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胡丽娟
电动自行车凭借便捷、经济的优势成为多数人的代步首选,但市面上电动车质量参差不齐,部分不良商家为牟利售卖不合规车辆、隐瞒车辆瑕疵,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电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案,针对商家售卖无有效3C认证、无法上牌车辆的欺诈行为,依法判决商家退一赔三,有力捍卫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6年1月,消费者赵某为日常出行需要,在王某经营的车行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金额为4700元,购车交易过程中,车行仅出具了加盖公章的购车收据,未同步提供车辆合格证、正规发票及相关资质认证文件。商家王某向赵某作出承诺,后续会补齐车辆合格证、正规发票及相关认证证件,补办完成后车辆即可正常上牌,打消了赵某的购车顾虑。
然而赵某提车后,在交管平台办理号牌备案时,系统提示该车辆不属于新国标车型,无法办理上牌手续。赵某遂与王某协商退货退款事宜,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赵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购车合同、要求商家退还4700元购车款,并按购车款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旧版3C认证,在本次购车前已全部注销,厂家新版有效认证办理时间晚于购车时间,车辆交易时无有效国家强制认证,属于禁止销售、无法上牌上路的违规车辆。王某作为长期经营电动车的专业从业者,理应熟知车辆认证规则与行业销售规范,对车辆无有效认证、无法上牌的瑕疵属于明知状态,其向消费者作出可补办证件、正常上牌的虚假承诺,刻意隐瞒车辆核心缺陷,诱导消费者完成交易,已构成消费欺诈。同时,因案涉车辆无法合法上路使用,消费者购车用于日常出行的合同目的已完全落空,赵某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王某退还赵某购车款4700元并三倍赔偿14100元,赵某向王某返还涉案电动自行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