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外甥多次盗窃屡教不改,舅舅李某(化名)经其母亲同意、并征得小乐(化名)本人同意后剪其左手尾指一节,意图警示管教,被以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肖响华主任律师团队介入后,围绕“家庭管教动机特殊、自首、取得谅解、无社会危险性”等核心辩点,在侦查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推动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继续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彻底免于刑事追究。
基本案情
李某系未成年人小乐(12年出生)的舅舅。小乐长期多次盗窃,经多次管教无效。2026年3月22日,李某经小乐母亲同意、并征得小乐本人同意后购买剪刀,当晚在小乐房间内将其左手尾指第一节剪掉并丢弃。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6年4月16日,小乐因盗窃被抓获,供出伤情系李某所为。4月17日,李某主动投案,4月18日被刑事拘留,涉嫌故意伤害罪,拘押于东莞市看守所。家属委托肖响华主任律师团队(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担任其辩护人。
律师辩护策略
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确立以“争取不批准逮捕、力争不起诉”为核心目标的辩护策略:
犯罪动机特殊,主观恶性小。本案系亲属间出于管教目的实施的伤害行为,且剪手指行为征得了小乐本人同意,与一般社会暴力伤害有本质区别,李某出发点系希望外甥改过自新,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事发自首。李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
当事人谅解。被害人小乐及其母亲均对李某表示谅解,律师协助规范谅解书的出具,确保谅解在司法程序中作为法定酌定从轻情节被依法采信。
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及不批准逮捕。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论证李某无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持续跟进,向检察机关重申李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取得谅解、家庭教育动机等情节,请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结果
本案取得“不批捕—取保—不起诉”的完整无罪化处理结果:
2026年4月30日 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较轻,无逮捕必要”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李某被取保候审。2026年6月17日,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认定李某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当事人未被起诉、未留案底,彻底免于刑事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