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律师,我家人因为聚众淫乱被抓了,是不是肯定要判刑?还能争取无罪吗?”,近年来青岛地区此类案件多发,这是家属问得最多的问题。
聚众淫乱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该罪只处罚两类人:一是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二是多次参加(累计三次以上)聚众淫乱活动的参与者。如果只是被动被邀请、只参与了一两次,本质上属于治安违法,最多拘留罚款,不构成犯罪。
但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存在大量争议点:什么是“聚众”?什么是“淫乱”?私密空间的自愿行为是否侵害公共秩序?同案犯之间为了立功互相攀咬、乱指认的情况非常普遍。如果没有专业律师认真抠事实、核证据、把握争议边界,当事人很可能稀里糊涂就认了不该认的罪,留下终身案底。
一、误区纠正:上来就劝认罪认罚是对当事人不负责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律师在承办此类案件时,往往直接走“标准流程”:仅进行一次会见后,便向家属告知“案件事实清楚,建议认罪认罚以争取缓刑”,全程未考虑无罪辩护的可能性,亦未对法律层面的争议焦点进行深入剖析。此等处理方式虽对律师而言最为便捷且无风险,但对当事人却意味着最高代价——原本可通过撤案或不起诉解决的案件,最终导致当事人背负刑事案底,其影响将波及个人乃至整个家庭的未来。
聚众淫乱罪存在大量法律上的模糊地带和争议点:
l 建群不等于组织者,
l 在同一个房子里不等于“聚众”,
l 在场不等于参与,
l 观看不等于实施,
l 三个人在不同房间分别发生关系不等于“聚众淫乱”。
这些争议点,就是律师辩护的空间。
专业的刑事辩护,应当坚持“三层拆解辩护法”:先拆主体身份和参与次数,再拆行为是否符合“聚众淫乱”的法定构成,最后从证据和法益层面根本动摇指控基础。能出罪的坚决不往轻罪辩,有争议的点全部提出来,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二、第一层:拆解主体身份和参与次数
很多律师辩护时,公安机关指控几次就认几次,指控什么身份就认什么身份,这是放弃辩护的表现。专业辩护首先要把主体身份和参与次数拆透。
(一)是否属于“首要分子”
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权威裁判规则,聚众淫乱罪的“首要分子”,必须是在聚众淫乱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即主动纠集人员、制定活动方案、安排活动流程、主导活动进行,三个核心作用至少具备一个,才能认定为首要分子。
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不能轻易认定为首要分子:
1. 只是提供了场地(比如提供自己家、开房),但没有主动纠集人员、没有组织活动;
2. 虽然是微信群群主,但建群目的不是组织淫乱活动,群里也主要是聊天,没有实际组织活动;
3. 只是在群里说了句话、附和了一下,没有主动邀约、组织他人;
4. 被别人叫去参加,不是活动的发起者、组织者。
(二)参与次数的认定
法律要求的是“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核心是参加了符合法定标准的“聚众淫乱活动”,不是只要去过三次现场就算三次。这里有大量可以核减的空间:
1. 只是过去坐了坐、喝了酒,全程没有参与任何淫乱行为,或者中途提前离场,没有实际参与的,不能算有效参与;
2. 虽然在同一场所,但其他人在进行淫乱活动,当事人只是在旁边观看,没有实施任何行为的,是否属于“参与”存在重大争议;
3. 同一天、同一场所内先后进行的活动,是算一次还是多次,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标准,应当争取认定为一次;
4. 只有一对一的行为,没有三人以上共同进行的,不能计入聚众淫乱的次数。
不要小看次数核减——差一次,就达不到三次以上的刑事立案标准,就不构成犯罪;身份认定错了,量刑就天差地别。律师应当把每一次指控的时间、地点、人员、具体行为全部列出来,对照聊天记录、开房记录、支付记录、监控录像、同案犯供述,逐一核实,只要打掉一次指控,离无罪就近了一大步。
三、第二层:拆解行为是否符合“聚众淫乱”的法定标准
不是三个人在一个房子里就叫聚众淫乱。刑法上的“聚众淫乱”,必须同时满足“三人以上、同一时间、同一空间、共同实施淫乱行为”四个条件,缺一不可。这是此类案件争议最大的地方,也是无罪辩护的核心。
(一)什么是刑法上的“淫乱”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淫乱行为包括自然性交,也包括手淫、口交、鸡奸等其他刺激、满足性欲的行为。但以下情形存在重大争议:
1. 只有亲吻、搂抱、抚摸等亲密行为,没有进一步的性接触,是否达到刑法上“淫乱”的程度?
