离话术,骗取B配合。B被A拉至中介公司后,业务员将AB双方隔离沟通,对B反复洗脑,强调其角色仅仅是“临时走账”“提高信用评分”“绝对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并出示条款繁冗、关键信息模糊不清的《贷款居间服务合同》,在快速翻页、指点签字的催促下哄骗B签署。前述提到的平顶山案件警方在现场查获的“业务手册”中,详细记录了“如何说服A角拉来B角”等八种话术模板,可见其话术设计的专业性。
第四步:偷梁换柱,以B名义贷款。在获得B信任后,业务员以“协助操作、提高成功率”为名拿过B的手机,实际是以B的身份信息、银行卡等,以B的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趁机让B配合完成人脸识别等操作,在B完全不知自己是实际借款人的情况下,贷款被成功发放至B的账户,B就此成为法律上唯一需要向银行承担还款义务的借款人。
第五步:发放资金,高额抽成。贷款到账后,中介以“服务费”“渠道费”等名目当场扣除高达贷款总额15%至30%的费用,剩余资金转给实际用款的A。B发现被骗后,中介又以事先准备好的“补充协议”相敷衍,承诺“六个月后保证将贷款转到A名下”,试图将刑事诈骗伪装成民间借贷纠纷。
这一套连环计谋环环相扣,使得原本真心帮忙的亲友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了几十万甚至数百万的债务,令人触目惊心。
三、法律定性:表面“帮忙”实则犯罪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AB贷涉及的法律定性问题较为复杂,可能触及合同诈骗罪、诈骗罪、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多个罪名。
以河南平顶山特大AB贷合同诈骗案为例,犯罪团伙在短短半年内实施诈骗上百起,在全国多省份注册了22家运营模式雷同的“连锁”公司,受害人达上千人,涉案金额高达3300万余元。该团伙的行为最终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又如上海市普陀区某贷款中介案,法院最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同案七人分别被判处二年二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对AB贷中各主体的责任认定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对于贷款中介而言,其虚构A是主贷人、B是担保人的事实,隐瞒B是实际借款人的真相,骗取B承担借款、还款责任并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若导致B产生实际财产损失,则贷款中介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犯罪金额一般以其从A处收取的手续费金额为准。对于A而言,若其与贷款中介共谋欺骗B,明知B将承担实际借款责任而仍然诱骗B签字,可能被认定为诈骗共犯;若A确实受到中介欺骗,以为B只是见证人,则一般不构成犯罪,但仍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对于B而言,由于其系被骗而不知自己是实际借款人,在A无力还款、银行向B催收时,B属于该模式的被害人,可以向贷款中介和A追偿。
四、民事后果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AB贷对当事人的权利影响深远,银行作为放款方,在面对借款人申请时,通常仅进行形式审查(包括身份信息核实、人脸识别验证等)。在整个贷款流程中,是B提供了身份信息并进行了人脸识别,因此B是法律上认可的借款人和还款义务人。
对B而言,其面临的民事后果最为严峻,若B被确定为借款人,银行有权直接向B催收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若A无力还款或失联,B必须独自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个人征信将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B作为借款人,实际贷款发放至其账户,其与A之间往往存在口头或书面的还款承诺,但这一内部约定对银行不具有任何约束力;承担还款责任后,B可以向实际用款A主张追偿权,但追偿过程往往面临A无偿还能力或失联的困难。
对B的救济途径:若B系被欺诈,可向人民法院主张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但司法实践中,由于B在贷款申请过程中配合完成了人脸识别、签字确认等关键环节,其“不知情”的抗辩举证难度较大;积极收集证据(如贷款中介的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中介人员关于“绝对不担责”的承诺等),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民事诉讼向A追偿,要求A返还贷款本息。
必须强调的是,所谓的“补充协议”或“免责承诺”,仅对签署双方具有约束力,对银行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B无法凭此协议拒绝银行的还款要求。
五、识别与防范
面对AB贷骗局的蔓延,公众应当如何识别和防范?建议如下:
一要警惕“内部渠道”“绿色通道”等诱惑话术。正规的银行贷款审批流程公开透明,不存在所谓“内部人士”或“特殊渠道”可为征信不良者违规放款的情形,任何以“配合过账”“临时见证”“征信加分”为由要求亲友配合签字的,都应当高度警惕。
二要坚决拒绝“代为操作”。所有正规贷款都必须由借款人本人申请,身份证、银行卡、验证码及人脸信息是个人核心金融资产,绝对不能以任何理由交由他人代持操作,一旦他人代持B的手机进行申请操作,B极有可能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实际借款人。
三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贷款中介往往利用合同条款繁冗复杂、快速翻阅等方式,诱使B在不了解合同内容的情况下草率签字,B必须要求中介逐条解释合同内容,明确自己在贷款合同中的法律地位究竟是“借款人”还是“见证人”或“担保人”。
四要核实中介资质。应当通过官方渠道核实贷款中介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确认其是否与银行签订有真实的金融合作协议,如平顶山案中,犯罪团伙虽持有合法营业执照,但并未与任何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必要时可向银行官方客服直接核实。
五要保存关键证据。若不慎卷入AB贷纠纷,应及时收集并保存贷款中介的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通知、合同文件等证据材料,特别是能够证明中介曾作出“B绝对不担责”“只是见证”等虚假承诺的证据,以便后续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在民事诉讼中维护自身权益。
六、结语
AB贷骗局不仅严重侵害公民个人财产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虚耗国家普惠贷款政策资源,容易引发连锁性的矛盾纠纷。每一位公民都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轻易将个人信用资源交由他人使用,不轻信所谓“内部通道”的承诺,当发现被骗时,应当果断运用法律武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