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2026/06/18 08:13:06 查看10次 来源:王禹程律师

八、社会调查评估

40.侦查阶段的社会调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调查评估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收到调查评估材料的,及时移送。

41.审查起诉阶段的社会调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拟提出缓刑或者管制量刑建议的,可以及时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已收到调查材料的,应当将材料一并移送,未收到调查材料的,应当将委托文书随案移送;在提起公诉后收到调查材料的,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法院。

42.审判阶段的社会调查。被告人认罪认罚,人民法院拟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可以及时委托拟确定为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

人民法院对于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应当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是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重要参考。对没有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或者判决前未收到调查评估意见的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合管制、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判处管制、宣告缓刑。

43.不需要社会调查评估的情形。对于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讼阶段,没有新事实新情况可以不再重复委托调查评估。

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人身危险性小的未成年犯、初犯、过失犯等,且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可以不进行社会调查评估。

44.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受委托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前去执行地社会矫正机构报到的,社会矫正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不得仅因没有调查评估意见或者社区矫正对象非本地户籍而拒绝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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