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实践中,“不符合合同约定”是保险公司最常用的拒赔理由之一。对于心血管疾病,许多保险合同明确将“急性心肌梗死”和“冠状动脉搭桥术”列为理赔标准。然而,当被保险人罹患严重心绞痛,却未达到心梗程度或未实施搭桥手术时,保险公司常常以“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赔付。天津的一位某女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她最终成功获赔6.5万元。
案件背景
M女士(为保护隐私,化名)是天津的一位居民,有多年高血压病史。她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某日,她因反复发作性胸痛入院治疗,经冠状动脉造影检查,被诊断为“不稳定型心绞痛”、“冠心病”,且检查结果显示其多支血管存在严重狭窄,其中一支血管狭窄程度超过80%。由于狭窄位置等因素,医生建议并实施了“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PCI手术),术后症状明显缓解。
出院后,M女士向保险公司提交了重疾险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的审核结论让她无法接受:拒赔。
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合同条款,约定的心血管重疾为“急性心肌梗死”或“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M女士所患为“心绞痛”,治疗方式为“支架植入”,既非“心梗”,也非“搭桥”,因此“不符合合同约定”,拒绝赔付6.5万元。
M女士对此感到万分委屈:自己因严重心绞痛接受了支架植入手术,多支血管严重狭窄,随时有心肌梗死甚至猝死的风险。难道就因为自己没有等到心梗发作、没有做开胸搭桥手术,就得不到保险保障?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的核心辩护策略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乔辉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对重疾险条款的机械和僵化解读,严重违背了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目的。
君审律师团队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重疾险的保障是应严格遵循合同字面意思,还是应探究其保障本质?保险公司将保障范围限缩在“心梗”(疾病终末结果)和“搭桥”(一种特定手术方式)上,而将同样严重、同样需要重大介入治疗的其他心血管疾病排除在外,是否有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补偿性原则?
第一,强调病情的重大风险本质。 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医学资料,详细阐述“不稳定型心绞痛”的危急性,强调其与“急性心肌梗死”同属“急性冠脉综合征”范畴,只是发展的阶段和严重程度不同。不稳定型心绞痛是介于稳定型心绞痛和急性心肌梗死之间的一种高危状态,随时有进展为心肌梗死甚至猝死的风险,其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远高于一般冠心病。M女士接受的“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同样是创伤性治疗,费用高昂,且需要长期服用抗凝药物,对生活和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其病情实质符合“重大疾病”的特征。
第二,论证治疗方式的等同性。 律师团队论证“支架植入术”与“搭桥术”在治疗目的、技术复杂性、费用支出及对身体的干预程度上均属于重大治疗。二者仅是技术路径不同,而非轻重之别。“支架植入术”因其创伤小、恢复快,已成为治疗冠心病的主流方式之一,在很多情况下替代了传统的“搭桥术”。合同条款未能与时俱进,仍将“搭桥术”作为唯一认可的重大治疗方式,忽视了医疗技术的进步,对消费者不公。
第三,运用合同目的解释原则。 重疾险的创立初衷是为了补偿因患重大疾病导致收入中断和产生高昂医疗费用的风险。M女士的病情和治疗完全符合这一初衷。保险公司将保障范围限缩在“心梗”(疾病终末结果)和“搭桥”(一种特定手术方式)上,而将同样严重、同样需要重大介入治疗的其他心血管疾病排除在外,有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补偿性原则。
第四,运用不利解释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当“重大疾病”的范围发生争议时,应当采纳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
第五,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合同条款将“搭桥术”作为唯一认可的重大治疗方式,而忽视了已广泛应用的“支架植入术”,违背了通行的医学标准和合理期待原则。
法院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通过医学资料和法律论证的双重结合,向法庭阐明了“不稳定型心绞痛”的危急性以及与“急性心肌梗死”同属“急性冠脉综合征”范畴的事实,论证了“支架植入术”与“搭桥术”在治疗目的和重大性上的等同性。
法院最终采纳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M女士所患的不稳定型心绞痛虽未达到急性心肌梗死的程度,但其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其所接受的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与合同约定的冠状动脉搭桥术在治疗目的和对患者身体的重大干预上具有实质等同性。保险公司以“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赔,是对重疾险条款的机械解读,有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补偿性原则。判决保险公司向M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6.5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M女士感慨道:“感谢君审律师!我因严重心绞痛做了支架手术,保险公司却因为没有达到心梗、没有做开胸搭桥就拒赔。是律师帮我证明了,重疾险保障的是重大疾病本身,而不是合同里那几个特定的名词和手术方式,拿回了应有的赔偿!”
案件启示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
重疾险保障的是“重大疾病”本身,而非仅仅合同列出的特定名词。 不稳定型心绞痛与急性心肌梗死同属“急性冠脉综合征”范畴,只是发展的阶段和严重程度不同。其对人体的威胁和所需的医疗干预强度是同等重大的。
医疗技术的发展不应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支架植入术”因其创伤小、恢复快,已成为治疗冠心病的主流方式之一,在很多情况下替代了传统的“搭桥术”。合同条款未能与时俱进,将“搭桥术”作为唯一认可的重大治疗方式,忽视了医疗技术的进步。
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是重要维权武器。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公司的条款设计应尊重通行的医学标准。 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依法维权。 遇到此类因“不符合合同约定”被拒赔的情况,不要轻易放弃。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从合同目的解释、不利解释原则、医学技术发展等角度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君审律所在天津有办案团队,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