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取保与无罪辩护实战经验:拆解四大核心要件,把握关键辩护突破口

2026/06/26 09:30:36 查看25次 来源:孙伟伟律师

从事刑事辩护八年,我接触过非常多诈骗罪案件,也经常被家属问到同一个问题:孙律师,我家人涉案金额特别大,现在已经被拘留了,还有机会取保或者无罪吗?

很多人对诈骗罪的认知存在误区,觉得只要说了假话、钱没还上就一定构成诈骗,但实际上,诈骗罪是刑法中无罪辩护空间最大的罪名之一。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核心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被害人因欺骗行为陷入认识错误、被害人基于该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这四个环节环环相扣,只要能够打掉其中任意一个,就有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甚至是无罪的结果。

结合这些年的办案经验,我把诈骗罪辩护的核心思路和实战要点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优先论证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打掉诈骗罪的主观核心

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的主观核心,也是无罪辩护最常见的突破口。很多家属甚至非专业律师都会陷入一个误区:只要当事人有虚假陈述,最后钱没还上,就一定是诈骗。但实际上,诈骗罪惩罚的从来不是还不上钱,而是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钱,意图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恶意。

实践中,很多还不上钱的情况其实是正常的商业风险:比如因为市场变动、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还款,或者借款后确实将资金用于正常经营,只是因为客观原因亏损,这些都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有本质区别。

在这个辩护环节,律师的核心工作是通过会见当事人,全面还原案件事实,重点核实三个关键事实:一是当事人取得资金前的真实意图,是否有还款的意愿和计划;二是资金到账后的实际用途,是用于正常经营、履约,还是用于挥霍、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隐匿转移;三是资金无法返还时,当事人是否有积极的补救行为,有没有逃匿、失联等情况。

同时,律师需要第一时间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比如资金流水、经营合同、沟通记录等,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申请调取关键证据。这里必须提醒的是,刑事案件的黄金救援期只有拘留后的37天,很多关键证据如果不及时固定,很可能会随着时间推移灭失,一旦错过时机,后续再想争取无罪就会困难重重。很多家属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要么盲目等待,要么寄希望于所谓的关系,反而耽误了最佳的辩护时机。

二、严格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否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犯罪行为

很多人认为只要说的话和事实不符,就是诈骗里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这其实是对法律的误读。刑法上的欺骗行为,必须是足以让被害人产生根本性错误认识的、性质严重的虚假陈述,并非所有的不实陈述都构成刑事诈骗。

实践中最容易混淆的就是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边界:比如商家在宣传产品时的适度夸大,最多构成虚假宣传或者民事欺诈;再比如现在常见的主播包装人设、过度美颜甚至隐瞒婚史获取打赏,本质上都属于民事层面的不诚信行为,达不到刑事诈骗的程度。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通过虚假陈述直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以及虚假陈述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核心原因。

这一环节的辩护非常考验律师的专业能力,不仅需要全面梳理在案证据,核实当事人陈述的真实程度、虚假内容对交易的影响,还要结合大量的司法案例和裁判规则,详细论证行为的性质,向办案机关提交充分的法律意见,明确区分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边界——这是家属自己无法完成,也是所谓的关系无法替代的专业工作。

三、判断被害人是否陷入根本性认识错误:否定因果关系的第一环

很多人觉得,只要被害人说自己被骗了,就一定是陷入了认识错误,但实际上,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要求是对交易核心内容的根本性错误,如果只是对次要信息的误解,不构成诈骗罪意义上的认识错误。

我曾经办理过一起案件:当事人谎称自己是某房企老板的亲戚,收了被害人5万元费用,承诺帮被害人拿到项目投标资格。实际上当事人确实不是房企老板的亲戚,但他最终确实帮被害人对接了项目渠道,被害人也实际拿到了投标资格,只是因为自己报价过高没能中标。这个案件里,虽然当事人在身份上有虚假陈述,但被害人支付费用的核心目的是拿到投标资格,这个目的实际上已经实现了,被害人并没有对交易的核心内容产生错误认识,只是对当事人的身份有误解。这种情况就只属于民事欺诈,不构成诈骗罪。

在这个环节,律师需要穿透被害人的陈述,去核实交易的核心目的是什么,当事人的虚假陈述是否影响了核心交易目的的实现,只要能论证被害人没有产生根本性的认识错误,就找到了一个重要的辩护突破口。

四、核实被害人处分财产的真实原因:打破欺骗行为与处分结果的因果关系

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处分财产必须是因为之前的认识错误,也就是说,欺骗行为和财产损失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被害人给钱不是因为被欺骗,而是基于其他原因,比如明知有风险仍然自愿投资、出于赠与目的、或者有其他的利益交换,那就不构成诈骗罪。

实践中,很多被害人报案时都会声称自己是被骗了才给钱,但这只是被害人的单方陈述,需要结合客观证据来核实。我之前办理过一起诈骗案件,当事人自己都没有意识到,他和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里,被害人曾经明确提到自己给钱是出于投资看好项目,并不是因为相信了当事人的某句陈述。这段聊天记录就是证明被害人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关键证据,直接成为了当事人不构成诈骗罪的核心辩点。

这类细节往往非常隐蔽,当事人自己可能都意识不到这些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的重要性,甚至不会主动跟办案机关或者律师提及。这就需要律师在多次会见的过程中,反复和当事人核对案发的全部细节,引导当事人回忆沟通过程中的关键信息,才能从琐碎的事实里挖掘到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证据。

结语

诈骗罪的辩护,本质上是对构成要件的逐一拆解,是对证据和事实的精细化梳理。很多时候,决定案件结果的不是所谓的关系,而是律师能不能在黄金救援期内找到那个关键的突破口,用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证据去说服办案机关。

我是青岛刑事律师孙伟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八年,亲办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如果你或者你的家人正面临刑事案件的困扰,一定要第一时间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把握最佳的辩护时机,才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