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不少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未按照职工实际工资申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而是以当地最低缴费基数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此种操作在法律上是否合规?当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低基数核算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按照实际工资标准计算的金额存在显著差额时,该差额应当由谁承担?
盈科昆明股权高级合伙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事务部主任刘伟律师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指导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解答。
01
未足额缴纳的性质与后果
YINGKE KUNMING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后果】
据此,用人单位以低于职工实际工资的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属于典型的“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责令其补缴差额,并加收滞纳金。
02
“本人工资”是计算待遇的关键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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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该条虽主要针对“未参保”情形,但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原则,“已参保但未足额缴纳”的情形中,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后,工伤保险基金亦应依法重新核算并补足差额部分的待遇。
03
差额承担责任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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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并补缴,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该条虽主要针对“未参保”情形,但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原则,“已参保但未足额缴纳”的情形中,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后,工伤保险基金亦应依法重新核算并补足差额部分的待遇。
【实务路径】
实务中,社保经办机构通常不会主动重新核算并补发差额。此时有两种救济途径:
第一,在稽核补缴后,若社保部门拒绝重新核算支付,职工可提起给付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社保机构履行重新核算的法定义务;
第二,若客观上无法完成稽核补缴,职工可直接以实际工资标准核算应得待遇,向用人单位主张差额损失赔偿。
04
最高法案例库指导案例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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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2023-16-2-490-007)号案例对此问题作出了裁判指引。
裁判要旨明确:“用人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其向有关部门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费用,其有证据证明工伤保险待遇仍然降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差额损失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裁判要旨清晰表明:即便用人单位已经补缴了工伤保险差额及滞纳金,若由此计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然低于按实际工资核算的标准,职工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差额损失赔偿责任。该规则对全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均具有参考指导意义。
05
医疗费用差额的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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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工伤医疗费用中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合理医疗费用,若经医疗机构确认为治疗工伤所必需,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判决由用人单位承担。
因此,用人单位不仅面临伤残补助金差额的索赔风险,还可能承担额外的医疗费用差额。
06
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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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社会保险缴费管理,依法按照职工实际工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避免因基数不足产生差额风险及行政处罚。
第二,如已发现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建议主动向社保稽核部门申请补缴差额并申请重新核算工伤待遇,减少潜在的纠纷空间。
第三,工伤职工如发现待遇差额问题,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通过稽核补缴、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职工治疗工伤过程中,如存在超出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建议在治疗前与用人单位书面确认费用承担方案,避免后续争议。
作者介绍:刘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