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实注销承诺,股东要兜底偿债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付珊
货款迟迟收不回,上门讨要才发现合作公司早已注销,辛苦挣的货款难道就要白白打水漂?碰到这种糟心事,债权人到底该如何维权?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司简易注销后债务追偿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令注销前原股东全额承担公司遗留债务,清晰传递出依法有序退出、恪守诚信清算、违规必定担责的司法导向。
2025年1至2月,原告建材店持续向某有限公司供应五金建材,累计货款合计1.02万元。建材店后续多次催收欠款时,意外得知这家公司早在2025年5月就走简易程序完成注销。讨要无门之下,建材店一纸诉状,将公司两名原股东张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1.02万元货款。
经查,涉案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张某身为法定代表人持股49%,李某持股51%。2025年5月23日二人申请简易注销时,共同签署《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书面保证公司注销前无债权债务、所有款项清算完毕,工资、税费、各类补偿金及其他事务全部结清,清算工作已彻底完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公司存续期间无债务或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全体股东作出承诺后,才可走简易注销流程;若股东承诺内容与事实不符,需对公司注销前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里,公司法人身份虽因注销终止,但销售单据、微信聊天记录等完整证据,证明注销前尚欠建材店1.02万元货款未结清,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无误。张某、李某明知存有未清偿欠款,没有完成全面清算就贸然办理简易注销,还出具虚假清算承诺,理应对这笔债务共同清偿。因此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李某共同向建材店支付货款1.0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