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版《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对于职务犯罪案件辩护的影响?

2026/06/12 15:42:44 查看163次 来源:张天昌律师

近来,新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会议纪要,像韭菜一样,一茬一茬地出。刚学完旧的,新的又来了。

今天,送老大画画的间隙,抽空把2026年修订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通读了一遍。

毕竟,对于为职务犯罪案件辩护,认罪认罚相关规定,是必须熟知的。

框架还是那个框架——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从宽把握、辩护权保障、被害方权益、侦查机关、审查起诉、审判程序、反悔撤回。

看似只是补充修订。但细看,此次修订力度,远超预期。

第24条“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同步开展认罪教育工作,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不得以变更强制措施、从宽处罚和其他利益进行诱导,不得作出具体的从宽承诺。”

实践中,不仅公安侦查人员,还有一部分司法人员直接跟当事人明确,只有认罪认罚才能不捕,才能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但,既然规定认罪认罚作为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考量因素,有些司法人员坚持的,认罪认罚才能变更强制措施的观念,短时间内依然难以改变。

第31条“严禁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实践中,辩护人经常被晾在一边。检察院给当事人一个具结书,让值班律师在场见证,签完才通知辩护人。我不知道这是有意为之,还是办案惯性。但结果是,辩护人还没来得及跟当事人分析量刑建议的合理性,具结书已经签了。

现在,有辩护人的,必须辩护人在场。“严禁”两个字,也间接承认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中,绕开辩护人签订具结书原为常态。

第33条“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或者犯罪嫌疑人未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单方撤销具结书、变更量刑建议。”

有人会觉得,这不是应该的吗?

实践中,检察院单方毁约,却偶有发生。检察院跟辩护人谈好了量刑,签署了具结书。过两天,换了部门负责人,或者被上级检察院认为“量刑偏轻”,然后通知辩护人,要重新谈。

对此,拙文《一审判决按具结书量刑建议裁判,被告人未上诉,检方可以抗诉吗?》曾专门予以论述。

第36条“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不说明理由是常态,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直接给出一个量刑建议。甚至,到了看守所才告知量刑建议。虽然,第17条明确具结前五日前告知并听取意见,但并没有要求把量刑建议告知辩护人。

问理由,要么是集体讨论的结果,要么是上级决定的结果。总之,就是不能改。

第62条“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使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出抗诉。”

根据此条规定,本文认为,认罪认罚后,如果当事人基于事实、情节、性质等上诉,检察院就不能抗诉。甚至,如果当事人基于量刑过重上诉,但从宽量刑没有明显不当的,检察院也不能抗诉。

第70条“对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监察法》第34条规定: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的,监委可以在移送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我注意到此次修订,删除了“对于减轻、免除处罚,应当于法有据;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和量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不知何意?

不管如何,对于职务犯罪而言,在没有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从犯、重大坦白等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监委若基于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提出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建议,检察院如何量刑?法院如何减轻处罚?

或许,解决途径只能在于《刑法》第

还有一点值得关注的是——分案问题。但此一问题,涉及范围广泛,值得专文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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