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案例:离婚协议约定共有房子归女方,离婚后因男方债务导致房屋被查封,女方可以排除强制执行吗?
2026/07/10 10: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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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系入库案例,具有很强的类案参考价值。
01 一个真实的故事
郑女士和李某良2015年结婚。婚后用公积金贷款买了套房,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2019年4月两人离婚。离婚协议写得清清楚楚:房子归郑女士所有,女儿也跟着她。但有个问题——按揭还没还完,抵押解除不了,过户办不下来。房产证上名字还是两个人。郑女士继续还贷、带女儿住着这套房,以为这事就这么定了。2021年1月,李某良向宜宾某银行借了20万信用贷款,用途写的"个人日常消费"。注意,是信用贷款,银行没拿任何房产做担保。后来李某良还不上钱,银行起诉胜诉后申请执行。法院一查,李某良名下有套房产——就是那套早已协议分割给郑女士的房子,随即被查封并将拍卖。郑女士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于是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要旨(原文)
对于夫妻离婚时约定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但是因房屋设有按揭贷款抵押等权利负担,无法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导致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相符,从而引发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形,如果婚姻关系解除时点早于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形成时间,且当事人不存在通过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实际权利人以离婚时已约定房产归属为由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核心问题就一个: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郑女士,能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有人说:"房产证上还有前夫的名字啊!"没错,但法律从来不是只看表面。法院重点看了四件事:2019年4月就离了婚,房子归属那时就定了。银行这笔贷是2021年1月才放的,中间差了近两年。银行借钱的时候,人家早离了,财产也分完了。 这是李某良的个人债务,跟这房没关系。不是郑女士拖着不办。是按揭抵押没解除,不动产登记中心不给过户——客观障碍,她控制不了。这一点很关键,如果是自己原因一直不过户,法院可能就不支持你了。说白了就是:银行放贷时有没有因为信赖这套房的登记状况才借钱? 答案是没有。信用贷款,银行压根没调查过这房,也没要求拿它做抵押。所以银行对这房不存在什么"我以为还是共同财产才放心借"的合理期待。离婚比债务形成早了近两年,银行也没拿出证据证明恶意逃债,故排除。
类似情况这些年见过不少,说句实在的:离婚协议关于房产的约定有效,但对抗外部债权人保护力有限,能过户尽早过户,别拖。按揭房离婚后的处理格外要上心。很多人觉得"以后再说",结果"以后"就是几年十几年,期间另一方一旦产生新债务,风险全在你这边。另外从本案也能看出,银行做信贷时对借款人的资产核查有时并不充分。作为债权人,该做的抵押登记一定要做。
法律保护诚实的权利人。 当离婚协议真实有效、财产分割早于债务形成、且不存在恶意逃债时,实际权利人应当受到保护。不能简单以房产证名字为准一刀切地执行掉。案件名称:郑某诉宜宾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某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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