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总管囊肿是一种先天性胆管扩张症,虽然属于先天性疾病,但患者往往在儿童或成年后出现腹痛、黄疸、胆管炎等症状,严重时需要接受胆总管囊肿切除及胆肠吻合术等复杂外科手术。在重疾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常以“先天性疾病免责”以及“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为由拒绝赔付。山东临沂的一位某男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他最终成功获赔33万元。
案件背景
某男士是山东临沂的一位居民。几年前,他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33万元。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保险期间内,他因反复发作的上腹痛、黄疸、发热等症状就医,经MRCP等详细检查,被诊断为“先天性胆总管囊肿”,合并胆管炎和肝内胆管结石。医生评估后认为,该疾病若不及时手术,可能发展为胆汁性肝硬化、门脉高压甚至胆管癌,建议尽快手术。某男士接受了胆总管囊肿切除、胆囊切除、肝总管空肠Roux-en-Y吻合术——这是一项复杂的大型腹部手术,手术历时数小时,住院近一个月,花费巨大。
出院后,某男士向保险公司提交了重疾险理赔申请。他查阅合同,发现其中列有“胆道重建手术”等重疾病种,便认为自己的手术属于保障范围。然而,保险公司的审核结论让他无法接受:拒赔。
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有两条:第一,胆总管囊肿属于“先天性畸形”,根据合同免责条款不予赔付;第二,其所接受的“胆肠吻合术”不完全符合合同对“胆道重建手术”的定义细节,因此“不属于重大疾病”。
某男士感到万分不公:自己做了大手术,切除了整个胆总管,重建了胆道,这还不是重大疾病?难道就因为“先天”两个字,保险就白买了?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的核心辩护策略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韩玉龙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两项拒赔理由在法律上均存在严重缺陷。
君审律师团队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公司以“先天性疾病免责条款”拒赔,是否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实践亦明确,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以显著字体、颜色或位置标明了“先天性畸形免责”?是否明确解释了“胆总管囊肿”属于免责范围?是否要求某男士签字确认已阅读并理解该条款?律师团队指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投保时已就“先天性疾病”免责条款向某男士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对某男士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先天性畸形免责条款”不能过度扩大解释。 胆总管囊肿虽然属于先天性疾病,但该疾病通过手术可以治愈,手术本身属于常规治疗手段。如果保险公司对所有先天性疾病一律拒赔,将导致大量先天性异常患者无法获得任何保险保障。投保人购买重疾险,合理期待包括因先天性疾病导致的重症治疗。保险公司若要排除此类风险,应当在投保时明确告知,并在保费上体现。
第三,关于“不属于重大疾病”的拒赔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某男士接受的“胆总管囊肿切除+胆肠吻合术”本质上就是胆道重建手术。合同中的“胆道重建手术”通常指因胆道疾病导致的胆管切除、胆肠吻合等。某男士的手术完全符合这一描述。保险公司以手术名称不完全匹配合同字眼为由拒赔,属于机械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应当认定该手术属于重大疾病保障范围。
第四,从疾病严重程度看,胆总管囊肿若不及时手术,可导致胆汁性肝硬化、门脉高压、甚至胆管癌,死亡率极高。 手术本身是腹部外科中较为复杂的手术,并发症风险高。这种疾病的严重性和治疗的重大性,丝毫不亚于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疾。保险公司将之排除在保障之外,违背了重大疾病保险的初衷。
第五,司法实践中,对于先天性胆总管囊肿接受胆肠吻合术的案件,大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法院普遍认为,保险公司不能以“先天性”和“未列明”为由双重拒赔。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多份类似判例。
法院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重点论证了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事实,并提交了投保流程证据、某男士的手术记录及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以及多份支持赔付的司法判例。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先天性疾病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某男士不产生法律效力。同时,某男士接受的手术属于胆道重建手术,符合重疾险的保障范围。判决保险公司向某男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3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某男士感慨万千:“感谢君审律师!我做了这么复杂的手术,保险公司却说先天的不赔、不属于重大疾病不赔。是律师帮我证明了,先天性疾病免责条款不是保险公司随便写就能用的,必须让投保人看明白、听清楚才算数。我的手术就是重大疾病,拿回了应有的赔偿!”
案件启示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保险合同中的“先天性疾病免责条款”并非绝对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明确说明义务”,且对该义务的履行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保险公司未尽到充分提示说明义务,或者该条款的适用显失公平,投保人完全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付。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法定的提示说明义务,从而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君审律所在山东临沂有办案团队,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