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昌律师-我所能想到的职务犯罪案件追诉时效问题大概就这些?

2026/06/12 15:43:36 查看281次 来源:张天昌律师

近年辩护实践发现,有一些职务犯罪,往往是陈年旧事。而这,涉及追诉时效的审查。

追诉时效,乃指法律规定的追究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期限届满,司法机关即丧失追诉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也就是说,追诉时效届满后的处理,实务中有一个动态的演进过程。侦查阶段发现时效已过的,应当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的,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审判阶段发现的,应当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如,在钟某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参阅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3-1-237-001)中,一审已作出有罪判决,二审法院发现超时效后直接裁定撤销原判、终止审理。

再如,徐某乙诬告陷害案(参阅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6-1-191-001)中,法院认为,刑事诉讼中对于追诉时效的审查和适用优先于对案件的实体审判。在案件进入二审程序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应以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为依据,裁定对案件终止审理。

追诉时效的制度价值,在于督促公权力及时行使追诉权,以避免因时间流逝导致证据灭失。

当然,更为重要的则是,避免行为人长期处于被追诉的不安定状态。

职务犯罪的案发往往具有滞后性,有的公职人员收受贿赂后数年甚至数十年才被揭露,追诉时效也因此成为高频争议点。

追诉期限的长短,取决于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经过十年;十年以上的,经过十五年;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法定最高刑”应根据具体行为所对应的量刑档次确定,而非笼统地按罪名计算。受贿罪有多个量刑档次,收受3万元和收受300万元,追诉期限完全不同。

在林某钦受贿案(参阅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3-1-404-017)中,尽管司法解释变更导致量刑档次降档,但法院仍以立案时的法律规定认定追诉时效,进而确认未过时效后继续审理。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是追诉时效起算的核心规则,也是实务中最有争议的问题。

连续犯是职务犯罪的典型形态。公职人员利用同一职务便利,基于概括的受贿故意,多次收受财物,追诉期限从最后一次收受之日起算。

但连续犯的认定并非没有边界。如果数笔受贿时间跨度较大,甚至受贿人已更换职务,则很难再认定为连续的受贿故意。作为律师,应当逐笔审查受贿事实的时间节点,对超过追诉时效的单独提出抗辩。

至于继续犯的认定,在滥用职权案件中尤为关键。沈某某滥用职权案(参阅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5-1-416-001)对此作出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沈某某违规为在逃的抢劫嫌疑人变更户籍信息,致使其通过征兵政审混入部队。辩方认为犯罪完成于2007年,五年追诉时效已过。控方认为危害结果持续至2011年才暴露,追诉期限应从该时点起算。

法院裁定认为,滥用职权罪属于状态犯而非继续犯。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后,侵害结果虽然持续,但行为本身已经完成。追诉期限仍应从侵害结果发生之日起算,而非以侵害结果终了之日起算。

当然,追诉时效也有不受限制的情形。根据《刑法》第88条,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也就是说,虽然立案,但没有逃避侦查的,追诉时效依然受限制。在邓某强串通投标案中(参阅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2-1-166-001),公安机关虽已立案但从未对邓某强采取任何侦查措施,邓某强主动供述并全额退赃。法院认定邓某强不存在逃避侦查的行为,追诉时效已过,裁定终止审理。

而且,对于“逃避侦查”的认定应当实质判断。逃避侦查不限于物理上的逃匿,还包括通过欺骗手段妨碍追诉的行为。当然,仅仅未主动投案、正常生活的,不能认定为逃避侦查。

在邵某德故意伤害案(参阅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4-1-179-016),邵某德被抓获后采取虚假供述,导致证据不足被解除强制措施。法院审判认为,虚假供述对追诉产生实质妨碍的,应认定为“逃避侦查”。

那么,监察调查程序中如何适用第88条,是一个值得专门讨论的问题。监察机关的立案调查不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但经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后,直接适用刑事追诉时效的规定。

实务中,一般将监委立案调查的时间点作为认定追诉时效的时间点。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后,涉案人员逃避调查的,同样产生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效果。监委的立案时间决定了追诉时效是否“定格”。

如果涉案人员在监委立案前,已经主动交代、配合调查,且无逃避行为,即使事后发现更早的犯罪事实,也不能因此否定追诉时效的抗辩权利。

不过,伴随贪污贿赂犯罪而生的自洗钱行为是独立犯罪,其追诉时效不受上游犯罪的影响。即使上游贪污贿赂犯罪因超时效等原因未追诉,只要被调查人实施了自洗钱行为,除情节显著轻微外,均不影响自洗钱犯罪的认定。

关于追诉时效的证明责任,应当由控方承担。辩护方只需提及时效可能已过或提供初步线索。控方有义务证明:立案的时间节点、行为人有无逃避行为、被害人有无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是否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

职务犯罪有其隐蔽性和滞后性,辩护人应当善用追诉时效规则,从程序上阻断已过追诉时效案件的推进。

这,既是对当事人的负责,也是对法律严肃性的维护。

追诉时效并非程序上的“技术细节“,而是实体法赋予行为人的实质性保护。作为律师,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可以将追诉时效作为审查的第一个问题。

说起来很简单,查清时间节点、核对法律规定即可。但,很多律师恰恰忽略了这桩最基础的问题。追诉时效的检验,不在于理论多么高深,而在于实务中是否真正重视。

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从追诉时效开始,也可能在追诉时效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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