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保险拒赔君审律所夏越颖快速获赔66万:重度肺炎致死,遗传性疾病不满18岁拒赔重疾险

2026/06/30 11:19:25 查看11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在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中,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往往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主要依据。其中,“遗传性疾病”及“年龄限制”是两类常见的免责事由。然而,当被保险人的身故涉及多种因素时,保险公司能否仅凭被保险人存在某种遗传性基础病,就将独立的、急性发作的致命疾病归入免责范围?河北承德的一位某女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她的孩子因重度肺炎不幸身故,却被保险公司以“遗传性疾病”及“不满18岁”为由拒赔重疾险。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她最终成功获赔66万元。

案件背景

某女士的孩子是河北承德的一位未成年人。几年前,某女士为其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包含了身故保险金责任。天有不测风云,孩子因突发高烧、呼吸困难被紧急送医,虽经医院全力抢救,最终仍因“重度肺炎合并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不幸离世。

某女士在悲痛中向保险公司申请身故保险金理赔。然而,保险公司的审核结果让她雪上加霜:拒赔。

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

保险公司在调取孩子的完整病历后发现,其此前曾被诊断患有某种“遗传性代谢性疾病”(例如,某种先天性酶缺乏症),该疾病可能使其免疫力低于常人,更容易感染重症肺炎。同时,保险公司指出,合同中有条款约定“因遗传性疾病导致的身故,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基于此,保险公司认为孩子的死因可追溯至其遗传性疾病,且其未成年,故符合免责条件,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君审律师团队的核心辩护策略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夏越颖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存在严重的法律和事实缺陷,是对免责条款的扩大化解释。

君审律师团队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导致孩子身故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近因)究竟是“重度肺炎”,还是其基础性的“遗传性疾病”?保险合同中关于“未成年遗传性疾病免责”的条款,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是否适用?

第一,锁定“近因”——重度肺炎。 律师团队强调,保险法遵循“近因原则”。孩子的死亡直接原因是“重度肺炎合并ARDS”,这是一个独立的、外来的、急性的感染性疾病。其遗传性基础病只是一个慢性、稳定的背景条件,它可能增加了感染的易感性和严重性,但并非导致死亡的直接推动力。没有这次急性的、严重的肺炎感染,孩子不会在此时死亡。这与一位患有慢性支气管炎的成年人因重度流感肺炎死亡,近因是流感病毒而非慢性支气管炎,是同一道理。

第二,挑战免责条款的适用前提。 律师团队指出,合同免责条款适用的前提是身故“因遗传性疾病导致”。在本案中,遗传性疾病并非导致身故的近因,它只是背景因素。因此,该免责条款的根本适用前提就不成立。保险公司将“参与因素”等同于“原因”,是对条款的扩大化解释。

第三,论证条款目的与公平性。 律师团队向法庭阐述,该免责条款的立法本意可能是为了避免承保一出生即注定会早期死亡的重大遗传缺陷。但本案中,孩子的遗传性疾病并非直接致命疾病,其死亡是由独立的急性感染引发的。如果允许保险公司如此宽泛地适用免责条款,那么任何有基础病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都可以追溯至基础病而拒赔,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也违背了保险的补偿原则。

第四,关于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律师团队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该“遗传性疾病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在司法实践中,若保险人以概括性医学概念“遗传性疾病”作为免责条款,不仅要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还应当就“遗传性疾病”的具体指向,比如概念、种类、具体疾病以及免责后果等内容作出明确说明。

第五,基因突变不等于临床确诊疾病。 律师团队提交感染科专家意见,证明肺炎由细菌感染引发,与免疫缺陷无直接关联。同时指出,免责条款需明确具体疾病名称,基因检测结果不等于临床确诊疾病,保险公司不能将基因突变异常均纳入免责范畴。

法院判决

在河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君审律师团队通过清晰的医学证据链和法律论证,向法庭充分说明了“重度肺炎”作为独立近因的性质。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充分证明遗传性疾病是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直接、决定性原因。急性重度肺炎作为独立的保险事故,是导致死亡的最直接原因。同时,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遗传性疾病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某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66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某女士感慨道:“感谢君审律师!孩子因重症肺炎去世,保险公司却因为之前查出的一个基因问题就说‘遗传病不赔’。是律师帮我证明了,直接导致孩子死亡的肺炎才是近因,拿回了应有的赔偿。”

案件启示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

“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责任的基石。 当被保险人身故涉及多种因素时,保险公司不能仅凭被保险人存在某种基础性疾病,就将独立的、急性发作的致命疾病归入免责范围。导致死亡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近因)才是判断理赔的关键。

“遗传性疾病免责条款”的适用需以明确医学界定为前提。 保险公司不能将“参与因素”等同于“原因”,对免责条款进行扩大化解释。基因检测结果不等于临床确诊疾病,免责条款需列明具体遗传病名称。

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不可忽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若保险人以概括性医学概念“遗传性疾病”作为免责条款,不仅应就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还应就“遗传性疾病”的具体指向、概念、种类、具体疾病及免责后果等内容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司法对儿童生命权给予优先保护。 法院对儿童重症治疗费用倾向于全额支持,遏制免责条款的滥用。

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依法维权。 遇到此类因“遗传性疾病免责”被拒赔的情况,不要轻易放弃。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从近因原则、免责条款的适用前提、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等角度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君审律所在河北承德有办案团队,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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