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的谢姐,52岁,退休会计。两年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2025年1月,她因咳嗽、胸闷到医院就诊,CT及穿刺确诊为EGFR突变阳性肺腺癌III期。主治医生为其制定了“奥希替尼”靶向治疗方案,但该药在医院药房长期缺货,需凭处方到院外DTP药房购买,每月药费2.2万元,全程治疗药费约26万元。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院外购药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合同约定,药品费用须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药房发生的费用方可理赔。我司对被保险人自行选择院外药房购药产生的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以“院外购药不符合赔付条件”为由拒赔
谢姐想不通,奥希替尼是主治医生明确开的处方药,医院自己没药,难道病人还能硬让医院变出药来?保险公司理赔员在电话中称:“谢女士,合同条款很清楚,我们只报销医院药房拿的药,院外购药不在保障范围。靶向药不一定非要用奥希替尼,还有别的选择。”谢姐化疗反应严重,身体每况愈下,再也没有精力跟保险公司周旋,经病友推荐找到了泽良律师。
用监管规章的效力层级击穿格式条款壁垒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以治疗为目的的处方药费用应当纳入医疗保险金给付范围。保险公司用一纸合同条款将其排除在外,涉嫌以格式条款对抗监管规章,其效力存疑。律师列出证据清单:①医疗险保单及院外购药免责条款原文;②确诊为EGFR突变阳性肺腺癌的病理及基因检测报告;③主治医生开具的奥希替尼处方笺及用药必要性书面说明;④医院药房出具的“奥希替尼暂缺”书面证明;⑤DTP药房购药发票及药品追溯码;⑥国家医保局及国家卫健委关于“双通道”药品管理的规定汇编。
法庭交锋与证据链闭环
2025年9月,泽良律师代理谢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保险公司提交了经投保人签字的投保确认书,主张“院外购药不赔”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指出:依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处方药费用不以购药地点为支付条件,保险合同条款与该监管规章直接冲突,依据《保险法》第十九条,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泽良律师团队长期深耕杭州地区,对当地法院在保险纠纷中的裁判倾向、举证分配规则有精准把握。
判决结果:监管规章优先于格式条款,院外购药免责无效
当地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保险合同院外购药免责条款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存在实质冲突,实质上限制了被保险人的合理治疗权利。判决给付医疗保险金26万元。谢姐拿到判决书后说:“抗癌已经够难了,还要跟保险公司打官司。感谢泽良律师,让我能安心接受最好的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