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保障的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事故”直接导致的身体伤害。然而,当老年人或骨质疏松患者因轻微外力导致骨折时,保险公司常常以“骨质疏松属于自身疾病,骨折系疾病所致而非意外”为由拒绝赔付。重庆的一位某男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他最终成功获赔12.7万元。
某男士是重庆的一位退休居民。他年过六旬,平时身体尚可。某天,他在家中浴室不慎滑倒,随即感到右髋部剧烈疼痛,无法站立。家人将其送往医院,经X光及CT检查,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随即接受了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住院及手术费用共计12.7万元。
某男士曾为自己购买过一份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他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审核后拒赔,理由是:某男士的骨密度检查提示存在“骨质疏松”,保险公司认为,骨质疏松是一种慢性疾病,会导致骨骼脆性增加,即使轻微外力也可能引发骨折。因此,本次骨折的根本原因是骨质疏松这一“疾病”,而非“意外伤害”,不属于意外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某男士对此感到万分委屈:自己明明是在浴室滑倒才摔伤的,有滑倒的事实,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凭什么因为自己有骨质疏松就说不是意外?难道老年人骨质疏松就不能买意外险了吗?他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韩玉龙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对“意外伤害”定义的曲解,严重侵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君审律师团队指出,意外险的赔付前提是“是否存在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而非“伤者本身有无基础疾病”。保险公司的逻辑存在根本性错误。
第一,本次事故的“近因”是滑倒这一外来事件,而非骨质疏松。 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要求,只有当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时,保险人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某男士摔倒这一突发的外来事件是导致骨折的直接原因。骨质疏松只是增加了骨折的风险,降低了骨折所需的外力阈值,但并未改变“滑倒”作为事故近因的性质。如果按保险公司的逻辑,任何有骨质疏松的人摔倒都不能理赔,那么意外险对中老年人的保障将形同虚设。
第二,保险公司将“骨质疏松”等同于“疾病”并以此排除意外责任,是对“意外伤害”定义的错误解读。 意外伤害的定义中,“非疾病”是指伤害本身不是由疾病过程(如心梗、脑溢血等)直接引起的。某男士的骨折是外力作用于骨骼的直接结果,而非骨质疏松这一慢性状态“主动”引发的。骨质疏松只是一种体质状态,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急性疾病。保险公司将一个静态的身体状况作为拒赔理由,于法无据。
第三,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并未将“骨质疏松患者除外”或“骨质疏松导致的骨折不赔”作为免责条款进行明确提示和说明。 如果保险公司认为骨质疏松患者摔倒骨折不属于意外,应当在投保时以显著方式告知投保人,并作出明确的免责约定。本案中,保险合同并未明确将骨质疏松列为意外险的责任免除事项,保险公司事后以此为由拒赔,属于单方面扩大免责范围。
第四,司法实践中,对于骨质疏松患者因摔倒导致骨折的案件,大量法院判决认定属于意外险的赔付范围。 法院普遍认为,只要有明确的外来致伤事件(如摔倒、碰撞),即使伤者存在骨质疏松,也不能改变该伤害属于“意外”的性质。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多份类似判例,其中法院均支持被保险人的理赔请求。
在庭审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某男士摔倒的现场情况说明、急诊病历(明确记载“浴室滑倒致伤”)、骨密度检查报告、手术记录以及多份支持赔付的司法判例。律师团队强调,某男士的骨折是由外来的、突发的摔伤事件直接造成的,符合意外险的全部要件。骨质疏松只是影响骨折发生概率的体质因素,不能成为否定“意外”性质的理由。
最终,法院采纳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某男士因滑倒导致骨折,该事件符合“外来、突发、非本意”的意外特征,属于意外险的保险责任范围。骨质疏松作为个体身体状态,并不能改变意外事故的性质。保险公司以“骨质疏松属于疾病”为由拒赔,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判决保险公司向某男士支付意外医疗保险金12.7万元(全额赔付)。
拿到判决书后,某男士感慨道:“感谢君审律师!我摔倒骨折是实实在在的意外,保险公司却因为我骨头脆就不赔,太欺负人了。是律师帮我证明了,骨质疏松的人摔跤也是意外,不是生病!”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意外险的理赔核心是“是否存在外来致伤事件”,而非“伤者身体是否完美无缺”。骨质疏松、关节炎、骨质增生等常见中老年问题,不影响意外事故的认定。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的,完全有法律依据予以反驳。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捍卫合法权益。
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