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是重疾险的核心保障责任,但保险合同中的“恶性肿瘤”定义通常有严格的病理学标准。当被保险人罹患的肿瘤在病理上不属于“恶性”,却同样需要进行开颅手术等重大治疗时,保险公司能否以“不符合癌症标准”为由一拒了之?山东济南的一位某女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就因脑膜瘤接受开颅手术,被保险公司以“不属于恶性肿瘤”为由拒赔重疾险。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她最终成功获赔13.5万元。
某女士是山东济南的一位居民。几年前,她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内,她因持续性头痛、视力下降等症状就医,经头颅MRI检查,被诊断为“颅内占位性病变”,高度怀疑脑膜瘤。由于肿瘤体积较大,已严重压迫脑组织和视神经,医生建议立即实施开颅手术切除。某女士接受了开颅肿瘤切除术,手术顺利,术后病理报告诊断为“脑膜瘤(WHO I级)”,即良性脑膜瘤。虽然病理为良性,但开颅手术本身风险极高、费用昂贵、恢复期长。
出院后,某女士向保险公司提交了重疾险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的审核结论让她无法接受:拒赔。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根据保险合同对“恶性肿瘤”的定义,需经病理学检查证实为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而某女士的脑膜瘤病理结果为“良性”、“WHO I级”,明确不属于“恶性肿瘤”范畴,因此“不符合癌症标准”,不予赔付13.5万元。
某女士对此感到万分委屈:自己因脑部肿瘤做了开颅手术,在鬼门关前走了一遭,难道就因为病理报告上写的是“良性”,保险就白买了?脑膜瘤虽然是良性,但长在脑子里,压迫神经、危及生命,开颅手术的风险和创伤难道不是“重大疾病”?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乔辉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对重疾险条款的僵化解读,严重违背了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目的。
君审律师团队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重疾险的保障是否应严格局限于“恶性肿瘤”的医学定义,而忽视发生在关键部位的良性肿瘤同样具有的重大风险?
第一,治疗的重大性才是重疾险的本质。 律师团队将辩论核心从“是不是恶性”转移到“治疗是不是重大”上。脑膜瘤生长在颅内,位置特殊。无论良恶性,其生长都会压迫重要的脑组织和神经,导致功能障碍,甚至危及生命。治疗必须进行开颅手术,这是风险极高、费用昂贵、恢复期长的重大手术。律师团队向法庭充分展示了开颅手术的风险告知书、高昂的医疗费用清单以及漫长的康复过程记录,证明某女士的病情符合重大疾病的实质特征。
第二,重疾险的核心功能是“收入损失补偿”。 重疾险的核心目的是补偿因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负担和收入损失,而非仅限恶性肿瘤。某女士接受的开颅手术,完全符合这一特征。保险公司仅因肿瘤细胞在显微镜下的形态是“良性”,就否认整个治疗过程的“重大性”,是典型的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违背了保险的补偿原则。
第三,普通投保人的合理期待应受保护。 一个普通投保人对于“得了脑部肿瘤需要开颅手术”的普遍认知,就是得了重病。保险公司利用医学专业性上的信息不对称进行拒赔,辜负了消费者的合理期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对于“重大疾病”的范围,合同条款与通常理解发生争议——普通人认为的开颅手术绝对是重大疾病,而保险公司将其排除在外。依法应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
第四,保险条款的机械定义显失公平。 律师强调,重疾险条款将“恶性肿瘤”作为唯一标准,忽视其他危及生命的良性肿瘤,显失公平。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精神,保险公司在条款设计上应更关注疾病和治疗的实际严重程度。对于发生在脑、心等关键部位的良性肿瘤,其所需实施的开颅等重大手术,应被视为重大疾病的一种。
第五,合同未明确排除良性肿瘤手术。 律师团队指出,保险合同未明确排除良性脑肿瘤的手术治疗。保险公司以“不属于恶性肿瘤”为由拒赔,但合同并未明确将需要开颅手术的良性脑肿瘤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保险公司条款未明确排除良性肿瘤手术,拒赔理由不成立。
第六,提交医学证据论证手术必要性。 律师团队提交了某女士的影像学报告及神经外科专家意见,显示肿瘤已严重压迫脑组织,导致颅内压升高及肢体功能障碍。专家指出,脑膜瘤虽为良性,但其占位效应与恶性肿瘤同样危及生命,手术风险极高,符合重疾险“重大疾病”的保障实质。
在庭审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通过医学风险证据与法律条款的精准结合,成功打破了保险公司的机械拒赔。法院最终采纳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意见,认定脑膜瘤开颅手术符合“重大疾病”的实质标准,保险公司以“不符合癌症标准”为由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向某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3.5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某女士感慨道:“感谢君审律师!我因脑膜瘤做了开颅手术,保险公司却因为病理是‘良性’就说不是重疾。是律师帮我证明了,开颅手术本身就是重大疾病,不能因为肿瘤名字不带‘癌’字就剥夺我的理赔权利。”
案件启示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
重疾险保障的是“重大治疗”,而非仅“恶性肿瘤”。 对于发生在脑、心等关键部位的良性肿瘤,其所需实施的开颅等重大手术,应被视为重大疾病的一种。保险公司不能仅因病理为“良性”就否认整个治疗过程的“重大性”。
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是重要维权武器。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当“重大疾病”的范围发生争议时,应采纳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
保险公司的条款定义应尊重通行的医学标准。 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在条款设计上应关注疾病和治疗的实际严重程度。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并接受重大治疗的,保险公司不得以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拒赔。
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依法维权。 遇到此类因“不符合癌症标准”被拒赔的良性肿瘤手术案件,不要轻易放弃。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从“治疗的重大性”、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等角度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君审律所在山东济南有办案团队,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