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律师于水莲详解:公路工程未验收但已通车使用,质量保修期何时起算?

2026/06/06 11:16:47 查看161次 来源:于水莲律师

工程律师于水莲详解:公路工程未验收但已通车使用,质量保修期何时起算?

  在公路工程实践中,因建设工期、通行需求等原因,常出现项目未履行交工验收程序但已实际通车运营的情形。一旦通车后出现质量问题,质量保修期应从何时起算,往往成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争议的焦点。作为黑龙江地区专注于建设工程法律纠纷你的于水莲律师,结合实务经验与司法判例,就此类复杂情形的认定规则进行提供法律指引。

一、 核心原则——保修期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通常,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但“公路工程”具有特殊性,其验收可分为交工验收(检验合同履行与工程质量,满足通车条件)和竣工验收(综合评定最终成果,通常在通车试运营2年后)两个阶段。

    行业内广泛采用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通用合同条款第19.7条约定”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算“,此条款为行业通用范本,这表明,在法律与工程合同层面,公路工程的保修期起算节点通常提前至“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而非最终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这种安排符合公路工程“交工即可通车使用”的实际情况,避免了保修责任期的“真空地带”。

二、 实务难点——未办交工验收,但已实际通车,保修期从哪天算?

    当项目未进行交工验收即已通车,起算点便产生模糊。此时,司法实践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进行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以下规则认定:

1. 验收合格的,以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 承包人已提交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提交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在公路工程语境下,上述第3项中的“竣工验收”通常指向交工验收。因此,若发包人(建设单位)在未完成交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开放道路通车使用,法院很可能将实际通车之日(即转移占有之日)作为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点。

三、参考案例

    在(2023)川01民终XXXX号等案例中,法院明确,案涉快速路虽然未完成全部竣工验收,但已于特定日期通车使用,故判决以通车使用之日作为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此种裁判思路旨在平衡双方利益,防止发包人通过拖延验收,同时享受工程使用利益,却无限期推迟保修期起算,从而损害承包人权益。

四、 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1. 对承包人(施工单位)

    证据保全至关重要。哈尔滨于水莲律师建议,应特别注意收集和固定能证明实际通车时间的证据,如政府通车新闻、运营单位接管记录、车流量监测起始记录、各方关于通车的会议纪要等。这是未来主张保修期起算时间的关键。

     工程合同条款要明确约定,在签约时,力争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即使未完成正式交工验收程序,只要工程实际交付使用(通车),保修期即自实际使用之日起算,以避免争议。

2. 对发包人(建设单位)

    规范通车使用程序。应尽量避免在“未完成交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通车使用”。如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提前通车,应主动与承包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提前使用的事实、日期及对保修期起算的约定,将风险协商前置。

    理解法律后果。需认识到,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不仅可能面临行政责任,在司法上也可能导致保修期提前起算,并可能丧失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进行抗辩的部分权利(地基和主体结构除外)。

五、 结语

    公路工程“先通车,后验收”模式下的保修期认定常常引发争议,核心在于起算点的确定。本质是行业惯例、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在特殊场景下的交叉适用。法律倾向于保护诚实守信方的利益,擅自使用行为将可能直接触发保修责任的起算。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均应规范建设与交付流程,重视合同条款设计,并注重关键事实的证据固定。

    在处理该类兼具高度专业性与复杂法律争议时,离不开对公路工程建设流程、技术规范的深刻把我,哈尔滨于水莲律师建设工程法律团队,兼具法律执业资格、一级建造师、一级消防工程师多重专业资质,为客户提供施工合同评审、履约过程风险控制、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结算纠纷解决及诉讼仲裁代理等高契合度的法律服务。

    若在黑龙江省,尤其是哈尔滨市及周边地区,从事公路工程、房建、市政等工程建设,正面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结算争议、质量保修索赔等法律难题,可寻求于水莲律师获得专业法律支持。获得务实、高校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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