2. 只是在旁边观看,自己没有实施任何行为,是否属于参与淫乱?对此各地司法尺度不一,有的认为观看也是参与,有的认为只有亲身实施才构成,这种尺度差异就是辩护空间;
3. 所谓“双飞”嫖娼,两女一男进行性交易,如果行为人只是嫖娼、被动接受服务,没有组织、邀约他人,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也存在很大的辩护空间。
(二)什么是刑法上的“聚众”
“聚众”不是简单凑够三个人就行,核心是同时、同地、共同参与的集合性。以下情形不符合“聚众”的要求:
1. 两对情侣开两居室套房,各在各的房间、关上门互不干扰,没有交叉、没有共同行为,本质是两对独立的私密行为,不构成聚众淫乱;
2. 三个人先后进入房间,前一个走了后一个才来,全程没有三人同时在场的时间段,不符合“同时同地”的要求;
3. 大家只是在客厅喝酒聊天,具体行为都是各自回房间一对一进行,没有三人以上共同实施淫乱行为的,不构成聚众淫乱。
很多律师不往深了抠这些细节,默认只要在同一个房子里就算聚众,但专业辩护应当把空间、时间、行为交叉全部拆开,逐条论证不符合“聚众淫乱”的法定构成要件。
四、第三层:从证据和法益层面根本动摇指控
聚众淫乱案件大多没有客观证据,主要靠同案犯供述和当事人自己的供述定案。言词证据是最容易出问题的,也是最容易突破的。
(一)证据不足,孤证不能定案
此类案件中,同案犯为了争取立功、减轻自己的责任,互相攀咬、乱指认的情况非常普遍。本来只去过一次的,可能被说成三次;本来只是被朋友叫去的,可能被反咬成组织者。
律师应当逐份审查言词证据: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同案犯之间是否有串供、报复陷害的动机?每一份供述关于时间、地点、人员、行为的描述是否能够对应?是否有开房记录、监控录像、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印证?如果只有同案犯口头指认,没有任何客观证据印证,就是孤证,依法不能定案。
(二)法益辩护:私密自愿行为是否侵害公共秩序
这是学界和实务界争议了十几年的核心辩点:完全发生在封闭私密空间、参与者都是自愿的成年人、没有拍照录像传播、没有被任何不特定第三人知晓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聚众淫乱罪保护的公共秩序法益?
主流裁判观点认为,本罪不要求发生在公共场所,即使在私人住宅、封闭酒店,只要三人以上聚众淫乱就构成犯罪。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判例和学界观点认为,本罪保护的法益是“性行为非公开化的公共秩序”,如果行为完全私密、没有公开、没有传播、没有被第三人知晓,就没有实质侵害公共秩序,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上海等地司法机关已经形成了“私密从宽、公开从严”的裁判尺度。对于人数少、完全私密、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件,律师应当结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全力争取不起诉甚至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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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聚众淫乱案件的辩护,难在同案犯互相攀咬容易形成表面“证据充分”的假象,更难在很多律师自己先入为主,觉得“这种事不光彩”,上来就劝认罪,放弃了无罪辩护的空间。
但律师的职责,就是在别人觉得铁板钉钉的地方找出事实漏洞,在所有人都想着认罪从轻的时候守住罪与非罪的边界,在法律有争议、有空间的地方,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不道德不等于犯罪,违法不等于犯罪,即使是此类案件,也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守住刑法的谦抑性。
律师简介:
孙伟伟律师,致力于刑事业务,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担任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区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律师代表。办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刑事业务办案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