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台保险拒赔君审律所夏越颖快速获赔30万:乳腺癌,未如实告知+签署销案声明拒赔重疾险。

2026/07/09 16:32:35 查看7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在保险理赔的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有时会设置层层障碍来规避赔付责任。其中,“未如实告知”和“签署销案声明”是保险公司最常使用的两种拒赔理由。当这两种理由同时出现时,当事人的理赔之路往往显得更加艰难。河北邢台的一位某女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她确诊乳腺癌后申请理赔,不仅被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还被诱导签署了“销案声明”,险些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她最终成功获赔30万元。

案件背景

几年前,河北邢台的某女士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30万元。投保时,在健康告知环节,某女士根据自身认知回答了相关问题,顺利通过了核保。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保险期间内,某女士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经详细检查后被确诊为“乳腺癌”,随即住院接受了手术治疗。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打击和高昂的治疗费用,她向保险公司提交了重疾险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的双重拒赔策略

保险公司的理赔调查发现,某女士投保前曾有过一次健康异常记录。保险公司以此为突破口,展开了“两步走”的拒赔策略。

第一步: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认定某女士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上述情况,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30万元。

第二步:诱导签署“销案声明”,固化拒赔结果。 在告知拒赔决定的同时,保险公司向某女士出具了一份“销案声明”或类似文件,要求她签字确认放弃本次理赔的全部权利。某女士在收到拒赔通知后,感到希望渺茫,加之对法律程序不熟悉,在保险公司的引导下签署了该声明。

某女士的家人得知此事后,感到十分不公:明明确诊了癌症,却因为一次投保前未告知的健康异常就被拒赔,还被要求签下放弃权利的声明。他们决定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的核心辩护策略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夏越颖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敏锐地发现了两个核心突破口。

第一,破解“未如实告知”——证明未告知事项与乳腺癌之间无因果关系。 律师团队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必须证明未告知的事项“足以影响”其承保决策,且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某女士投保前的健康异常(如乳腺增生、良性结节等)与乳腺癌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律师团队通过医学证据证明了二者之间并无必然的生物学关联。此外,律师团队还审查了保险公司的询问方式——若保险公司未就相关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询问,则投保人未主动告知不构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第二,挑战“销案声明”的法律效力——主张该声明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律师团队指出,某女士签署“销案声明”时,是在收到保险公司拒赔通知后、对自身权利认识不清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保险理赔实践中,如果保险公司故意隐瞒被保险人可以获得赔偿的事实,诱导其签署放弃理赔的协议,该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某女士签署的“销案声明”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在保险公司的误导下作出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律师团队进一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投保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健康异常未告知可能导致拒赔”的法律后果向某女士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法院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围绕上述两个核心突破口展开了有力的论证。一方面,通过医学证据证明了投保前的健康异常与乳腺癌之间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另一方面,通过法律论证主张“销案声明”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法院最终采纳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第一,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未告知的健康异常与乳腺癌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二,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相关健康事项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询问;第三,某女士签署的“销案声明”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作出,依法应予撤销。

因此,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某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某女士感慨道:“感谢君审律师!我确诊乳腺癌后,保险公司不仅拒赔,还让我签了放弃权利的声明。是律师帮我证明了,保险公司的销案声明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护身符,拿回了应有的赔偿!”

案件启示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

“销案声明”不等于“最终定论”。 如果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投保人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况下签署的放弃理赔声明,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撤销。

“未如实告知”拒赔须满足法定条件。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必须证明未告知的事项“足以影响”其承保决策,且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以保险人的明确询问为限。 我国实行询问告知主义——投保人仅需对保险人明确提出的问题如实作答。保险公司未作明确询问的事项,视为弃权,事后不得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是免责条款生效的前提。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依法维权。 遇到此类因“未如实告知”+“签署销案声明”被双重拒赔的情况,不要轻易放弃。专业律师可以从因果关系、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销案声明的效力等角度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君审律所在河北邢台有办案团队,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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