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疾险理赔纠纷中,保险公司“抠字眼”拒赔是投保人维权时最常遇到的困境之一。保险合同的专业术语与普通人的日常理解之间,往往存在巨大的认知鸿沟。当一位患者因脑部急症接受了高风险的开颅手术,却因所患疾病不在合同列举的几种病名之内而被拒赔时,法律的天平该如何倾斜?河南郑州的一位某女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委托律师为李鹏律师与乔辉律师)就经历了这样的遭遇。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她最终成功获赔15万元。
某女士是河南郑州的一位居民,她为自己的健康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天有不测风云,她因突发剧烈头痛、呕吐等症状被紧急送医,经头颅CT及脑血管造影等详细检查,被诊断为颅内动脉瘤破裂,情况危急。医院立即为她实施了全麻下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手术历时数小时,过程凶险,术后某女士在ICU监护多日才脱离生命危险。这次住院及手术不仅让她在鬼门关前走了一遭,更产生了高昂的医疗费用。
出院后,某女士提交了重疾险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的审核结果让她难以接受:拒赔。保险公司的理由看似“有理有据”——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开颅手术的理赔范围被严格限定于因颅内动脉瘤、帕金森病、癫痫三种特定疾病实施的手术。保险公司认为,某女士所患疾病或手术情形“不符合”该条款,因此拒绝赔付15万元保险金。
某女士感到万分委屈:自己同样做了开颅手术,同样经历了生死考验,仅仅因为病理诊断与合同列举的病名不完全一致,就不能获得赔偿?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并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乔辉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对合同条款的机械解读,严重违背了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目的。
第一,保险条款将开颅手术限定于三种特定疾病,属于对重大疾病范围的限缩。 该条款的实质是排除了大量同样需要进行开颅手术的其他危重疾病,客观上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司法实践,此类条款被视为隐性免责条款。对此,保险公司负有明确的法律提示和说明义务。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重大疾病”并非医学专门术语,根据社会公众的通常理解,应当是指病情严重、导致费用支出巨大或对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疾病。某女士所接受的全麻开颅手术本身,就是病情严重性的最佳证明。
第三,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条件。 某女士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接受了开颅手术,保险公司不得以“不符合”其限定的病种为由拒绝赔付。
第四,司法实践中已有大量类似判例支持被保险人的诉求。 例如,江苏泰州王女士因“烟雾病”行开颅手术被拒赔,法院认定“重大疾病”应作通常理解,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西安雁塔区法院在类似案件中也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这些判例为本案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庭审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某女士的手术记录、病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证据,重点论证了:开颅手术本身的高风险性和严重性,已经使其具备了重大疾病的实质特征。保险公司将保障范围机械地限定在合同列举的几种疾病上,不符合投保人的合理期待,也违背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最终,法院采纳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某女士因颅内动脉瘤破裂接受全麻开颅手术,病情严重,完全符合社会公众对“重大疾病”的通常理解。保险公司以手术不属于合同限定的病种为由拒赔,缺乏合理依据。判决保险公司向某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5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某女士感慨道:“感谢君审律师!我同样做了开颅手术,同样面临生命危险,保险公司却因为我得的病不在他们列举的三个名字里就拒赔。是律师帮我证明了,重大疾病的意义在于手术本身的严重性,而不是合同里的几个名词。”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重大疾病保险的核心保障对象是“重大疾病”本身。如果保险合同以限定病种的方式将同样需要开颅手术的其他疾病排除在外,这种条款的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正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关注条款中对“重大疾病”的定义方式;遇到此类拒赔,不要轻易放弃,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从格式条款解释、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以及疾病的实质危害等角度依法维权。
君审在河南郑州有办案团队,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